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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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公告
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7月3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发布于2023年7月3日《行政院公报》第029卷第122期卫生劳动篇
有效期:民国112年7月1日至今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7月3日

发文字号: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

附件:


主  旨:“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届满,当然废止。特此公告。

依  据: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部长 薛瑞元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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