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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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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聯合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聯合公報
2023年10月26日於比什凱克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聯合公報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比什凱克舉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長蘇傑生、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第一副總統穆赫貝爾、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斯邁洛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強、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扎帕羅夫、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吉拉尼、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米舒斯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理拉蘇爾佐達、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阿里波夫出席會議。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扎帕羅夫主持會議。

上合組織秘書長張明、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主任米爾扎耶夫、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輪值主席達爾巴里、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理事會輪值主席傑山卡爾列席會議。

上合組織觀察員國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戈洛夫琴科、蒙古國總理奧雲額爾登、會議主辦國客人土庫曼斯坦副總理格爾季梅拉多夫以及獨立國家聯合體、歐亞經濟委員會、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常設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

各代表團團長在友好、建設性和務實的氣氛中圍繞國際和地區問題廣泛交換意見,討論了加強上合組織框架內經貿和人文合作的迫切問題。

各代表團團長高度評價印度共和國擔任2022年至2023年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期間所做工作,支持積極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2023年7月4日,視頻方式)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擔任2023年至2024年上合組織輪值主席國。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當今國際形勢正在經歷複雜深刻演變,在聯合國發揮中心協調作用下,更加公正的多極世界秩序正在加速形成。

與此同時,地緣政治局勢緊張和衝突加劇導致諸多挑戰。投資萎縮、供應鏈不穩定、世界金融市場動盪、各種保護主義措施和國際貿易壁壘加劇了世界經濟風險,對確保經濟可持續增長,保障交通、糧食和能源安全,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以及增進人民福祉、應對氣候變化構成困難。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考慮到成員國的意見,共同推動構建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形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共同理念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並根據「同一個地球,同一個家園,同一個未來」理念開展對話。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成員國將根據《上合組織憲章》原則,繼續加強政策溝通、安全合作、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

上合組織作為當今國際關係體系中有影響力和負責任的參與者,將恪守《聯合國憲章》等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有關成員國通過的《上合組織至2030年經濟發展戰略》的意義。該戰略旨在推動上合組織以綠色議程為重點的經濟合作取得突破,加強上合組織地區區域貿易並營造良好的商業投資環境。團長們責成主管部門制定該戰略落實活動計劃,並按照既定程序批准。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上合組織成員國支持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並將繼續維護和鞏固以國際公認的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公正、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促進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保障公平市場准入和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反對破壞多邊貿易體系、威脅世界經濟發展的單邊保護主義行為和貿易限制措施。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實施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認可的單邊經濟制裁違背國際法原則,對國際經濟關係造成不利影響。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應深化基礎設施、貿易、金融、投資、交通、科技、工業生產、創新、信息通信技術、數字經濟、能源、農業、海關、糧食安全、中小企業等領域務實合作,保障成員國經濟穩定增長。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重申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支持各方為共同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包括為促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所做工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繼續實施《上合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及其落實行動計劃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經貿部長會議(2023年9月27日,比什凱克)的成果,以及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經貿部長關於深化成員國間合作的前景與措施的聲明》(2023年9月27日,比什凱克)、《上合組織成員國經貿部門間關於數字貿易合作前景的倡議》(2023年10月26日,比什凱克)。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數字經濟在實現工業現代化、促進包容性經濟增長、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着關鍵作用。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加強電子商務、數字技術應用經驗和知識交流、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在線解決糾紛等領域合作。團長們責成採取措施,加強上合組織電子商務工作組工作。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發展創新經濟是提升各方創新能力的重要內涵。團長們認為,支持創新產業將有助於成員國提高經濟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偏遠和農村地區就業市場。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關於制定《上合組織新經濟對話綱要》的倡議,該綱要涵蓋機器人化、人工智能、生物技術、製藥學以及其他未來產業領域。

