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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7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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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7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78号决议
1975年10月2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79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378(197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号、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号、十月二十三日第362(1974)号、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368(1975)号和七月二十四日第371(1975)号等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报告,

注意到中东局势的发展,

又注意到秘书长的意见认为:未来几个月内,如果放松寻求中东问题各方面的全盘解决办法,将是特别危险的;因此他希望,有关各方作出紧急努力,处理中东问题的所有各方面,以期维持该区域的平静,并达成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所要求的全盘解决办法,

1.决定

(a)要求所有有关各方,立即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

(b)将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到一九七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止;

(c)请秘书长在这段期间终了时提出关于局势的发展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所采取的步骤的报告;

2.确信定能以最高效率和最少费用维持紧急部队。


第一八五一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两个理事国(中国和伊拉克)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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