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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58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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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2021) 联合国安理会第2584(2021)号决议
S/RES/2584(2021)
2021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85(2021)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第8809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584 (2021)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1

第2584(202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1年6月29日第880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往关于马里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坚定致力于马里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强调马里当局对马里全境的稳定、安全和保护平民负有首要责任,敦促马里当局继续努力履行这方面的义务,表示非常关切非国家行为体采取的有碍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机构复位的暴力和单方面行动,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包括当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卫和履行授权外不使用武力,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是根据有关国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制定,回顾2018年5月14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18/10),

表示严重关切马里的政治、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继续恶化,恐怖主义团体继续在北部和中部频繁发动袭击,中部的族群间暴力持续不断,导致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造成许多无辜者丧生、许多人境内流离失所或在邻国成为难民、许多人迫切需要援助、许多儿童因学校关闭而无法接受教育,并妨碍了人道主义援助准入,表示关切不安全局势蔓延至马里南部,还表示关切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影响和马里当前严重的粮食危机,还表示深为关切马里局势对邻国和萨赫勒区域的局势产生不利影响,

强调马里的安全与稳定与萨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稳定以及与利比亚和北非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

强烈谴责针对平民和地方、地区和国家机构的代表以及国家、国际和联合国安全部队,包括针对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联合国马里多层面综合稳定团(马里稳定团)、法国部队和塔库巴特混部队等欧洲伙伴以及欧洲联盟马里培训特派团(欧盟马里培训团)的持续不断袭击行为,对于在马里和萨赫勒执行任务的士兵的英勇无畏和所作奉献、特别是对那些献出生命者表示敬意呼吁继续支持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打击恐怖主义,

欢迎任命卡西姆·瓦尼为新任负责马里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建设和平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一并作出有利于马里所有地区的努力,如果《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协议》)得不到全面、有效和包容地执行,如果不确保妇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实的参与,便无法在萨赫勒区域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为此欢迎妇女在协议监测委员会更具代表性,

确认联合国系统内外相关的政治、安全和发展实体根据各自任务采取综合、协调一致的办法,这对于在马里和萨赫勒建设和保持和平至关重要,欢迎任命萨赫勒发展问题特别协调员,注意到建设和平委员会围绕萨赫勒问题的参与,回顾加大力度执行联合国萨赫勒综合战略(联萨综合战略)和联合国萨赫勒支助计划的必要性,

欢迎2021年2月16日萨赫勒五国集团及其伙伴在恩贾梅纳举行首脑会议,会议呼吁大幅增强民间和政治力量,还欢迎采取步骤推进“萨赫勒联盟”,旨在打击恐怖主义,加强萨赫勒各国的军事能力,支持在全国境内恢复国家权力,促进发展援助,推进塔库巴特混部队,这是一支多国特混部队,旨在为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提供指导、协助和配合,以及推进萨赫勒安全与稳定伙伴关系和萨赫勒联盟,

回顾马里过渡安排的订立,包括《过渡宪章》、过渡行动计划和选举日历,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的调解以及西非经共体宣布的监测机制在确保这些安排、包括2021年4月15日公布的选举日历得以遵守方面的作用,

强烈谴责国防和安全部队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任意逮捕过渡期领导人,违反《过渡宪章》,呼吁立即恢复马里包容各方的过渡,按照《过渡宪章》,在规定的18个月时限内进行选举和建立宪政秩序,包括根据过渡政府的选举日历于2022年2月27日举行总统选举,表示注意到西非经共体2021年5月30日举行的马里政局问题特别首脑会议的结论,

重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伙伴依然坚定致力于《协议》执行工作,以此作为马里实现长期和平与稳定的手段,欢迎《协议》执行工作最新路线图、协议监测委员会努力增强作用以支持执行工作以及委员会在巴马科之外的基达尔和卡伊举行的头两次会议,但表示对各当事方持续拖延《协议》执行工作非常着急,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损马里的稳定和发展,强调指出需加强《协议》执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优先次序,重申,除其他指认标准外,违反《协议》从事敌对行动以及采取行动阻挠或通过长期拖延阻挠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也构成依据第2374(2017)号决议指认予以制裁的理由,