各代表團團長一致認為,本組織成員國間經貿合作潛力的發揮,取決於貿易便利化等現有系統性問題的解決。

各代表團團長主張本組織同其他尊重上合組織基本原則和任務的國際組織及機構開展平等互利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成員國工商界對繼續共同努力,在投資、數字化、打造初創企業地區生態系統等領域建立和加強企業間務實合作有濃厚興趣。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理事會會議、上合組織工商論壇(2023年5月2日,視頻方式)和銀行聯合體理事會會議(2023年4月26日,帕納吉)成果,強調有必要在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和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參與下,制定包括《上合組織商業夥伴關係戰略》草案在內的聯合項目,按照既定程序完成審批,並予落實。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能源部長會議(2023年3月14日,視頻方式)成果,包括通過《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開展新興燃料和能源行業建模合作的聯合聲明》,強調繼續在上述領域開展互利合作的重要性,特別是開發利用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在內的低排放能源,指出應將風能、太陽能、水力發電、核能、生物能源、氫能和儲能技術以及其他低排放技術確定為前景方向。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制定並通過《上合組織至2030年能源合作發展戰略》,注意到關於建立上合組織地區能源樞紐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有關方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國際能源安全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目標和任務,以及《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部門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綱要》(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能源論壇(2023年10月3日至4日,阿斯塔納)成果,認為上述活動將為推動中長期能源對話作出重要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交通部長會議(2023年4月28日,新德里)成果,以及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關於交通脫碳、推動數字化轉型和技術創新合作,實現更高效和可持續發展的合作構想》(2023年7月4日,新德里)的重要意義。團長們支持舉辦上合組織國際交通論壇(2023年11月1日,塔什干)。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積極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2014年9月12日,杜尚別),並定期舉行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聯合委員會會議。

各代表團團長指出,有關成員國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供應鏈安全穩定多元化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全面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發展互聯互通和建立高效交通走廊構想》(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的重要意義,注意到在上合組織地區建立大型戰略港口和物流中心夥伴關係網絡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鐵路部門(鐵路)負責人會晤(2023年5月10日,新德里)成果。會議強調,各方應在新建鐵路、多式聯運和現代化物流中心發展、數字化、人力資源開發、鐵路運輸安全保障、實施環保倡議等領域,以及在業已通過的《上合組織成員國鐵路部門(鐵路)負責人會晤2023-2025年工作計劃》框架內開展積極協作。

各代表團團長責成主管部門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鐵路部門(鐵路)協作構想〉至2025年落實措施計劃》(2023年10月26日,比什凱克),並研究《關於推動成員國國際鐵路運輸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倡議》審批程序。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關於在上合組織框架內啟動反壟斷監管和打擊不正當競爭領域合作的倡議。團長們認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反壟斷部門開展合作,將增進彼此經驗和先進做法交流,解決經營壟斷相關問題。

各代表團團長高度評價上合組織銀行聯合體框架內的合作潛力。團長們支持充分挖掘銀行間合作潛力,推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團長們注意到關於建立上合組織成員國投資者聯盟和設立上合組織聯合投資基金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2023年3月3日,視頻方式)成果並強調,進一步深化數字普惠金融領域合作十分重要。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應為項目落實提供融資保障,全面挖掘上合組織投資潛力,並同意繼續就建立上合組織開發銀行和發展基金(專門賬戶)進行磋商。

有關成員國代表團團長重申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擴大本幣結算份額路線圖》(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的重要性,並呼籲其他成員國參與該文件的落實。

