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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8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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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68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89号决议
1991年4月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90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4月9日
第689(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核可1991年4月5日和9日秘书长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的报告;

2.注意到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决定设立一个观察组,并且该观察组只能由安理会另行决定予以结束,因此,安理会应每六个月审查观察组结束或继续的问题;

3.决定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最初六个月的作业方式应按照上述报告的规定展开,并也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审查。


第2983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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