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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督导及考核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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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督导及考核作业要点
台财促字第11025521550号函
中华民国财政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0月19日
2021年10月19日
法规内容

一、财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以下简称促参)之督导及考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督导范围为依本法办理之履约中案件,并以具指标性、履约异常案件优先办理。

三、为办理督导,由本部视个案履约情形组成督导小组,成员由本部推动促参司人员兼任。

前项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四、办理督导作业前,由本部书面通知主办机关提供个案执行情形。

督导采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得办理现场勘查。

五、督导会议后,由本部作成纪录送主办机关。

督导案件有待改善事项,主办机关应依限改善。

六、本要点考核对象为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定之主办机关。

七、本部为办理考核,应组成考核小组,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综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阶人员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协助综理考核事宜,由本部高阶人员兼任;其馀委员,由本部就具工程、法律及财务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派(聘)兼之,任期三年,并得视需要随时改派(聘)。外聘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内派委员。

前项派(聘)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八、办理考核作业前,由本部订定考核计画,并函送受考核机关于规定期限内整备及提送相关资料。

考核采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得办理现场勘查。

九、考核项目如下:

(一)促参推动成效。

(二)促参案补助款执行情形。

(三)促参奖励金运用情形。

(四)兴建营运管理情形。

(五)履约争议处理情形。

(六)政府承诺及配合事项办理情形。

考核项目之配分及评分标准,由本部定之。

十、考核成绩依分数分为下列四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为特优。

(二)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为优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甲等。

(四)未满七十分者为乙等。

考核成绩由本部函送受考核机关,并将优等以上者公开于本部资讯网站。

十一、考核成绩优良之主办机关相关作业人员,叙奖基准建议如下:

(一)特优者,主办人员记功二次,相关主管及协办人员记功一次,奖励点数总额以三十点为限。

(二)优等者,主办人员记功一次,相关主管及协办人员嘉奖二次,奖励点数总额以二十六点为限。

(三)甲等者,主办人员嘉奖二次,相关主管及协办人员嘉奖一次,奖励点数总额以二十二点为限。

受考核机关得考量促参个案计画对考核成绩贡献度及叙奖衡平性,斟酌另予执行机关(构)承办单位人员奖励。

十二、本部办理督导及考核,得视需要邀请有关机关人员或专家学者提供谘询意见;必要时,并得委托专业人士协助。

十三、督导及考核所需经费由促参业务项下之业务费支应。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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