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站管理使用公约 (民国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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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管理使用公约 (民国84年) BBS站管理使用公约
民国86年4月22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
1997年4月22日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三月六日教育部订定全文 1 点
  2.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86)电字第 86046887 号函修正全文 1 点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讯息交换、线上交谈、问题解答、经验交流等多项 功能,举凡校园资讯、图书馆服务、学术活动、交通资讯都尽在其中,为学校学生之最爱,在台湾学术网路上甚为流行,因此为使网路资讯品质不流于浮滥,拟定以下规范做为 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据。各学校应为其BBS站负起督导责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配合督导其站内使用品质。


一、 管理方面

(一) 各学校应尽告知本公约之义务,并应为其BBS站等各类网路服务负起督导责任。

(二) 必须记录远端主机 ( remote host)及远端使用者( 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踪问题来源。

(三) 版面名称必须定义清楚俾利使用者选择适合的讨论区。

(四) 讨论区之设立与删除由各站自行决定办法。

(五) 版主(Board Manager)之产生、任期、罢免或辞职等办法由各站自行决定。

(六) 各站之管理人与相关版主须为其版内之文章发布做适切地选择,促使使用者确实针对讨论区主题参予讨论,必要时得删除不适切的文章并于适当时机说明理由。

(七) 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单位建议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八) 各单位依据本公约,自订管理办法,并提报学校或机关之权责单位核备后公布之。


二、 使用方面

(一)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并且只有注册者才能张贴文章,使用者应为自己所张贴的每一篇文章负责,并遵守下列五点要求:


  1.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3.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二) 注册时,使用者必须注册完全,必须告之〝真实姓名〞、〝地址〞与〝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address)〞,注册不全或违规使用者,系统管理者(SYSOP)有权清除其帐号。


三、 其他

(一) 各站的使用者所公开发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权利时,自负民事与刑事责任,必要时各站可主动依法处理。

(二) 本公约之修订需经台湾学术网路(TANet)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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