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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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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7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7月14日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7月22日
公布于民国70年7月22日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88年立法89年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国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981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3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财政部国库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库制度之规划、业务监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库行政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计画之筹拟、预算收支解拨及国库财务调度事项。
  三、关于增进中央政府之财务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四、关于特种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项。
  五、关于由国库拨款投资计画之会核事项。
  六、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作业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公债、库券及外债之规划、发行、印制、保管及其法规、合约之拟订、审核事项。
  八、关于公债、库券、外债之偿还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地方公债债券之监督、考核事项。
  十、关于国内外借款有关国库保证及策划事项。
  十一、关于地方财政之辅导、监督事项。
  十二、关于专卖事业之监督、考核事项。
  十三、关于国内外捐献之处理及查核事项。
  十四、关于国库收支之会计、统计及编报事项。
  十五、关于国库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署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二人,视察二人,科长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专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会计、统计、人事行政、事务管理、文书、打字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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