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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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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58)会价玉字第002号
1959年4月29日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

  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粮食厅、卫生厅、农林厅、交通厅、统计局,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各专署、县(市)人民委员会:

  现将《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随文颁发,希自1959年5月15日起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级有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的各种物价管理权限分工规定或办法与此规定有抵触者作废。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省物价委员会联系解决。

  附: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


                                                     1959年4月29日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对本省市场物价的管理,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省市场商品价格的管理,根据商品对国计民生和市场物价稳定关系的大小,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省人民委员会、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西安市人民委员会、各专署和各直属县、市人民委员会(西安市、各专署、各直属县、市下简称各地)管理。

  二、中央各主管部在本省主要市场上管理的有: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黄豆、棉花、桐油、苎麻、生猪等商品的收购价格;面粉、大米、小米、猪肉、木材、棉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化学肥料、手表等商品的销售价格。省人民委员会和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分别管理这些商品在其他主要市场上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购销价格(详见附表)。

  三、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与制定全省物价总水平、主要工农业商品的价格和有关物价的重大措施。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委员会办理。

  四、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全省主要市场上的芝麻、菜籽、棉籽、花生、烤烟、大麻、茶叶、菜牛、活羊、黑木耳等商品的收购价格;絮棉、食油、猪肉、牛肉、羊肉、西凤酒、搪瓷、火柴、油漆、机棉籽饼、农药、农械、新式农具、动力机械等商品的销售价格;生漆、丝茧、黄连、甘草、党参、当归、枣仁、附子、射香、牛黄、芋肉、杜仲、姜黄、本省松原木等商品的购销价格(详见附表)。

  五、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管理中央各主管部和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以外的需要全省统一平衡的商品价格(详见附表)。

  六、除上述规定的商品以外,其他工农业商品的价格,饮食业的价格和服务业的价格等均由各地管理。但对较大宗的土副产品,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可下达参考价格。

  七、全省汽车客货运输价格、航空客货运输价格由省人民委员会管理;全省主要公路干线的兽力车长途运输价格,关中和陕南主要航道的木帆船运输价格由省交通厅管理;其余交通运输价格均由各地管理。

  八、省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商品价格,由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管理。在价格调整时,由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平衡,属于调整面宽或调整幅度大的商品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在提出方案之前,应视情况需要,征求各地和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对省管商品的价格认为需要调整时,也应主动向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并抄送省物价委员会。

  九、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地在调整自己所管理的商品价格时,对于调整面宽或调整幅度大的商品价格,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应事先与省物价委员会联系;各地应事先与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联系,并抄送省物价委员会。

  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地在调整商品价格时,均应抄送省级各有关部门。

  十、工农业产品的各种差价、比价的掌握原则和具体差率,除中央各主管部、省人民委员会、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统一规定者外,其余均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规定,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

  十一、省人民委员会、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工农业商品的价格,只规定标准规格等级品的价格;其他非标准规格等级品的价格,由各地根据规定的规格等级差及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规定。

  十二、省、专、县、市在调整价格时,为了照顾接壤地区价格的衔接,应本着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的精神,主动与邻区协商,一般应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再作调整。

  十三、商业部门供应工业、手工业部门的原材料作价办法和商业部门之间以及商业部门内部的物资调拨作价办法,由各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的规定执行;上级无规定者,自行制定或协商议定。

  十四、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部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商品价格,应按照当地国营商业的销售牌价出售,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国营商业无销售牌价者,应参照同类商品的销售牌价出售。

  十五、市场物价的统计报告工作,仍由省统计局负责。省统计局应根据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场物价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地亦应重视与加强市场物价的统计工作。

  十六、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除应加强管理省管商品的价格外,对于各地管理的商品价格,也应加强研究总结和检查指导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反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各地应定期向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当地市场物价情况。省、专、县、市都应注意加强配合协作和请示报告工作。

  十七、根据市场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并县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后物价管理权限要集中到县的新情况,各地应加强对市场物价工作的领导,迅速建立与健全物价管理机构。

  十八、省级各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地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的市场物价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级各有关部门。

  各地在制定物价管理办法时,物价管理权限应集中到县上管理,不要下放到公社。各县采取规定具体价格、规定价格幅度、规定毛利率以及由公社提出意见报县审批等多种办法进行集中管理。

  十九、本规定自1959年5月15日起执行。修改权属于省人民委员会。

  1959年4月16日附表(略):

  1、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一之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和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二)

  3、陕西省粮食厅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陕西省商业厅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五)

  6、陕西省商业厅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六)

  7、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陕西省农林厅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七)

  8、陕西省卫生厅管理价格的商品市场表(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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