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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组织法 (民国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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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7年12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28年12月8日
1928年12月8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2月8日
财政部组织法 (民国18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条
中华民国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条
中华民国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条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条
中华民国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83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条
增订第16之1, 21之1, 25之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2682 号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条;并增订第 16-1、21-1、2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1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财务行政事务。

第二条

  财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财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财政部置左列各署司处:
  一、关务署。
  二、盐务署。
  三、总务司。
  四、赋税司。
  五、公债司。
  六、钱币司。
  七、国库司。
  八、会计司。
  九、烟酒税处。
  十、印花税处。
  十一、卷烟煤油税处。

第五条

  财政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财政部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署司处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关务署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关税之赋课及征收事项。
  二、关于关税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关税制度之改革及推行事项。
  四、关于关税定率之修改事项。
  五、关于禁止货物进出口事项。
  六、关于调查各国关税及关税之统计事项。
  七、关于海常两关及各税卡之指挥监督事项。
  八、关于解释关税法令事项。

第八条

  盐务署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察各省盐务处、盐运使、榷运局办理之成绩及其以下,各属官资格升降调迁事项。
  二、关于建筑盐场、仓栈、制造盐类及编练场警缉私等事项。
  三、关于各省运盐销盐事项。
  四、关于改善场产调剂运销事项。
  五、关于编制盐务收支、预算决算及造报收支数目表册、单据事项。
  六、关于保管全国盐款及稽核各省盐税收入事项。
  七、关于审定各省盐务定率事项。
  八、关于其他一切盐务行政事项。

第九条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纪录职员之进退事项。
  五、关于编辑公报及发行事项。
  六、关于印发票照及稽核事项。
  七、关于本部经费之预算、决算及会计事项。
  八、关于管理本部公库事项。
  九、关于编订保管图书事项。
  十、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十一、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署司处之事项。

第十条

  税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赋税之赋课及征收事项。
  二、关于赋税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整理旧税推行新税事项。
  四、关于赋税之调查稽核统计事项。
  五、关于管理官产及沙田事项。
  六、关于财政部所管辖之税外一切收入事项。
  七、关于其他赋税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债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债募集发行事项。
  二、关于整理公债基金及公债之还本付息事项。
  三、关于公债之注册、更名及稽核地方公债事项。
  四、关于公债之预算、决算及其他调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公债计算之调制及簿籍登记事项。
  六、关于财政部证券及取缔证券买卖事项。

第十二条

  钱币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整理币制及调查化验新旧货币事项。
  二、关于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事项。
  三、关于监督银行及造币厂事项。
  四、关于发行纸币及准备金事项。
  五、关于国内外金融事项。
  六、关于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储蓄会及特种营业之金融事项。
  七、关于其他币制及银行一切事项。

第十三条

  国库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资之运用出纳事项。
  二、关于发款命令之稽核事项。
  三、关于国库之出纳计算书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国库簿之登记事项。
  五、关于政府各种基金及储蓄保管事项。
  六、关于国库之出纳管理及其他一切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总预算决算及支付预算事项。
  二、关于特别会计之预算决算事项。
  三、关于编制岁入岁出现计书事项。
  四、关于审核预备金之支出事项。
  五、关于岁入岁出之统计事项。
  六、关于金钱及物品之会计事项。
  七、关于主记簿之登记及各种计算书之检查事项。
  八、关于所属各官署会计之稽核及整理事项。
  九、关于其他会计一切事项。

第十五条

  烟酒税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督烟酒税收及考核成绩事项。
  二、关于考察烟酒制造产销事项。
  三、关于厘订烟酒税率事项。
  四、关于编制烟酒税收、预算决算及造报收支数目表册、单据事项。
  五、关于其他烟酒税事项。

第十六条

  印花税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印花税之监督及考核其成绩事项。
  二、关于厘订印花税率事项。
  三、关于监制保管发行印花事项。
  四、关于编制印花统计预算及造报收支数目表册单据事项。
  五、关于稽核印花税款表册事项。
  六、关于其他印花税事项。

第十七条

  卷烟煤油税处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督卷烟煤油税收及考核其成绩事项。
  二、关于厘订卷烟煤油税率事项。
  三、关于卷烟厂油池出品之稽核考查事项。
  四、关于油商油仓之注册及卷烟营业之取缔事项。
  五、关于审核卷烟煤油税各项表册及制发卷烟印花事项。
  六、关于其他卷烟煤油税事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九条

  财政部政务次长、常任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设秘书八人至十二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设参事四人至六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设署长二人司长六人,处长三人,分掌各署司处事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设科长、科员、技正、技士各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掌事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得于各省设财政特派员,处理各该管区域内国税及中央财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部长为特任职,次长、参事司长、处长及秘书二人为简任职,秘书、科长、技正为荐任职,科员、技士为委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关务署长、盐务署长,因对外关系,得由部长特别委任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因事务上之必要时,得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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