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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县人民政府为确保接管国民政府秩序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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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县人民政府布告
1949年10月26日
原文为竖排。

我县全境庆告解放,人民政府业已成立,玆为迅速建立人民民主秩序,坚决肃清与镇压一切反革命残余势力,反特务破坏份子之活动,确保社会治安,以便恢复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支援前线,特布告如左:

一、保护我县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保护一切合法经营的工厂、商店、摊贩、作坊、及广大农村之农牧生产,望我各界人民保持伕序,各安生业,幸勿听信谣言,自相惊扰。

二、凡一切反人民、反民主的组织(包括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等)及一切特务组织〔包括军统局、中统局等)着即解散,禁止一切活动,缴出一切档案、名册、证件、通讥器材及武器等。其负责人员并须向人民政府公安局进行登记,我人民政府当本宽大政策处理,倘有隐匿不报或继续阴谋活动者,一经查出,定予严惩。

三、保甲组织为国民党反动统治之下层机构,原有乡保甲人员曾为敌人,服务,欺压乡里,在人民面前实有罪恶,理应根据人民意见惩办,但我人民政府素以宽大为怀,对以上人员给以立功自赎之机会,除个别罪恶严重人人痛恨者,政府以明令惩处外,余者无论新旧乡保长皆应立即向政府报到,在服从人民政府法令与群众监督下完成人民政府所指定各项任务,以赎前咎,绝不准逃脱搪塞,否则定予追究。

四、凡原在本县国民党反动政府各机关服务的职员及杂役均应分别到我县人民政府各机关报到登记,听候审查录用。携枪裹众逃窜在外为匪者,则应克日携带挡案物资武器等向我驻军机关缴械投诚,当予宽大处理,倘若怙恶不悛,定予严惩不贷。

五、凡属伪机关学校公共企业中之一切物资家俱办公用品、器材、粮食为私人搬出者,均应交回各该机关。至蒋匪之秘密仓库及埋藏或遗留之武器、弹药、电台等军用品,公文挡案材料等一切物资,凡有知情者,均应向本政府报告。如所报属实,因而查获者,酌情奖赏,隐匿不交者法办。

六、保护本县一切公私建筑、交通设备、机关企业、医院、学校、工厂、矿山、名胜古迹等,严禁破坏、枪劫、盗窃、纵火等行为,违者严惩。

七、蒋匪散兵游勇,限自布告之日起,自动向当地驻军部队报到登记,交出武器,及所有军用品,听候处理,其流离失所者,当设法遣送原籍。

八、在军事期间,非经本府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布告,发布命令或惑众滋事,违者依法惩办。

以上各项期一律恪守遵行,凡我人民应协助政府检举破坏分子。俾革命秩序,早日确立,全体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切切此布。

县长刘新国

副县长陈彦滨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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