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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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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粮字第264号
1966年8月25日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保证秋粮征购工作顺利进行,坚决打击私商投机贩运,有利于农村社员生活安排,根据省人委历年来对集市贸易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凡属秋季粮油征购的品种(不分新陈),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隔季的粮油,属于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少量的可以进入集市贸易,在国家粮油市场组织余缺调剂,不准场外交易,更不准私商插手。对于生产队的集体粮油,不论任务完成与否,不论当季的和隔季的,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生产队集体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或留作储备。

二、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乘车、船携带粮油产品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不得超过以下限额:粮食十五市斤、食油二市斤、油料三市斤。如超过以上数量,社员需持有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证明,城镇居民和干部需持有国家粮食机关证明,超过规定数的粮油而无证明文件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交由国家粮食部门按牌价收购。

三、城镇饮食行业、作坊需要的粮食和油脂、油料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安排供应,不准私自收购或者到农村社队和社员那里套购。

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经营的面坊、粉坊、豆腐坊、油坊只能接受群众来料加工或以料换取成品,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进行商业活动。

五、粮油征购任务完成以后,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少量的粮油品种交换和余缺调剂都由当地国家粮油市场负责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六、对于私设牙行,投机倒把,套购贩运国家粮油征购品种,一经发现,都要依法办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没收、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严加惩处。

七、机关团体和个人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粮油托运时,必须持有县粮食局的证明信,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托运手续。

八、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打击和制止投机倒把活动是当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全县人民应当响应政府号召,模范地遵守政府市场管理规定,积极检举投机倒把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粉碎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县长 石英魁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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