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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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1年2月4日
2012年2月4日
2012年2月4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101002401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2月4日发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10100240111号令发布订定条文17条,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总处)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人事长和副人事长职责)

人事长综理总处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人员;副人事长襄助人事长处理总处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业务。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计画及方案之研议及会核。

二、法案之研议及会核。

三、业务研究改进之谘询及建议。

四、跨单位业务之整合协调。

五、其他文稿审核及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处、室)

总处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四科办事。

二、组编人力处,分五科办事。

三、培训考用处,分四科办事。

四、给与福利处,分四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七、政风室。

八、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九、资讯室,分三科办事。

第6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事行政业务之策略规划及政策研究发展。

二、总处施政计画与工作报告之汇编及管制考核。

三、综合性人事法制业务之研究建议。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各级人事机构设置、变更之拟议。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各级人事机构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训练及进修规划。

六、行政法人法令之研拟及解释。

七、行政院主管行政法人组织之研析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组编人力处)

组编人力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组织结构、单位设置之研析及推动。

二、中央机关员额管理法令之研拟及解释。

三、机关员额管理之规划、推动、监督及审议。

四、中央机关组织与员额评鉴之研析及推动。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委外人力及临时人员管理之研究建议及规划执行。

六、行政院所属机关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人员及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派免、迁调之核复。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遴荐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政府投资民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之核复。

八、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任免、级俸与升迁之规划及执行。

九、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工友(含技工、驾驶)之服务、待遇、考核、退休及抚恤事项之规划及拟议。

十、其他有关组编人力事项。

第 8 条(培训考用处)

培训考用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进修与在职培训发展政策之统筹规划、计画拟订、研究建议及推动。

二、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数位学习与终身学习之政策规划、研究建议及单一签入机制之规划及推动。

三、行政院所属训练机构及地方训练机构之评鉴辅导、资源合作及协调。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国内外培训发展、友好互访与国际合作交流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培训发展之需求、绩效评估与评鉴;中高阶公务人才培训资料库建置与人才管理培训发展制度之规划及执行。

六、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考试用人计画、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作业之规划及执行。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考绩、考成、考核、奖惩法制事项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

八、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表扬、激励、惩处、停职、复职、免职之规划及拟议。

九、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与办公时间之规划及拟议。

十、其他有关培训考用事项。

第 9 条(给与福利处)

给与福利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员工给与政策之规划及俸(薪)给通案调整之拟议。

二、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及军事机关员工俸(薪)给支给案件、公营事业机构员工给与案件之拟议。

三、员工奖金、加班费、兼职人员酬劳、生活津贴与其他给与案件之规划及拟议。

四、军公教人员保险、军教人员退休、公务人员资遣、政务人员退职及公教员工因公伤残死亡发给慰问金之拟议。

五、公务人员退休与抚恤之核转及研究建议。

六、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人员优惠退离之规划及拟议。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员工福利之规划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给与福利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议事、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与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分析、研拟及执行。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1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总处人事事项。

第 12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总处政风事项。

第 13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总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4 条 (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设计开发及管理。

二、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资讯系统之推动辅导及教育训练。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资料之搜集及运用。

四、总处及所属机构资讯应用服务之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五、总处及所属机构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六、总处及所属机构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资讯事项。

第 15 条 (法规会)

总处为办理总处法制及诉愿业务,设法规会为常设性任务编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第 16 条(分层负责)

总处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7 条 (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