强调指出,马里中部局势要实现稳定,马里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便需商定和有效执行政治主导的全面战略,在安全、治理、可持续发展、和解、问责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努力地同时采用协调行动,

强烈谴责所有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涉及法外处决和即决处决、任意逮捕和羁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贩运人口以及杀害、摧残、招募和使用儿童、袭击学校、袭击人道主义行为体和服务及经确定的医务人员和基础设施的行为,促请所有当事方停止这些违法和侵害行为,遵守根据适用的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在此方面重申必须追究所有应对此类行为负责者的责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构成《罗马规约》定义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马里过渡当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于2013年1月16日开始对据称2012年1月以来在马里境内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还表示注意到根据《协议》并按第2364(2017)号决议要求设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业已结束,

着重指出通过可持续经济发展,包括基础设施发展、工业化、消除贫困、创造就业、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创业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对于马里保持和平的重要性,表示需继续支持马里,同时考虑到其国家优先事项和需求,特别指出法治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注意到非盟《非洲冲突后重建政策框架》强调需全面开展体制建设,加强良好的经济治理,为此强化财政和金融管理机构以支持有效的税收,强化监测和评价机制及反腐败结构以确保问责制和透明度,

强调马里政府和联合国需就生态变化、自然灾害、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能源获取、气候变化等因素对马里安全与稳定的影响适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采取风险管理战略,

赞扬马里稳定团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贡献,并向冒着生命危险和牺牲生命的维和人员致敬

欢迎马里稳定团努力执行适应计划,以期整合稳定团所有组成部分,增强保护、机动性、敏捷性和灵活性,特别是为此建立机动特遣队,

表示关切关于马里稳定团部队培训和能力有某些不足之处、存在未申明的限制条件、不遵守命令等一些情况的报告,强调稳定团工作透明和问责的重要性,

认识到,鉴于马里稳定团所处的具体的挑战性环境,稳定团与其他安全力量进行互动,这有可能成为恢复马里和萨赫勒区域和平与稳定的互利手段,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S/2021/519)和秘书长的信(S/2021/520),

认定马里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的执行、政治过渡和选举

1. 促请马里所有利益攸关方协助恢复和全面实现政治过渡并将权力移交给民选文官当局,在这方面重申迫切需要遵守西非经共体国家元首2020年9月15日会议决定和《过渡宪章》规定的18个月过渡期,还重申已宣布的选举日历,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定于2022年2月27日举行,并呼吁迅速启运该机制,以确保尊重联合国和马里其他重要伙伴应密切参与的有时限的政治过渡;

2. 促请马里过渡政府在选举日历宣布的18个月时限内以透明和包容方式组织自由和公正的总统选举、立法选举、大区和地方选举以及酌情举行修宪公投,妇女、青年、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充分、平等和切实地参与其中,为此重申相关决定,即过渡期领导人、副总统和总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成为即将举行的总统选举的候选人,坚持认为需优先建立信任、参与对话和愿意妥协,以确保过渡进程协商一致、包容,并为一个更加稳定、民主与和平的国家奠定基础;

3. 欢迎采取步骤推进《协议》执行工作,但对执行工作进度缓慢感到遗憾敦促马里政府以及纲领会和协调会武装团体(“马里各方”)加快执行工作,为此采取重大、有意义和不可逆转的措施,回顾指出,如果各当事方违反《协议》从事敌对行动,采取妨碍行动或通过长期拖延妨碍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安理会随时准备根据第2374(2017)号决议采取应对措施;

4. 敦促马里各方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有效采取以下优先措施:

– 在《过渡宪章》规定的18个月时限内并按照西非经共体2021年5月30日提出的要求,于2022年2月27日举行总统选举,实现政治过渡、恢复宪政秩序,向民选文官当局移交权力;

– 根据《协议》规定和包容各方的全国对话的结论,就《协议》规定的政治和体制改革进程和宪制改革的顺序达成协议;

– 根据《协议》规定,就设计和开始实施包容的安全部门改革达成协议;

– 重新部署所有完成了加速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进程的人员,继续这一进程,以期审查和培训另外2000名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成员并将他们整编并入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并启动愿意重返平民生活的前战斗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工作;

