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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毛旦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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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毛旦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豫1724刑初288号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4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毛旦,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毛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毛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毛旦于2020年1月20日由武汉市返回正阳县。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赵毛旦因咳嗽在正阳县付寨乡卫生院就诊,赵毛旦在就诊期间故意向就诊医生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事实。2020年2月2日,赵毛旦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并造成数十人隔离的后果。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毛旦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毛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毛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毛旦自务工的武汉市返回正阳县。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赵毛旦因咳嗽在正阳县付寨乡卫生院就诊,赵毛旦在就诊期间故意向就诊医生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事实。2020年2月2日,赵毛旦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因其隐瞒武汉返乡的事实造成数十人隔离的后果。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毛旦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月19日夜,我从武汉市汉阳区乘坐一辆私家车返回正阳,之后我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2020年2月11日治愈出院。我到家之后感冒了,我去付寨卫生院看病期间,我害怕会被隔离,我隐瞒了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在我被确诊后,我在卫生院看病期间解除的医护人员和看病患者都被隔离了。

2、证人赵某1的证言:我父亲赵毛旦从武汉回家后身体出现了不适症状,天天流鼻涕。我开车带着我父亲去付寨乡卫生院检查,我父亲在医生询问时隐瞒了从武汉回来的事。我问我父亲为什么不说实话,他说害怕被隔离。

3、证人高某的证言:我是高阁村村支部书记。我村在2020年1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要求排查从武汉及湖北其它地方返乡人员,次日赵某2将武汉务工返乡的赵毛旦报到村委。

4、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是熊庄村村民组的组长,我接到高阁村委安排后就开始排查我村的武汉返乡人员。2020年1月25日下午,我去赵毛旦家问赵毛旦是否是从武汉返乡,赵毛旦说是,我就上报村委了。

5、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高阁村村医,2020年1月26日,我村从武汉及湖北其它地方返乡人员的名单交给了我。2020年1月27日我打电话问赵毛旦是否发烧,赵毛旦告诉我不发烧。2020年1月28日下午,赵毛旦给我打电话说已经输液三天还在发烧,想去县医院检查。之后我打电话与县医院取得了联系,赵毛旦被送至正阳县人民医院检查。

6、证人邱某的证言:我是付寨乡卫生院的医生。2020年1月25日13时许,赵毛旦到门诊看病,说他发烧、咳嗽。我问赵毛旦是否从武汉返乡,赵毛旦说他是广州回来的。我给赵毛旦测量体温,赵毛旦不发烧,我准备给赵毛旦开点治疗咳嗽的药,但是赵毛旦坚持让我给他输液。我就给赵毛旦开了药,并安排赵毛旦在卫生院输液。第二天、第三天赵毛旦都到医院找我要输液,我都给赵毛旦输液了。我又问了赵毛旦是否是从武汉回来的,赵毛旦说不是,之后赵毛旦就没有再去过卫生院。

7、证人付某1的证言:我是付寨乡卫生院的院长。我在2020年1月25日在卫生院一楼药房门口碰见了赵毛旦,我问赵毛旦是否是从武汉返乡,赵毛旦是他是从广州回来的。

8、证人付某2、刘某的证言,该两名证人均系付寨乡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均接触过被告人赵毛旦,证实在赵毛旦被确诊后,其同事做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毛旦在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前科证明:证实经被告人赵毛旦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

11、到案证明:证实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毛旦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处理。

12、付寨乡卫生院处方笺:证实了被告人赵毛旦在2020年1月25日至27日在付寨乡卫生院接受治疗的情况。

13正阳县人民医院病历:证实了证人邱某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在该院治疗观察的情况。

14、从湖北(武汉市)疫区返正人员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所在的高阁村委登记返乡务工人员信息的情况。

15、关于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联防联控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证实了在被告人赵毛旦被确诊后,防疫部门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和与赵毛旦密切接触者43人登记隔离的相关情况。

16、视听资料:证实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毛旦讯问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赵毛旦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毛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毛旦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毛旦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经司法机关评估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毛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乔 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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