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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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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案二二〇(一九六六)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


  安全理事会,

  备悉秘书长一九六六年三月十日报告书曾谓在目前情况下,如欲维持赛普勒斯岛上和平,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仍属需要,

  获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该岛现行状况,必须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后续设该军,

  复悉根据秘书长之报告书,基本问题迄未解决,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案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案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案二〇七(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决议案二一九(一九六五)以及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表示之共同意见;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并坚决努力,以期达到安全理事会目的;

  三.兹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设置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度延长三个月,至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为止,深望届时已有长足进展得以达成解决。


第一二七五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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