– 敲定地方警察法律框架,并开始为其审查和招募成员,包括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前成员;

– 启动指导委员会批准的所有16个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特别是与北方开发区有关的项目,并优先考虑该基金的其他干预措施;

– 增加妇女在协议监测委员会所有机制、包括其小组委员会中的切实代表性,并使妇女观察站、包括其大区分支机构开始运作;

5. 促请马里当局和马里所有各方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协议》所设机制以支持和监测《协议》的执行,以及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参与政治过渡和选举进程,包括为此而使所有政治职能单位和机构内妇女人数达到马里法律确定的至少30%配额,应对伤害风险,确保对担任这些职务的妇女提供必要保护,并用实例证明马里第三个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计划(2019-2023年)中所列与《协议》有关的目标的实现进展,秘书长在关于马里稳定团的定期报告中特别关注这几点;

6. 鼓励2374(2017)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最新情况通报,查明第4段所述优先措施可能未得以执行的责任方,表示,如果这些优先措施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未得以执行,则打算根据第2374(2017)号决议对以此阻碍或威胁《协议》执行工作的个人和实体采取应对措施,强调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在从名单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响第2374(2017)号决议第2、5、6和7段规定的豁免情况下,不得受益于部署在马里的联合国实体提供的任何财政、行动或后勤支助;

7. 促请马里所有各方严格遵守现有的停止敌对行动安排,要求所有武装团体摒弃暴力,切断与恐怖主义组织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一切联系,采取具体步骤防止践踏平民人权,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停止任何有碍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机构复位的活动,并无条件承认马里在《协议》框架内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8. 敦促马里所有各方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马里稳定团充分合作执行《协议》,确保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他们随时可在马里全境不受阻碍地通行;

9. 呼吁在国家和大区战略中纳入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污名、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支持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还呼吁在设计、订立、实施、监测和评价这些方案时考虑到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意见;

10. 敦促马里各方在协议监测委员会各次会议之间进行更系统有序的交流,肯定协议监测委员会在调解马里各方之间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顾马里政府和联合国2018年10月15日签署的《和平契约》条款承认国际调解小组在《协议》执行出现分歧时所作的裁决和仲裁具有可执行性,促请协议监测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国际伙伴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和马里稳定团协调,加强互动以支持《协议》的执行;

11. 促请独立观察员继续公布,包括通过向协议监测委员会介绍情况而公布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关于所有各方为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加快执行《协议》而应采取的步骤的具体建议,还促请所有各方与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后者执行作为独立观察员所承担的任务;

12. 促请马里各方商定和设立一个国内机制,负责后续落实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13. 鼓励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以及双边、区域和多边伙伴提供必要支持,协助马里各方执行《协议》,特别是其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规定;

马里中部局势

14. 重申马里当局负有保护马里境内平民的首要责任,敦促马里当局迅速采取行动保护全国各地平民,预防、尽可能减少并解决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所采取的行动可能给平民带来的危害;

15. 敦促马里当局在马里稳定团当前任务期结束前落实以下优先措施:

– 商定并有效执行一项政治主导并以明确的步骤和指标为指导的全面战略,以期在马里中部保护平民,减少族群间暴力,并重新建立国家力量和权力以及基本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文职管理者、国内安全部队(警察、宪兵、国民警卫队)和司法实体,确保他们的反应能力和问责制,并解决处境脆弱和边缘化群体中妇女和儿童的额外保护需要;

– 打击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有罪不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将被控在2019年和2020年屠杀数百名平民的行为人绳之以法,进行相应的审判,并向包括受害者家属在内的马里人民通报进展情况;

– 毫不拖延地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装,强化和解举措,推进减少社区暴力的工作;

16. 鼓励马里当局在合作伙伴帮助下继续努力追求马里中部可持续、包容的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通过教育、基础设施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发展项目,特别关注青年;

马里稳定团的任务

总则

17. 决定将马里稳定团任务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18. 决定马里稳定团应继续由至多13289名军事人员和1920名警务人员组成;

