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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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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9年11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80年11月7日
1980年11月24日
公布于民国69年11月24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69 年 11 月 7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9 年 11 月 24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5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前[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85 年 7 月 17 日公布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18460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及名称(原名称: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以下简称本站)隶属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放射性落尘之侦测及国民辐射剂量之调查事项。
  二、环境辐射之调查事项。
  三、食物中放射性含量之调查事项。
  四、核能设施环境辐射之调查及监测事项。
  五、核能设施意外事故之辐射侦测及放射性污染评估事项。
  六、其他有关辐射之调查、监测事项。

第三条

  本站设辐射侦测技术组及放射化学分析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站设总务组,掌理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站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站务。

第六条

  本站置组长三人,技正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组长二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八人至十人,其中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馀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技佐十二人至十四人,组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站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八条

  本站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九条

  本站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分站。分站置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物理、化学、一般化学工程、核子工程、电子工程、辐射安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管理、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本站办事细则,由站拟订,报请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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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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