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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为转发中南区禁烟禁毒工作的补充指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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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令
民字第一三一号
1950年11月1日
原文应为竖排。

——为转发中南区禁烟禁毒工作的补充指示,希遵行由

区人民政府:

一、奉湖南省人民政府1950年10月23日民行字第2840号31令:“接奉中南军政委员会舍民字第0263号指示”,严禁烟毒工作,中央及本会均经迭次指示在案,各地已在继续进行,为贯彻中央既定方针,结合本县具体情况,迅速有效的根绝烟毒之流害,特作如下补充指示:

(一)必须遵照中央内务部9月12日,内社字第563号指示中之一、二、三点,在腹心区(亦即政权有基础的区)坚决禁止种植、运售、制造。本区禁烟工作,尤以禁运为主。运输是种植的另一方面,只要能封锁出口,堵闭销路,禁种工作就更易收效。在禁种与禁运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发动社会力量,依靠广大群众,协同各有关部门,统一步调,分工合作,才能把工作做好。对少数民族及匪扰地区务须谨慎。有步蘧地进行,切不可操之过急。

(二)对历史上种烟最多地区要派干部深入检查,搜集详细材料,并切实了解烟毒流行路线与各种运输方法,由民政、司法、公安、税务、人民武装等部门,合组禁运封锁线,严密检查,不使偷运者有碱可乘。

(三)对运输、制售及开设烟馆者,除没收烟毒、烟具、烟馆财产,科以重额罚金外,并对人犯严予治罪。

(四)戒烟所应有重点地设立于城市,不必普遍设立,至于禁吸方针,按政务院指示之第四点办理。

(五)禁烟工作的进行,除了善于了解情况,掌握重点,组织力量外,重要的还在于结合该地区当前中心工作,在土改、剿匪、救灾等群众运动中去完成此项任务,不必另设机构或召集专门会议,以免与实际脱节。亦不可顾此失彼地将此项工作搁置不管。

(六)对历来种烟的山区,在禁烟工作后,应考虑到当地群众改种农作物的困难情况,帮助其解决。并配合贸易部门,做好粮食的调剂、山货的收购及贷放种子等工作,以免群众生活陷于困境。

(七)烟土之没收、焚烧及对烟犯的惩办,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执行。对禁烟有功的群众、干部,予以适当奖励〔奖惩条例另订〕,奖金数目不可过大。

(八)在执行此项工作之先,一定要树立与端正我们干部的思想。第一要了解中央禁烟的决少,不可用任何怀疑或其他不正确观点来误解此项工作。必须坚决完成。但烟毒流行已有数百年历史,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全部肃清的。一定要订出计划,逐步完成;急于求成的去作,不但完成不了任务,且易招致损失。第二不可把烟土视为财政收入之一部。对烟民缴出烟土后之救济,也不是按缴出之多寡而定,主要是解决真正贫苦农民乏生活。因此,收购、提奖等办法,均有碍于禁绝烟毒方针之贯彻。对不纯分子藉禁烟而从中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必须严予惩处。

二、以上各项,除分令外,希遵照办理。

县长李克荣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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