19. 秘书长考虑到针对马里中部平民的日益严重的不安全和人身暴力情形,不迟于2021年7月15日提供一份报告,说明部队适应计划执行进度,并就马里稳定团军警人员的兵力和上限提出建议,包括规划假设和估计费用、建议部署阶段以及关于必要的新基础设施工程的详细说明和时间表,还包括关于这将如何扩展马里稳定团实地能力以及这将如何配合政府主导的中部战略的信息,表示打算根据此建议讨论马里稳定团的兵力水平;

20. 授权马里稳定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

21. 决定马里稳定团的首要战略优先事项是支持马里各方以及马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执行《协议》,支持政治过渡,还决定马里稳定团的第二个战略优先事项是通过执行规定任务,协助马里各个行为体实施政治主导的全面战略,以期在马里中部保护平民,减少族群间暴力,重新建立国家力量、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机构;

22. 强调指出,应根据上文第21段和下文第30和31段规定的工作优先排序执行马里稳定团的任务,秘书长在任务部署中反映这一优先排序并相应调配预算资源,同时确保为执行任务配置适当资源,为此申明,必须在关于现有能力和资源使用问题的各项决定中优先考虑对《协议》执行工作和全面实现政治过渡进程的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对在各区之间部署马里稳定团特遣队方面经与部队指挥官和警务专员协商后应有足够灵活性,以便根据马里稳定团任务规定迅速应对马里北部和中部的动态安全局势,并且秘书长特别代表经与部队指挥官协商后应确保有足够的稳定团资源分配用于执行第二个战略优先事项;

23. 马里稳定团继续以积极主动、有力、灵活和敏捷的态势执行任务;

24. 马里稳定团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保护装置和装备,为此定期审查所有安全和安保措施;

25. 表示全力支持继续实施马里稳定团的适应计划,秘书长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快这一实施工作,特别是生成必要的资产,鼓励会员国为该计划作出贡献,提供计划取得成功所需的能力,特别是航空资产;

26. 鼓励秘书长落实和不断更新列明联合国在马里保持和平的总体愿景、共同优先事项和内部分工的综合战略框架,包括加强与捐助方的协调,秘书长确保马里稳定团及其信托基金、建设和平基金、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联合国实体根据各自任务和相对优势进行高效率的任务分工和实现工作互补,并视马里稳定团任务执行进展情况不断调整部署,同时强调指出国家工作队必须拥有适足资源和能力,特别指出国家工作队加强在马里北部和中部各大区的派驻力量和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工作整合及长期建设和平工作,促请会员国和相关组织考虑为此提供必要的自愿捐款;

27. 马里稳定团更加努力改善其民事、军事和警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此加大力度采用综合办法开展行动规划和情报工作,并利用稳定团内部专门协调机制;

28. 秘书长继续确保马里稳定团、联合国西非和萨赫勒办事处(西萨办)、包括西非经共体和萨赫勒五国集团在内的次区域组织以及该区域各会员国之间酌情密切协调和分享信息;

29. 马里稳定团改进宣传工作以提高人们对其任务和作用的认识,并特别指出马里当局在保护平民和执行《协议》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优先工作

30. 决定,马里稳定团的任务应包括以下优先工作:

(a) 支持执行《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和全面实现政治过渡

㈠ 发挥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斡旋作用,开展建立信任工作,促进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对话和调解,以支持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以及它们之间的对话,努力实现和解和增强社会凝聚力,鼓励和支持《协议》得以充分执行,特别是为此而领导协议监测委员会秘书处,并支持全面实现政治过渡;

㈡ 支持落实《协议》特别是其第二部分规定的政治和体制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国各地有效恢复和扩展国家权力和法治,包括为此支持马里北部临时行政当局在《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有效运转;

㈢ 支持执行《协议》特别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2规定的国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监测和监督停火,包括继续对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的行动和军火采取管控措施,包括在指定的无武器区这么做,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违反行为;

– 支持武装团体进驻营地、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包括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将签署《协议》的武装团体人员编入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并在包容、各方同意的安全部门改革框架内继续执行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同时考虑到妇女和儿童以及残疾人等边缘化群体的特殊需要,不妨碍复员、解除武装和重返社会委员会和整编委员会的预期计划;

