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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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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4年12月20日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1954年12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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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萬億元,於一九五五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券面額分為壹萬元,貳萬元,伍萬元,拾萬元,伍拾萬元和壹百萬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釐,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和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單位:萬元

年度 現負數 次數 還本數 付息數 本息共數
1956 600,000,000 1 30,000,000 24,000,000 54,000,000
1957 570,000,000 2 30,000,000 22,800,000 52,800,000
1958 540,000,000 3 30,000,000 21,600,000 51,600,000
1959 510,000,000 4 30,000,000 20,400,000 50,400,000
1960 480,000,000 5 60,000,000 19,200,000 79,200,000
1961 420,000,000 6 60,000,000 16,800,000 76,800,000
1962 360,000,000 7 60,000,000 14,400,000 74,400,000
1963 300,000,000 8 90,000,000 12,000,000 102,000,000
1964 210,000,000 9 90,000,000 8,400,000 98,400,000
1965 120,000,000 10 1200,000,000 4,800,000 124,800,000
總計 600,000,000 164,400,000 76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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