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粮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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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粮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粮业务,特设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粮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二、农粮作物生产改进、安全监测、产销稳定措施与集团产区设置之规划及监督。
  三、农粮产业调查、资讯搜集之规划及监督。
  四、农粮作物天然灾害救助之监督及执行。
  五、农地土壤、肥料、种苗、植物品种权与农业机械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
  六、农粮产品行销与加工、果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之辅导及监督。
  七、粮食管理、政府存粮收拨储运之规划、执行及监督。
  八、农粮产销组织之辅导。
  九、有机农业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农粮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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