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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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一(一)
A/RES/11(I)
又名:秘书长之任命条件及待遇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1月24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二(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一.秘书长之任命条件及待遇

 大会议决因鉴于秘书长履行宪章所规定之任务时责任綦重:

  一.秘书长之待遇,应能使富有资望能力卓越之人接受并维持其地位.

  二.秘书长应得俸给金额足使其年俸净得数为二万美金,连同每年之公费二万美金.此外,其设有家具之官邸,其修葺及维持费除仆役雇佣费外,由本组织供给之.

  三.秘书长之任期应为五年,任满后得更被任五年.

  四.筹备委员会报告书中第八章第二节第十八至第二十段各意见应注意并核定之:

   (甲)宪章对此既无规定,大会安全理事会可根据日后经验修订此后秘书长之任命条件.

   (乙)秘书长既为诸多政府之心腹,故在其退休后之即时,任何会员国政府似不应聘其担任政府职位,致其所持有之机密情报或将使其他会员国感受不安;而秘书长本人方面亦应避免接受此项性质之任何职位.

   (丙)宪章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秘书长之提名,应以安全理事会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为之;其任命除大会决定须以三分二之大多数票外,祗须以到会及投票会员国多数票表决之.上述规定对其原任命及更新任命时同适用之.此点于最初任命时须加以明白规定.

   (丁)安全理事会大会提名时,似以祗限一候选人为宜,并以避免在大会中对于提名之辩论,提名与任命皆应以非公开会议行之;而于安全理事会或于大会举行票决时,应以秘密投票为之.

一九四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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