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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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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4年)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7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47年(1958年)7月1日
中华民国47年(1958年)7月9日
公布于民国47年7月9日
总统(47)台统(一)义字第 3738 号令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57年)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27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1 日 修正第8至11, 13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9 日公布3.总统(47)台统(一)义字第 373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及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5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9 日公布4.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2949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5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6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新闻局掌理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
  第一处。
  第二处。
  第三处。
  秘书室。

第三条

  第一处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内宣传事项。
  二、关于各项政策政令之阐述事项。
  三、关于地方政府宣传业务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政府与新闻界之联系事项。
  五、关于新闻事业之辅助事项。
  六、关于广播电影戏剧等文化事业之辅助事项。
  七、关于电影检查业务之监督事项。

第四条

  第二处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宣传事项。
  二、关于对外宣传品编撰事项。
  三、关于与外国记者及外国来华访问人士之联系事项。
  四、关于新闻片电影纪录片之摄制与发行事项。

第五条

  第三处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国际问题研究事项。
  二、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及书刊之编印与供应事项。
  三、关于新闻图书杂志记载内容之分析事项。
  四、其他有关宣传之研究事项。

第六条

  秘书室掌文书电务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之事项。

第七条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八条

  新闻局置处长三人,简任,秘书三人或五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编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科长五人至七人,荐任,编辑五人至七人,其中三人荐任,馀委任,科员及办事员十四人至十六人,委任。
  新闻局各处得分科办事。

第九条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十条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一人,委任,依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新闻局得聘用顾问及技术人员若干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得支薪给。

第十二条

  新闻局设电影检查处,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三条

  新闻局应事实需要,得于国内外适当地点设置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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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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