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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2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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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1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20号决议
1972年9月2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2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320(197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忆及其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号决议及其后各决议,要求所有国家执行理事会为实现制止这个领土的叛变的目标而决定的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经济、政治和其他制裁并使之发生效果,

顾到其就各国合作和义务以及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制裁的必要措施所通过的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4(1972)号决议和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318(1972)号决议

对于有几个国家不顾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继续违反第253(1968)号决议规定,公开和暗中破坏制裁,表示深切关注

对于违反制裁情事对制裁的效力,进而对安理会的威望所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表示严重关注

对于美国报道它已核准从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进口铬矿和其他矿物,表示深切关注

谴责南非和葡萄牙拒绝同联合国合作,遵守并执行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制裁,

1.重申它的决定,即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制裁,仍然完全有效,一直到第253(1968)号决议的宗旨和目标全部达成为止;

2.要求所有国家依照宪章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条(六),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书)实施制裁的一切决议;

3.敦促美利坚合众国同联合国充分合作,切实执行制裁;

4.依照安全理事会关于南罗得西亚问题的第253(1968)号决议规定设立的委员会,紧急审议因南非和葡萄牙一再公然拒绝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非法政权执行制裁所能采取的那种行动,并最迟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5.又请委员会对于在安全理事会第一六六三至一六六六次会议上为扩大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制裁的范围并改进其效果而提出的一切提案和建议,加以研究,并最迟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一六六六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二票弃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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