各代表團團長重申,深化上合組織地方合作具有特殊作用,並注意到上合組織國家地方商業夥伴周(2023年8月7日至11日,撒馬爾罕)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最高審計機關負責人會議(2023年2月7日至9日,勒克瑙)成果,強調上合組織成員國最高審計機關抓住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契機,進一步加強先進領域合作,分享經驗和知識,具有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加強統計部門多邊合作的重要性,應引進最佳統計實踐和方法,為成員國開展經貿領域優先方向合作及時提供官方統計信息。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進一步擴大與本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本組織框架內聯合行動的潛力,支持與聯合國、獨立國家聯合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歐亞經濟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中西亞經濟合作組織、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金磚國家等國際組織、國家間和區域一體化機制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數字化轉型領域合作的聲明》(2023年7月4日,新德里)的必要性,並注意到上合組織創新創業特別工作組的成立。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進一步加強上合組織工業合作,並注意到關於建立上合組織國家經濟園區聯盟的倡議和「創新工業展」國際展會(2023年7月10日,葉卡捷琳堡)期間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在全球挑戰時代的工業合作」主題會議成果並支持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促進實業界工業合作綱要》(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為促進服務貿易合作、保障供應鏈穩定所採取的舉措,並強調相關方應繼續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部門服務貿易合作框架》(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進一步加強成員國間文化、教育、科技、環保、衛生、體育、旅遊和青年政策等領域合作的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在衛生防疫領域開展合作,實現醫療衛生系統數字化、非傳染性疾病防治、上合組織地區醫療旅遊發展、傳染病預防和應對具有重要意義。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部長會議(2023年5月12日,新德里)成果,認為應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應對地區流行病威脅聯合行動綜合計劃》(2020年11月10日,莫斯科)和《上合組織成員國醫療衛生機構防治傳染病合作路線圖》(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成立上合組織醫學協會和開展放射性藥物臨床領域合作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傳統醫藥專家和從業人員大會(2023年2月3日,古瓦哈提)成果和傳統醫學特別工作組的啟動。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應加強本地區傳染病應對能力。團長們指出,主管部門就應對流行病威脅問題保持經常性對話十分重要,並重申舉行上合組織成員國衛生和防疫部門負責人例行會議具有現實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青年科學家大會(2023年2月6日至10日,班加羅爾)和上合組織成員國科技部長會議(2023年5月16日,視頻方式)成果,強調挖掘現有科技合作潛力,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主管部門人工智能發展合作計劃》(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對保障上合組織地區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論壇第18次會議(2023年5月22日至23日,杜尚別)成果,強調該專家諮詢機制對於成員國專家學者定期交換意見、為上合組織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農業部長會議(2023年5月12日,視頻方式)、糧食安全國際會議(2023年9月7日至8日,撒馬爾罕)關於維護上合組織地區糧食安全問題有關研討、在聯合國宣布的2023年小米年框架內舉行的上合組織小米節(2023年4月12日至19日,孟買)的成果。團長們支持根據《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農業合作協定》(2010年6月11日,塔什干)繼續深化合作,並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糧食安全的聲明》(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有關成員國通過的《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維護國際糧食安全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上合組織成員國授權機構間智慧農業和農業創新合作構想》(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農業技術交流培訓示範基地在促進上合組織農業發展方面的作用。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緊急救災部門負責人會議(2023年4月20日,新德里)、關於減輕洪水災害研討會(2023年2月23日,視頻方式)、關於減輕地震災害研討會(2023年2月24日,視頻方式)和人道主義救援減災會議(2023年3月20日,新德里)成果。團長們強調,要基於《2023至2025年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救災互助協定〉(2005年10月26日,莫斯科)行動計劃》繼續深化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信息通信技術發展部門負責人會議(2023年5月13日,視頻方式)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根據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決議(2019年6月14日,比什凱克)批准的有關構想,繼續加強數字化和信息通信技術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於2024年舉辦上合組織科技園區庫和創新集群管理委員會會議(哈薩克斯坦)和上合組織成員國地方創新夥伴周(烏茲別克斯坦)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文化部長會議(2023年4月3日,新德里)成果,強調文化合作是維護和加強上合組織成員國睦鄰友好關係的重要基礎。團長們注意到每年制定《上合組織文化交流日曆》的倡議,《日曆》將納入包括線上舉辦的各類主題活動。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就以上合組織成員國語言出版上合組織國家文學作品深化合作。鑒此,團長們注意到以上合組織官方語言翻譯和出版印度經典文學作品相關工作以及上合組織青年作家會議(2023年4月13日,新德里)的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民間外交有助於加強上合組織框架內各國相互理解、擴大人文交流。鑒此,團長們注意到舉辦上合組織民間友好論壇暨友好城市論壇(2023年6月13日至16日,青島),以及中國上合組織睦鄰友好合作委員會、烏茲別克斯坦上合組織民間外交中心、吉爾吉斯斯坦上合組織文化一體化中心、塔吉克斯坦上合組織友好合作中心和俄羅斯上合組織民間外交國家中心為加強上合組織人文交流所作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上合組織親善大使將為弘揚上合組織價值觀作出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體育部門負責人會議(2023年3月15日,新德里)成果,以及成立上合組織體育組織協會的倡議。團長們重申應以奧林匹克主義原則為基礎,認真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純潔體育,強調不應歧視任何運動員和體育組織,歡迎關於在上合組織框架內開展體育合作並在成員國定期舉行本組織體育活動的建議,支持在體育教育和運動科學領域拓展合作和舉辦會議、研討會,並制定培訓計劃。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每年舉辦的昆明馬拉松和伊塞克湖馬拉松對加強成員國體育合作的貢獻。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繼續在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青年部門合作協定》(2021年9月17日,杜尚別)等基礎上開展青年政策合作。團長們注意到上合組織青年委員會會議(2023年3月14日,新德里)成果,認為有必要利用該平台,加強成員國青年領袖和青年組織互動。團長們支持上合組織國家青年參加世界青年聯歡節(2024年,索契),並注意到制定深化青年交流活動計劃——《上合組織:創意思想和未來倡議空間》的倡議。