–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且无损基本维和原则的情况下,支持马里所有相关各方为在马里北部重新部署经改革和整编的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制定综合计划,包括为了使他们担起安全职责,支持进行此类重新部署,包括在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行动期间提供行动、后勤和运输支援,进行规划,加强信息交流和实施医疗后送;

– 在《协议》规定的框架内,与参与这些领域工作的其他双边合作伙伴、捐助方和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密切协作,确保国际社会为重建马里安全部门所作的努力协调一致;

㈣ 支持执行《协议》特别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正义措施,包括支持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运作和支持落实国际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帮助确保司法和惩戒官员以及马里司法机构的效力,特别是在拘押、调查和起诉涉嫌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罪行、大规模暴行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贩运人口、军火、毒品和自然资源以及走私移民)的个人并对被定罪者判刑等方面;

㈤ 鼓励和支持马里各方和所有相关的非签署方行为体充分执行《协议》,包括促进妇女组织和妇女建设和平者及青年组织和青年建设和平者等民间社会各方的切实参与,并帮助马里政府提高人们对《协议》内容和目标的认识;

㈥ 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一起协助马里当局在和平环境中以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方式、按照选举日历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包括大区、地方、立法和总统选举,并酌情举行修宪公投,总统选举定于2022年2月27日举行,而且妇女能够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青年、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融入进程,包括为此而提供技术援助和安全安排,以实现可持续和平;

(b) 支持在中部实现稳定和恢复国家权力

㈠ 支持马里当局商定和执行一项政治主导的全面战略,以期在马里中部保护平民,减少族群间暴力,重建国家力量、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机构,并实施上文第15段规定的优先措施;

㈡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助国家力量、国家权力和基本社会服务机构在中部复位,为此确保稳定团文职和军事部分之间加强协调,并加强与地方和大区社群、团体以及军事和民政当局的协调;支持在中部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包括为此而在开展明确、一致和动态的规划、加强信息和情报交流和实施医疗后送的基础上,继续在采取协调一致的联合行动期间提供行动、后勤和运输支援;

㈢ 支持马里当局确保毫不拖延地追究那些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并将他们绳之以法;

(c) 保护平民

㈠ 在不妨碍马里当局担起首要责任的情况下,保护人身遭受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为支持马里当局,通过全面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威慑和有效应对特别是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胁,为此:

– 促进对全稳定团预警和应对机制的了解,加强这些机制,并系统记录和分析马里稳定团的应对程度;

– 加强社区参与和保护机制,包括与平民互动、社区外联、和解、调解、支持解决地方和族群间冲突以及公众宣传等方面;

– 采取机动、灵活、有力和积极主动的步骤保护平民,包括设立机动特遣队,优先在平民面临最大风险的地区部署可用的地面和空中资产,同时期待马里当局在各个地区担起责任;

– 减轻任何军事或警务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给平民带来的风险,包括为此而追踪了解、预防、尽量减少和处理稳定团行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

– 防止积极活动的武装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临风险的其它地区,但仅针对严重和可信的威胁采取直接行动;

㈢ 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和援助,包括通过保护顾问、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以及文职和军警性别问题顾问和协调人并与妇女组织协商开展这方面工作,回应武装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需要;

(d)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协助马里当局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在司法与和解领域,包括在可行和适当且不妨碍马里当局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支持马里当局努力将马里境内严重侵犯践踏人权或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特别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责任人毫不无故拖延地绳之以法,同时考虑到马里过渡当局已将马里2012年1月以来发生的国内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

㈡ 更加努力地监测、记录、派团实况调查、帮助调查和公开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马里各地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贩运人口以及针对妇女和儿童的侵害虐待行为,并协助努力防止这种侵害虐待行为,为此酌情与相关合作伙伴联络;

(e) 人道主义援助

为支持马里当局,协助营造一个安全环境,以便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开展安全、文职人员主导的人道主义援助,并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相关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帮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自愿、安全和有尊严地返回、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

其他工作

31. 还授权马里稳定团在不妨碍其执行优先工作的能力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能力,以精简有序的方式协助执行以下其他工作,同时铭记优先工作和次要工作相辅相成:

(a) 速效项目

在扎实的冲突分析基础上,为直接支持在北部执行《协议》或响应中部具体需求的速效项目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b) 与各制裁委员会合作

