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00118-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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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00118-00142)
附件

具体内容:
承办单位好,本人于附件附上一女士于台北市南港区南港路一段364号土地银行前,摆设书摊之照片(摆设地点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项第1款定义之道路)
就照片中内容,有以下疑问:
1.该行为(假设未申请路权)是否已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0款(或是其他法条)
2.承上,若往后发现相同情况,应如何向辖区内权责机关检举?

受理机关:警察局南港分局
回复机关:警察局南港分局
回复日期:110/01/26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一事,本分局说明如下:
一、 本分局于接获案件派遣后,派员多日前往查察,现场虽未发现所述情形。惟本分局已责由辖区派出所加强巡查,遇案立即予以劝导、取缔告发,以维用路人权益。
二、尔后若您发现前揭地点再有妨害交通情事,可立即拨打110电话检举反映,本分局将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之相关规定,予以劝导、取缔告发。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承办人。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敬复
承办人:陈世光
联络电话:02-27882857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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