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省属各机关学校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时起施行夏令时间 (民国40年台湾省政府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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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省属各机关学校为奉行政院令自五月一日零时起施行夏令时间
作者:台湾省政府 中华民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51年
1951年4月27日于台湾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省政府公报四十年夏字号第廿五期
公告民国40年夏令时间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并调整台湾省政府办公时间


台湾省政府代电

肆拾卯感府绩秘字第四一二九六号
中华民国四十年四月廿七日
(不另行文)

事由:为自五月一日起实行夏令时间并将五六月份办公时间重行改订电希遵照

本省所属各机关学校:

一 查夏令时间前众中央规定应自五月一日起施行,历经办理有案。本年夏令时间应仍照往年成例办理,自五月一日零时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时止,本省各地钟点一律拨早一小时。

二 本府及所有驻在台北市各机关五六月份办公时间,并经改订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各县市政府、各医院、学校、工厂,得依据地方情形及事实需要酌予改订报府备查,各港口机关仍照本府规定时间办公。

三 除呈报行政院核备外,特电遵照。

主席 吴国桢


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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