协助第2374(2017)号决议所设制裁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与之交流信息,并协助提高对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作用和任务的认识;

协助1267/1989/2253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和第1526(2004)号决议所设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包括传递与执行第2368(2017)号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相关的情报;

(c) 武器和弹药管理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助马里当局拆除和销毁地雷及其他爆炸装置,管理武器和弹药;

马里和萨赫勒区域的其他安全力量

32. 秘书长确保马里稳定团、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法国部队和欧洲联盟在马里的各特派团在各自任务范围内,通过现有机制相互充分协调、交流信息并酌情提供支持,以及与塔库巴特混部队等欧洲伙伴协调,还请马里稳定团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召集马里协调机构例会,作为此类协调、信息交流和支持的主要平台,并利用此平台协助马里全面了解这些安全力量所采取的行动;

33. 强调指出,针对马里安全所面临的威胁采取的应对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国际法并且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对所有行动区内平民的伤害的情况下,才能行之有效,促请接受马里稳定团提供的支持的所有非联合国安全部队继续与联合国及相关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合作实施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人权尽职政策);

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

34. 敦促马里稳定团和马里政府加倍努力,确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关于支持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谅解备忘录》;

35. 鼓励双边和多边伙伴继续与马里政府和马里稳定团协调,在《协议》框架内提供支持,以期加快在马里中部重新部署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并在经过改革和重组后重新部署至马里北部,特别是为此提供相关装备和训练;

36. 表示严重关切有关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在开展反恐行动期间一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马里政府宣布的应对这些指控的措施,敦促马里政府有效执行这些措施,特别是进行透明、可信和及时的调查,追究应负责者的责任,尤其是针对马里稳定团人权司所记录的指控;

37. 促请马里政府落实马里稳定团在人权尽职政策框架内提出的所有建议,鼓励国际伙伴坚持把恪守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问责制作为与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或其他武装行为体合作的必要条件;

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

38. 欢迎萨赫勒五国集团执行秘书处和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提高自主性,以此作为实现自给自足的步骤,鼓励萨赫勒五国集团国家确保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继续提高行动力度,以展示更多的实际行动成果,还欢迎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平民伤亡查找、追踪和分析单位的启动,作为第2391(2017)号决议所述全面框架的部分落实工作,鼓励支持萨赫勒五国集团各个方案,包括其警察构成部分和专门调查部门;

39. 表示支持马里稳定团在不影响其执行任务和第21段所述战略优先事项的能力的情况下,根据第2391(2017)2531(2020)号决议规定的条件以及联合国、欧洲联盟和萨赫勒五国集团之间的技术协定,通过医疗后送和伤员后送、获取生命保障消耗品及利用工程厂房设备、材料和辅助部队等途径,支持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

40. 强调指出,考虑到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目前的能力水平,马里稳定团按照第2391(2017)号决议规定的条件提供行动和后勤支助,这是一项临时但却至关重要的措施,有可能使联合部队执行任务的能力得到增强,促请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继续发展自身的自助能力,鼓励加大力度研究对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的替代支持方式,提出这种支持的详细和运作可选办法,包括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和组织而不是马里稳定团,并考虑所有适当的供资可选办法,秘书长在不迟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报告中纳入这些内容以及第2391(2017)号决议第13段执行情况评估,包括人权尽职政策执行情况,但不影响安全理事会今后作出任何决定;

41. 秘书长通过提供相关情报来加强马里稳定团与萨赫勒五国集团国家的信息交流;

42. 回顾指出,遵守第2391(2017)号决议所述合规框架对于确保必要的民众信任、从而确保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的成效与正当性至关重要,着重指出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有必要继续支持合规框架全面运作;

法国部队

43. 授权法国部队在其能力范围内并在部署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马里稳定团人员受到迫在眉睫的严重威胁时,应秘书长请求进行干预,为他们提供支持,直至本决议规定的马里稳定团任务结束,法国向安理会报告在马里执行此项任务的情况,并将这一报告工作与下文第61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工作相协调;