各代表團團長認為,在2023年11月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教育部長會議具有現實意義。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部門負責人會議(2023年3月17日,瓦拉納西)成果並一致認為,應進一步加強上合組織成員國旅遊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高度評價印度在2022年至2023年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框架內於瓦拉納西舉辦的活動,認為宣布阿拉木圖為2023年至2024年上合組織旅遊和文化之都有利於挖掘本地區旅遊合作潛力,進一步加強文化合作。

各代表團團長強調,《2023「上合組織旅遊年」活動計劃》有助於釋放上合組織地區旅遊潛力。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旅遊集市(2023年2月9日至11日,大諾伊達)、國際旅遊發展論壇(2023年9月15日,阿克套)、「上合組織國家可持續旅遊發展前景和文化遺產」主題國際學術會議(2023年10月20日,撒馬爾罕)成果,並強調舉辦類似活動,加強文化旅遊交流,創辦聯合旅遊項目,並構建上合組織共同旅遊空間的重要性。

各代表團團長積極評價上合組織成員國環境部門負責人會議(2023年4月18日,視頻方式)成果。

各代表團團長支持積極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環保合作構想》(2018年6月10日,青島)、《上合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關於應對氣候變化的聲明》(2022年9月16日,撒馬爾罕)和《上合組織生態年活動計劃》(2023年10月26日,比什凱克)。

各代表團團長一致認為應繼續研究上合組織成員國氣候變化問題主管部門負責人會議(上合組織氣候理事會)條例、落實《上合組織「綠色之帶」綱要》聯合行動計劃、成員國政府間環境保護協定、上合組織生態問題清單、自然保護區和生態旅遊合作發展綱要等文件草案。

各代表團團長歡迎聯合國大會上通過吉爾吉斯共和國提出的關於將2023年至2027年確定為「山區發展行動五年」的「山區可持續發展」決議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提出的關於將2025年確定為國際冰川保護年、每年3月21日確定為世界冰川日以及為支持冰川保護事業設立專項基金的決議。團長們呼籲所有國家積極參與上述決議的落實。

各代表團團長注意到上合組織經濟智庫聯盟會議(2023年9月26日,視頻方式)成果。團長們指出結合全球和地區發展進程全面研究分析影響上合組織經濟合作因素的重要性,重視專家就促進上合組織經濟發展提出的建議,強調有必要繼續舉行上合組織經濟智庫聯盟會議和上合組織經濟論壇。

各代表團團長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關於為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舉行活動和會議的報告》和上合組織2024年預算。

鑑於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加入上合組織,團長們就上合組織常設機構財務和人員編制等問題通過決議。

各代表團團長對吉方高水平舉辦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會議和熱情招待表示感謝。

上合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總理)理事會下次會議將於2024年在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舉行。

印度共和國外交部長 蘇傑生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第一副總統 穆赫貝爾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斯邁洛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李強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理 扎帕羅夫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 吉拉尼
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 米舒斯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拉蘇爾佐達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理 阿里波夫
2023年10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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