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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下卷》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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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下卷》引
作者:楊光先 
本作品收錄於《不得已/下卷

孽鏡者,鏡《西洋新法》之妄也。人生世上,造種種罪孽,事發經官,備諸拷掠。而犯刑憲之徒,獨強辯抵飾,以希僥幸。及至閻羅鏡之下,從前所作罪孽,畢見鏡中。然後欲辯不能,始俛首承伏,此予所以有《孽鏡》之著也。

《新法》之妄,其病根起於彼教之輿圖,謂覆載之內,萬國之大地,總如一圓球,上下四旁,布列國土,虛懸於太空之內,故有上國人之足心與下國人足心相對之論。所以將大寰內之萬國,不盡居於地平之上,以映地上之天之一百八十度,而將萬國分一半於地平之上,以映地平上之天之一百八十度,分一半於地平之下,以映地平下之天之一百八十度,故云地廣二百五十里,在天差一度。自詡其測驗之精,不必較之葭管之灰,而得天上之真節氣。所以分朝鮮、盛京、江、浙、川、雲等省為十二區,區之節氣時刻、交食分秒,地各不同。此荒唐之說,不但不知曆者信之,即精於曆法曆理者,亦莫敢不信之。何也?天遠而人邇,邇者既不克問天,而遠者又弗肯人答,真與不真安所辯驗?雖心知其妄,然無法以闢之,所以其教得行於中夏。

予以曆法關一代之大經,曆理關聖賢之學問,不幸而被邪教所擯絕,而弗疾聲大呼為之救正,豈不大負聖門?故向以曆之法闢之,而學士大夫,邃於曆法者少。即有之,不過剽紙上之陳言,未必真知曆之法。故莫為羲和之援,所以摘謬十論,雖為前矛,然終以孤立,莫克靖其魔氛。既又以曆之理闢之,學士大夫,既不知曆之法,必反疑理之未必真能與法合。所以《呈稿》一書,竟作存疑之案,以俟後之君子,訂其是非。故若望愈敢肆其邪妄,而無所忌憚。噫!斯學士大夫之罪也。《典》重欽若察齊,不知學者何以弗潛心探討。

明祖禁習天文,未嘗禁習曆法也。蓋天文觀星望氣,詹驗妖祥,足以惑亂人聽,動搖人心,故在所禁。若曆法乃聖帝明王敬天勤民之實政,豈亦所宜禁哉?使曆法而禁,則科場發策不當下詢曆法於多士矣。朝廷既以曆法策多士,而多士又以曆法射榮名,今乃諉之弗知,而坐視《新法》之欺罔,羲和之廢絕,豈非學士大夫之罪哉?曆法近於術數,固不足動學士大夫之念。而二典為祖述堯舜之孔子所首存,豈亦不足動學士大夫之念乎?此予之所以日夜引領,而不可得者也。

不得已而幸冀於羲和之舊官,而舊官者,若而人乃盡叛其家學,而拜仇作父,反搖尾於賊跖,以吠其生身之祖考,是欲求存羲和已絕之一線於羲和之後人者,又不可得矣。

予此懼,舍欽若之正法正理,都置不論。唯就若望所刊之輿圖、所訂之道理,照以孽鏡,與天下後世共見其二百五十里差一度,天上真節氣之不真。即愚夫愚婦,見之莫不曉然明白,盡識其從前之無所不妄。學士大夫由其天上真節氣之妄,推而知其曆法曆理學問之妄,鳴共攻之鼓,不與同於中國。俾羲和之學,墜而復明,尊羲和以尊二典,尊二典以尊仲尼,端有望於主持世道之大君子。特懸孽鏡,以照其妄如左。

康熙改元仲夏端陽日
新安布衣楊光先長公氏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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