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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便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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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便览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
2014年11月
本作品收录于《香港便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香港现行的法例可在互联网上阅览(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

香港特区的法律[编辑]

  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小部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违反《基本法》的除外;及
  4.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2条全国性法律列于《基本法》附件三。

司法机构[编辑]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于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是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律政司[编辑]

  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提供各项专业服务,以支援律政司司长执行职责,并就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政制发展及选举事务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所有由政府建议的法例,并在立法过程中向决策局提供专业协助。该科亦负责编订《香港法例》,以及维持一个可透过互联网查阅的法例资料库。于2014年10月,法律草拟科正在建立另一个法例资料库,新资料库将具有法律地位。

  刑事检控科的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作出检控决定,包括是否提出检控,及若提出检控的话,决定控罪的内容和选定审讯法庭。科内律师向执法机关就检控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出庭检控,并处理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内律师也参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请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编辑]

  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资料保护、离婚、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债、欺诈行为、法例释义、持久授权书、一罪两审及集体诉讼等。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性罪行检讨、逆权管有、导致或任由儿童死亡个案、档案法、公开资料及由第三方资助仲裁等。

法律专业[编辑]

  截至2014年9月,香港有1,294名执业大律师、8,123名执业律师和825家本地律师行。另有79家外地律师行、1,340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36个注册联营团体。

法律援助署[编辑]

  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凡合乎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编辑]

  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的法律程序,以及为维护社会公义而需要给予法援的死因裁判法庭案件。

  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269,620元,便符合资格。如申请人年届60岁,在计算其可动用资产时,不论其就业状况如何,均可在其储蓄中减除一笔相等于上述财务资格限额的款项。申请人可登入法律援助署的网页www.lad.gov.hk,使用经济审查计算程式评估本身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法援。如案件属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而引起争论且有充分理据者,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免除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编辑]

  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法定的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仍可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不过,对于刑事上诉案件,申请人必须令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他具备充分的上诉理由和上诉有合理胜算,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控罪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编辑]

  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269,620元),但低于1,348,100元的中产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于索偿额超过六万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申索;11个专业的专业疏忽申索,包括医生、牙医、律师、执业会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认可土地测量师、注册园境师及地产代理;保险人或其中介人在销售个人保险产品时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就售卖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业而向卖方提出的金钱申索。此外,亦适用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以及为针对劳资审裁处所作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中,为雇员提供法律代表,索偿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编辑]

  当值律师服务执委会由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代表和业外人士担任成员,管理及执行的五项法律辅助计划。全部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于裁判法院被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500元手续费。2013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2,297名。

  有1,00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在九个夜间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2次服务。2013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6,621宗。该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此外,亦设有一项免费“电话法律谘询计划”。该项谘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80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并设有网上文字版。2013年,该热线曾为20,229个谘询个案提供服务,而网上版的点击率则为356,297次。

  “照顾或保护聆讯计划”涵盖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节的照顾或保护聆讯,为被羁留或有可能被羁留而失却自由的儿童或少年提供法律代表。2013年,每月平均服务人数约为110人。

  “酷刑声请计划”为依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条文3作出声请的合资格人士提供法律辅助。截至2013年,该计划共处理了5,599个案。

民政事务局[编辑]

  民政事务局于2013年3月推出“为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试验计划”,就程序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如:(a)已在区域法院或更高法院提出诉讼或是诉讼一方;(b)未有获得法律援助;及(c)符合试验计划入息资格限额(每月收入五万元或每年收入60万元),即合资格向计划提出申请寻求协助。

土地注册处[编辑]

  土地注册处负责按照《土地注册条例》的规定,为影响土地的文件办理注册,及为市民和政府部门提供查阅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纪录的服务。土地注册处亦负责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业主立案法团办理注册,以及提供查阅业主立案法团于土地注册处存档文件的服务。

  已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条例》)旨在以新的业权注册制度取代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让业权能更清晰明确并简化物业转易程序。但新制度仍有待完成《条例》的全面复检及作出修订建议,并草拟修订《条例》草案及待其通过后才会正式施行。有关的《条例》复检工作及修订《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在同步进行中,并正谘询主要持份者就有关修订建议的意见。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编辑]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是地政总署其中一个办事处,负责就与土地有关的事宜及条例,向地政总署的地政处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草拟和拟定政府批地及修订土地契约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据法定权力征收私人土地及发放补偿予有关业权人的过程中,该处须负责拟备与收地及补偿有关的文件。

  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按照地政总署的“同意方案”,审批由发展商提出的预售未建成楼宇同意书申请。该处并审批发展商按照土地契约规定提交的大厦公契。

  此外,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在财政司司长法团为无续期条款的契约续期,以及在买卖财政司司长法团物业时,也会提供业权转易服务。该处根据《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处理分摊地价及地税的申请。该处也负责追讨市区物业欠缴的地租(《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注册处[编辑]

  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与相关法例的规定。该处的主要职能是为本地及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成立而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办理注册;为该处执行的各项条例所规定提交的法定申报表及文件办理登记事宜;为公众提供服务以查阅并取得法定登记册所载的公司资料;撤销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的注册;并就与公司法和相关法例相关的政策、规管及立法事宜、企业管治,以及其他关乎商界的事项向政府提供意见。公司注册处曾积极参与新《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草拟及立法工作,而新条例已于2014年3月3日开始实施。该处并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修订《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相关法例向政府当局提供意见,确保该等条例符合不断转变的营商需要。

破产管理署[编辑]

  当破产管理署署长获法院或债权人委任,会负责妥善管理那些经法院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载的清盘条文颁令清盘的公司的资产,以及那些经法院根据《破产条例》宣布破产的个别人士或合伙人的资产。

知识产权署[编辑]

  知识产权署是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的主要部门。该署就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例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提供专业政策意见,并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见。此外,知识产权署负责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处的运作,亦就相关注册事宜进行准司法聆讯的工作。知识产权署为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另该署负责推广知识产权署公民教育和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

国际合作[编辑]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区按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220多项双边协定;此外,有超过250项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活动和其他只限以国家为成员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本作品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所出版的香港便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声明:“香港便览所有资料可随意摘录,毋须注明引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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