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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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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
作者:顾炎武 
本作品收录于《顾亭林文集/3

承教以处今之时,但当著书,不必讲学。此去名务实之论,良获我心。惟所辨父在为母服一事,则终不敢舍二礼之明文,而从后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严父之义也。夫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斩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期,此从夫制之也。《仪礼·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问丧》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所谓三纲者,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夫为妻之服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此严父而不敢自专之义也。奈何忘其父为一家制礼之主,而论异同,较厚薄于其子哉?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伯鱼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为妻之服既除,则伯鱼不敢为其母之私恩而服过期之服。所谓先王制礼,不敢过也。《丧服》子夏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是则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义也。品节斯,斯之谓礼。虽然,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然则十五月而禫之外,为之子者岂忍遂食稻衣锦而居于内乎?志之为言,即心丧之谓。以父之尊厌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达之,圣人所以处人父子之间者,仁之至,义之尽矣。自礼教不明,丧纪废坏,而徒以衰麻之服为丧,宜执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经传言三年之丧,不谓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者,此三年之丧也。练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者,此三年之丧也。丧云丧云,衰麻云乎哉!且执事谓今之父在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后,固有屈于父而易为缟白浅淡之衣者矣。是则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尽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则自周公以来固已如此矣。且夫《礼》有母为长子三年之文,先儒以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从乎父也。父除,则虽子之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则虽母之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为母期者,母有为长子三年者。孟子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亲同,其爱同,其服同,则孩提之童无不知之者矣。何待圣人为之制哉?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以父为重,以母为轻,苟非斯言之出于圣人,则亦将俗儒之所议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卢履冰、元行冲、褚无量驳正之说,当亦执事旧闻,不烦更述,惟祈详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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