欧洲联盟的贡献

44. 鼓励欧洲联盟,特别是其萨赫勒问题特别代表以及欧盟马里培训团和欧盟萨赫勒马里能力建设团,继续努力支持马里当局进行安全部门改革和在马里全境重新建立国家权力和机构,还鼓励与马里稳定团密切协调这些努力,秘书长加强马里稳定团与欧盟马里培训团和欧盟萨赫勒马里能力建设团之间的合作,包括进一步发展特派团之间的互补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方式;

马里稳定团的能力、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

45. 强调指出必须为马里稳定团提供必要的能力,使它能够在针对其人员的不对称威胁等复杂安全情况下完成任务,秘书长、会员国和马里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根据第2518(2020)号决议以及根据联合国改善维和人员安全准则和最佳做法在行动区内和部署前为军警人员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的指导原则,确保马里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达到尽可能最佳程度,并回顾与“改善联合国维和人员安保”报告有关的加强安全保障行动计划;

46. 确认,有效执行维和任务是所有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并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明确界定、现实和可实现的任务,所有各级的政治意愿、领导力、业绩和问责,适足资源,政策、规划和行动准则,培训和装备,敦促会员国提供拥有包括语言技能在内的适当能力的部队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训和酌情提供实地培训,并提供装备,包括适合具体行动环境的加强战斗力手段,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执行第2538(2020)号决议的相关规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书长未接受的本国限制条件对任务执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重点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袭击平民行为作出反应、拒绝参加或进行巡逻等因素可能对有效执行任务这一共同职责产生不利影响,促请会员国申明本国所有限制条件,以尽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条件提供部队和警察,并充分有效地执行与联合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各项规定;

47. 秘书长在马里稳定团行动的规划和实施中落实以下职能和现有义务:

– 落实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规定的维和业绩要求;

– 改善马里稳定团在任务授权限度内的情报和分析能力,包括监视和监测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装置的培训、知识和装备,包括进一步支持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根据部队当前需求部署所需的适合具体环境的防雷车;

– 改善行动中的后勤工作,特别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马里稳定团后勤补给路线的安全,包括为此继续部署运输护卫营和使用多传感器、情报融合和无人驾驶航空系统等现代技术,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后勤补给路线;

– 加强营地保护,包括必要时紧急安装适当的技术系统,诸如间接火力攻击系统、预警装置和地面警戒雷达;

– 采用更为有效的伤员和医疗后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伤员后送标准作业程序,并部署经强化的医疗后送能力;

–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进马里稳定团安全保障设施与安排的规划和运行;

– 保证对关键职能人员实行长期轮换计划,并探索创新办法以促进装备提供国、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之间的伙伴关系;

– 加强实施全稳定团预警和应对举措,作为情报收集、事件跟踪和分析、监测、核查、预警和传播及应对等机制的协调一致办法的一部分;

– 确保在向上文第32段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提供任何支持时严格遵守人权尽职政策;

– 根据第2467(2019)号决议加强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活动;

– 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所有相关决议,包括根据第2538(2020)号决议争取增加马里稳定团内妇女人数,同时在整个任务期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

– 充分考虑到保护儿童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

– 根据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号决议落实青年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 执行联合国对严重不当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及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在发生此类不当行为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48. 强烈谴责针对马里稳定团维和人员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一切袭击行为,着重指出这些袭击可能构成国际法定义的战争罪,强调指出应追究那些需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者的责任,促请马里政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调查、逮捕和起诉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绳之以法,以防有罪不罚助长今后针对维和人员的暴力行为,促请马里稳定团为此向马里政府提供支持,秘书长定期在报告中列入马里在此方面所作努力的信息,还请秘书长确保部队派遣国在向马里部署部队前得到关于在不对称环境中减少部队伤亡的最新战术、技术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9.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区域内会员国确保马里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马里稳定团公务专用的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时运送马里稳定团的后勤物资;

根据国际法、人权法承担的义务及相关方面

50. 敦促马里当局加大力度强化问责,确保不无故拖延地立即追究所有应对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贩运人口罪行负责者的责任,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确保有效通告调查和审判进展和结果,并确保冲突中及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能够诉诸司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马里当局继续按照马里根据《罗马规约》承担的义务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内事项与法院合作;

