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63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6
← | 第一百二十五A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百二十六条: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 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编辑]
- 标题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