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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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48年)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62年11月2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2年(1973年)11月2日
中华民国62年(1973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62年11月14日
总统(62)台统(一)义字 5178 号令
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 (民国72年)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17 日 制定23条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28 日公布1.总统台(48)总收人字第 56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条
中华民国 62 年 11 月 2 日 修正全文24条
中华民国 62 年 11 月 14 日公布2.总统(62)台统(一)义字 5178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 72 年 5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2 年 5 月 13 日公布3.总统(72)台统(一)义字 2581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1 月 30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47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行政院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第二条

  本处设左列各局、室、司: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秘书室。
  五、总务司。

第三条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编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暨增进公务及财务效能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关于预算编审办法之拟订,及各级机关单位分级之订定事项。
  三、关于单位预算及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及有关岁入、岁出计画之核议,暨总预算案之整编事项。
  四、关于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核、整编事项。
  五、关于各机关分配预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将其分配数之一部协商列为准备事项。
  六、关于各机关申请动支第一预备金之查核,及动支第二预备金之核议事项。
  七、关于各机关预算内经费流用之查核、登记,及申请保留契约责任经费移转年度之核议事项。
  八、关于单位会计报告暨其他预算分配计画执行情形报告之审核,及总会计报告之编制、分析事项。
  九、关于单位决算及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决算之查核,及总决算之汇编事项。
  十、关于公务机关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十一、关于总会计制度之设计、核定、颁行,暨各公务机关会计制度设计之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十二、关于各公务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公务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四条

  第二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划营业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暨经营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各营业机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计画之成本效益评估、分析事项。
  三、关于营业预算之审核、综计与汇编事项。
  四、关于各营业机关预算分期实施计画及会计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营业决算帐目之检查、评议、综计及汇编事项。
  六、关于各营业机关之营业收入、资金运用与财务状况之分析、查核、暨产品成本计算方式及公用事业费率计算公式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营业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八、关于营业会计制度内部审核程序之设计、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九、关于各营业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十、其他有关营业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五条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统计方案、统计标准及统计图表格式之审订、颁行事项。
  二、关于各机关统计工作之划分及联系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办理调查统计计画经费之核议及统计工作之稽核、复查事项。
  四、关于基本国势调查之筹办、资料处理与报告编制、分析事项。
  五、关于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审、分析事项。
  六、关于全国总供需估测模型之设计及估测之分析事项。
  七、关于物价统计与劳工统计于查编、分析事项。
  八、关于全国统计总报告之汇编、统计资料之发布、统计资料档案掌理,及国际资料之交换与国际统计事务之联系事项。
  九、关于各机关办理统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十、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六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各种报告编撰与重要会议之纪录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审核与机要文件之研办事项。
  三、关于研究发展、考核、管制事项。
  四、关于新闻之发布及公共关系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七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之请领、转发、及零用金之保管、支报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处档案之整理、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处庶务及不属于各局、处、室事项。

第八条

  本处置主计长一人,特任,综理本处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主计长一人,职位列第十四职等,辅助主计长处理处务。

第九条

  本处置主计官七人至九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掌理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制度之规划、审议事项。

第十条

  本处置局长三人,由主计官兼任,副局长三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视察九人至十三人,编审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四人,编审三人,职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十八人,专员十二人至十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五十八人至八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二十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本处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专员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本处总务司置司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科长三人,专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七人至九人,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二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三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三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置研究委员六人,及研究员六人,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

第十四条

  本处设人事处,依法办理全国主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专门委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四人,专员三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五人至七人,办事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三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五条

  本处设会计室,依法办理本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专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六条

  本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各局、司、处、室主管人员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件,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左:
  一、关于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事项。
  二、关于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修订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编组及办事细则之审议事项。
  四、各主计官或局长提议事项。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

第十八条

  本处依统计法第十条之规定,得临时设普查机构;并因其业务需要,设各种委员会。除向有关机关借调人员外,其所需文书及事务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专业人员,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

第十九条

  本处设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条

  全国各级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二十一条

  主计长得随时调遣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五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与职系说明书,就会计、统计及其相关职系选用之;并得选用法制、经建行政及有关工程职系,但其职位数以占总职位数十分之一为限。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分别就一般行政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二十三条

  本处处务规程以处令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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