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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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渔业业务,特设渔业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渔业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推动及监督。
  二、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措施之规划、执行与监督,渔业调查评估及科学研究。
  三、渔船与船员管理政策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四、国际渔业事务与渔业涉外事务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养殖渔业管理与发展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六、渔民(业)团体辅导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督导。
  七、水产品行销与加工、水产品安全之规划、协调、推动及监督。
  八、渔港与其他渔业设施之规划、推动及监督。
  九、所属渔业广播与渔业通讯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渔业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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