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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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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
2014年6月5日
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遏制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的滥用,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总局决定对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药品零售环节,本通知附件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范围,无医师处方严禁销售。

二、附件所列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的购销要求,一律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的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三、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提高对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滥用危害的认识,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和出入库“见码必扫”操作,确保正确核注核销,及时处理系统预警信息。要加强对下游企业销售的管理,电子监管预警信息提示收货企业核注信息有误的必须立即暂停供货、进行调查,发现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异常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生产和购销的监管,严格执行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除对供销资格、票据管理、禁止现金交易、电子监管、销售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检查外,还应重视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的利用,对怀疑销售到非法渠道的问题必须追查到底。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的监督检查,比对核查药品销售数量和留存处方数量,对不执行凭处方销售的企业,除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取消其处方药经营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直接造成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产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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