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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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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期後事項》
應用指南

會協〔2017〕11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7年2月28日
有效期:2017年2月28日至今

一、本準則的適用範圍[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一條

1.如果已審計財務報表在報出後被納入其他文件(除《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所定義的年度報告外),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其可能承擔的與期後事項相關的額外責任。例如,為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將審計程序涵蓋的期間延伸至最終發行文件的生效日期。這些程序可能包括:

(1)實施本準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並將其期間延伸至最終發行文件的生效日期或臨近該生效日;

(2)查閱發行文件,並評估發行文件內的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信息是否一致。

二、定義[編輯]

(一)審計報告日[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五條

2.審計報告日不應早於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證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已編制完成,並且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審計單位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因此,審計報告日不應早於本準則第七條規定的財務報表批准日。由於事務性方面的原因,審計報告提交給被審計單位的日期與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審計報告日可能並不相同,而是滯後一段時間。

(二)財務報表報出日[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六條

3.財務報表報出日通常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監管環境。在某些情況下,財務報表報出日可能是財務報表報送給監管機構的日期。由於已審計財務報表不能在未附審計報告的情況下報出,因此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出日不應早於審計報告日,且不應早於審計報告提交給被審計單位的日期。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4.對公共部門實體而言,財務報表報出日可能是將已審計財務報表連同審計報告提交給主管部門或以其他方式公布的日期。

(三)財務報表批准日[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七條

5.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指定個人或機構(如管理層或治理層)負責就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註)已編制完成得出結論,並規定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在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並未對批准程序作出規定,因此被審計單位根據其管理和治理結構,按其自身的程序來編制和完成財務報表。

在某些國家或地區,財務報表需要由股東最終批准。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股東的最終批准並非註冊會計師認為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條件。就審計準則而言,財務報表批准日是一個比較早的日期,即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確定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註)已經編制完成,並聲稱對此負責的日期。

三、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編輯]

(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6.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本準則第九條要求的審計程序可能包括覆核或測試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的交易。本準則第九條第十條要求的審計程序是註冊會計師為其他目的而實施的程序的補充。當然,為其他目的而實施的程序(例如,為獲取財務報表日賬戶餘額的審計證據而實施的程序,如截止程序或與期後應收賬款回收有關的程序)也可以提供有關期後事項的證據。

7.本準則第十條規定了註冊會計師需要按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某些審計程序。但是,註冊會計師就期後事項實施的程序可能取決於可獲得的信息,特別是自財務報表日以來會計記錄的編製程度。如果會計記錄未能反映最新信息,被審計單位也沒有編制中期財務報表(無論是基於內部還是外部目的),或者沒有編制管理層或治理層會議的紀要,則相關審計程序可以採用檢查可獲得的賬簿和記錄(包括銀行對賬單)的形式。本指南第9段列舉了註冊會計師在詢問過程中可以考慮的額外事項。

8.除本準則第十條所述的審計程序外,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是必要和適當的:

(1)查閱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日後最近期間內的預算、現金流量預測和其他相關的管理報告;

(2)就訴訟和索賠事項詢問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或擴大之前口頭或書面查詢的範圍;

(3)考慮是否有必要獲取涵蓋特定期後事項的書面聲明以支持其他審計證據,從而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詢問[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

9.在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詢問是否已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後事項時,註冊會計師可以詢問根據初步或尚無定論的數據作出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此外,註冊會計師還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專門詢問:

(1)是否已發生新的承諾、借款或擔保;

(2)是否已出售或購置資產,或者計劃出售或購置資產;

(3)是否已增加資本或發行債務工具(如發行新的股票或債券),或者是否已簽訂或計劃簽訂合併或清算協議;

(4)資產是否已被政府徵用或因不可抗力(如火災或洪水)而遭受損失;

(5)或有事項是否已發生新的進展;

(6)是否已作出或考慮作出異常的會計調整;

(7)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財務報表編制時所採用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如影響持續經營假設適當性的事項);

(8)是否已發生與財務報表中會計估計或準備計提相關的事項;

(9)是否已發生與資產可收回性相關的事項。

(二)查閱會議紀要[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10.在某些國家或地區,對於公共部門實體,註冊會計師可以向立法機關查閱相關記錄,如無書面記錄,則就相關立法涉及的事項進行詢問。

四、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的事實[編輯]

(一)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的影響[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10a.儘管在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註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及其應用指南針對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提出要求並提供了指引,這些其他信息可能包括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獲取的其他信息。

(二)管理層告知註冊會計師的責任[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11.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應用指南》所述,審計業務約定書包括管理層同意告知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之間注意到的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

(三)雙重報告日期[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12.在採用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第一種處理方式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而對管理層作出修改前的財務報表出具的原審計報告日期保持不變。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原審計報告日期告知財務報表使用者針對該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何時完成;補充報告日期告知財務報表使用者自原審計報告日之後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針對財務報表的後續修改。有關補充報告日期的示例如下:「除附註×所述事項的日期為[僅針對附註×所述修改的審計程序完成日期]之外,[原審計報告日]」。

(四)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

13.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並不要求管理層報出經修改的財務報表。例如,當下一期間的財務報表即將報出,且在後續期間的財務報表中擬作出適當披露時,管理層可能無需報出經修改的財務報表。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14.對於公共部門實體,如果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採取的措施也可能包括向主管部門或適當的立法機關單獨報告,說明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的影響。

(五)註冊會計師為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審計報告所採取的措施[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15.儘管註冊會計師已通知管理層不要將財務報表報出並且管理層已同意這樣做,註冊會計師可能還需要履行額外的法律義務。

16.在註冊會計師已通知管理層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仍將財務報表向第三方報出,註冊會計師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採取的措施取決於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尋求法律意見是適當的。

五、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報出後知悉的事實[編輯]

(一)財務報表報出後獲取的其他信息的影響[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

16a.《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規範了註冊會計師針對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所負的責任。儘管在財務報表報出後,註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及其應用指南針對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後獲取的其他信息提出要求並提供了指引。

(二)管理層不修改財務報表[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二十條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17.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可能禁止公共部門實體報出經修改的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採取的適當措施可能是向適當的法定機構報告。

(三)註冊會計師為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審計報告所採取的措施[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二十條

18.如果註冊會計師已經通知管理層或治理層,而管理層或治理層沒有採取必要措施,註冊會計師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採取的措施取決於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尋求法律意見是適當的。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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