51. 敦促各当事方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尊重和保护所有平民,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民用物体,以及所有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使人道主义行为体享有全面、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通行准入和行动便利,以便为所有需要援助者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和适用的国际法;

52. 重申安理会以往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决议,包括第1894(2009)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妇女与和平与安全以及青年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促请在马里境内行动的所有军事部队考虑到这些决议并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回顾在这方面开展培训的重要性;

53. 欢迎马里当局通过第三个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行动计划,马里稳定团协助马里当局确保在《协议》执行工作中,包括在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方案进程中,以及在和解、政治过渡和选举进程中,妇女能够在各级充分、平等和切实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促请马里各方把处境脆弱的妇女和儿童的更多保护需要作为一个跨领域问题加以处理;

54. 敦促所有当事方执行安全理事会工作组2020年12月17日通过的关于马里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结论,立即无条件释放各自部队内所有儿童,将他们移交给相关的文职儿童保护行为体,停止并防止进一步招募和使用儿童,确保在执行《协议》、复员方案进程和安全部门改革时考虑到保护儿童权利,鼓励马里政府继续努力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框架,包括为此而遵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最后完成《儿童保护法》的修订,履行认可《安全学校宣言》时所作承诺,摸底了解已关闭、成为目标或受到威胁的学校,敦促所有武装团体制定和执行行动计划,终止和防止秘书长查明的所有六种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

55. 敦促所有当事方预防和消除冲突局势及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鼓励执行联合国与马里政府于2019年3月签署的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联合公报,还鼓励马里当局继续采取步骤,颁布关于预防、起诉和应对性别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请纲领会武装团体履行2016年6月《关于预防马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公报》所载承诺,并促请协调会武装团体作出类似承诺,马里稳定团支持这方面的努力,包括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幸存者提供医疗、性和生殖健康、心理、精神健康、法律和社会经济服务;

56. 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行动预防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进行审查、开展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并确保在发生这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及时调查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证据表明部队普遍或整体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其遣返回国,并全面、及时向联合国报告所采取的行动;

57. 促请会员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通过增加捐助迅速应对马里严重的粮食和人道主义危机;

环境问题

58. 马里稳定团在执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的相关大会决议及联合国细则和条例进行适当管理;

减轻小武器、轻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胁

59. 促请马里当局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泛滥和非法贩运问题,包括根据西非经共体《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其弹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约》、《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行动纲领》和第2220(2015)号决议,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和保管轻小武器储备和弹药;

60. 促请马里当局加强与联合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以便对爆炸物威胁作出最适当的反应;

秘书长报告

61.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每三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着重说明:

㈠ 第4和15段所述优先措施的落实进展,稳定团的活动是否以及如何有助于落实第21段所述的稳定团战略优先事项和第30段所述的优先工作;

㈡ 马里稳定团、马里国防和安全部队、萨赫勒五国集团联合部队、法国部队和塔库巴特混部队等欧洲伙伴以及在马里的欧洲联盟各特派团之间进行协调、交流信息以及适当时相互提供行动和后勤支助的情况;

㈢ 改进稳定团外部沟通的措施;

62. 还请秘书长考虑到包括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内的所有有关各方的意见,与部队指挥官协商,每6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信函,专门和全面地重点介绍全稳定团业绩和面临的挑战,为此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㈠ 稳定团行动进展情况、安全挑战和安全行为体之间的协调,包括马里协调机构内的讨论情况,

㈡ 在第47段所述方法基础上实现的总体业绩情况,包括适应计划的执行、维和业绩和问责综合框架及全面规划和业绩评估系统的推出、伤员后送系统的改进和业绩、军警人员轮调,包括关于未申明的限制条件、拒绝参加或进行巡逻及其对稳定团的影响的信息,以及对据报业绩不佳个案的处理情况,

㈢ 稳定团各构成部分的整合情况,包括上文第26段所述综合战略框架的最新执行情况,鼓励在该框架中纳入一项与秘书长2021年3月25日路线图衔接的过渡计划,以便根据相关各方的任务规定、比较优势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况,从长远角度考虑,以分阶段、协调一致和考虑周全的方式向马里当局、国家工作队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移交相关任务,并在框架中纳入一项由众多多边和双边伙伴参与的资源调动战略;

6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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