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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0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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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01(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2(2002)号决议
2002年3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50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3(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号决议和马德里原则。
局势进一步恶化,包括最近在以色列的舍身携弹爆炸和对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总部的军事攻击,表示严重关切;
1. 呼吁双方立即切实停火;要求以色列部队撤出巴勒斯坦城市,包括拉马拉;并呼吁双方同津尼特使和其他人士充分合作执行特尼特安全工作计划,作为执行米切尔委员会各项建议的第一步,以期恢复关于政治解决的谈判;
2. 重申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号决议对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为,包括一切恐怖、挑衅、煽动和破坏行为的要求;
3. 表示支持秘书长和中东问题特使为协助双方停止暴力和恢复和平进程而努力;
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50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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