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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简附民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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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简附民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3月13日
==裁判字号==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3 年桃简附民字第 31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请求赔偿损害

历审裁判

相关法条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
3	原   告  張豪文
4	被   告  鄭聖叡
5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43號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案件
6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7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8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9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10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11	                  法 官 程欣儀
12	                  法 官 何孟璁
13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	不得抗告。
15	                  書記官 李諾櫻
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本作品来自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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