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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几种主要副食品特需供应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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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几种主要副食品特需供应的暂行规定

会办密李字第040号
1960年10月27日
发布机关:陕西省人民委员会

  为了适当照顾部分人员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的特殊需要,确保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特需供应的指示精神,对本省几种主要副食品的特需供应作如下规定:

  一、供应品种:肉类、食油、食糖、纸烟、鸡蛋、白酒。

  二、供应对象和标准:

  1.高空、高温作业人员(包括民航飞行人员,大型冶炼厂炉前工人、大中型动力锅炉司炉、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室内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二斤、食糖半斤(均为市斤、下同)。

  2.井下、水底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二斤、白酒二斤。

  3.在大型企业的最要害的生产岗位精力高度集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如大型吊车、巨型机电设备的操纵人员和火车司机等),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糖半斤。

  4.经常在空气稀薄的高山、深林进行勘探、测绘的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糖半斤。

  5.经常接触放射元素,有碍身体健康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糖半斤。

  6.专业运动员和体力消耗较大的艺术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糖半斤。

  7.病人:肉类,按床位每床每月半斤;食油,住医院的按床位每床每月半斤,住疗养院的每人每月三两;食糖供应对象由医疗部门负责审定,一般需糖患者每人每月半斤,肝炎患者每人每月最多三斤。

  8.产妇,在产期内一次供应肉类二斤、鸡蛋一斤、食糖一斤,小产肉类减半。

  9.缺奶婴儿,一周岁以下每人每月食糖一斤,一周岁至两周岁每人每月食糖八两,两周岁至三周岁每人每月食糖三两。

  10.高级民主人士(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和西安市的政协正副主席、参事室正副主任、文史馆正副馆长和年老多病的馆员),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油一斤半(高价优待,下同)、食糖半斤、纸烟二十盒(不吸烟的不供应,下同)。

  11.高级知识分子(包括教授、副教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和高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油一斤半、食糖半斤、纸烟二十盒。

  12.高级干部:省厅、局长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负责干部以及行政级别在十一级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肉类一斤、食油一斤、纸烟二十盒;十二、三级干部,每人每月纸烟二十盒。

  上述供应标准,各级商业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根据货源的变化情况,可以少供应或者不供应。

  三、关于外宾、外国专家、外国使馆人员、外国留学生和军队系统的特需商品的供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

  四、特需商品的供应,由省商业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供应办法另行下达。今后,各部门、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特需供应的任何规定,以往所作的有关规定、办法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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