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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4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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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4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9号决议
1974年5月2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50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349(197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秘书长的报告(S/11294)里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维持塞浦路斯岛上的和平,仍然需要有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由于该岛现有的情况,在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后,仍有继续保持该部队的必要,

还注意到该报告书里所述该岛现有的情况,

1.重申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号、三月十三日第187(1964)号、六月二十日第192(1964)号、八月九日第193(1964)号、九月二十五日第194(1964)号、十二月十八日第198(1964)号、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201(1965)号、六月十五日第206(1965)号、八月十日第207(1965)号、十二月十七日第219(1965)号、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220(1966)号、六月十六日第222(1966)号、十二月十五日第231(1966)号、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238(1967)号、十二月二十二日第244(1967)号、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247(1968)号、六月十八日第254(1968)号、十二月十日第261(1968)号、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266(1969)号、十二月十一日第274(1969)号、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281(1970)号、十二月十日第291(1970)号、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293(1971)号、十二月十三日第305(1971)号、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315(1972)号、十二月十二日第324(1972)号、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第334(1973)号和十二月十四日第343(1973)号决议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的共同意见;

2.敦促有关各方竭力克制,继续并加紧其坚决合作的努力,积极利用当前的良好气氛和机会,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3.再次延长依据安全理事会第186(1964)号决议建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驻扎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为止,希望到那个时候,在最后解决方面已有足够进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第一七七一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一票(中国)弃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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