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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0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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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05(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06(2000)号决议
2000年7月5日安全理事会第416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07(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塞拉利昂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号决议,
申明所有国家承诺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审议了秘书长2000年5月19日的报告(S/2000/455),尤其是其中第94段,
认定塞拉利昂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
表示关切钻石非法贸易起到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以及有报道说这些钻石经由邻国、包括利比里亚的领土过境,
欢迎有关国家、国际钻石制造业协会、世界钻石交易联合会、钻石高级理事会、钻石业的其他代表和非政府专家为提高国际钻石贸易的透明度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并鼓励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行动,
强调合法的钻石贸易对许多国家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可以为繁荣和稳定、为刚刚脱离冲突的国家的重建作出积极贡献,还强调本决议绝不打算破坏合法的钻石贸易,或减损对合法钻石业的正直的信任,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成员国2000年5月28日至29日在阿布贾首脑会议上决定对钻石非法贸易进行一项区域调查,
注意到2000年6月29日塞拉利昂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及其附文(S/2000/641),
1.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直接间接将一切未加工钻石从塞拉利昂进口到本国境内;
2. 塞拉利昂政府作为紧急事项确保在塞拉利昂实施钻石贸易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
3. 又请有此能力的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援助,帮助对塞拉利昂的未加工钻石全面实施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
4. 还请塞拉利昂政府,在原产地证书制度充分运作时,将其有关细节通知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
5. 决定在委员会考虑到应其要求通过秘书长取得的专家意见,向安理会报告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已充分运作时,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由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钻石;
6.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最初为期18个月,并申明在这一期间结束时安理会将审查塞拉利昂局势,包括政府在钻石产区行使权力的程度,以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再延长一段时间,如有必要并加以修改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7. 还决定委员会也应履行下列任务;
(a) 请所有国家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b) 审议提请它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的资料,在可行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
(c) 就提交给它有关据称违反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的资料以及在可行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在内,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d) 颁布必要的准则,以便利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的执行;
(e) 继续与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尤其是1995年4月13日关于利比里亚的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1993年9月15日关于安哥拉局势的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
8. 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9. 吁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已知有塞拉利昂的未加工钻石过境的国家,和所有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10. 鼓励国际钻石制造业协会、世界钻石交易联合会、钻石高级理事会和钻石业的所有其他代表与塞拉利昂政府和委员会合作,制定办法和工作方法来促进有效执行本决议;
11. 有此能力的各国、国际组织、钻石业成员和其他有关实体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援助,协助进一步发展结构完善、管理严格的钻石业,以提供未加工钻石的原产地证书;
12. 委员会至迟于2000年7月31日在纽约举行探索性听询会,评估钻石在塞拉利昂冲突中的作用以及塞拉利昂钻石贸易与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进行的军火及有关物资贸易之间的联系,请有关国家、区域组织、钻石业的代表和其他有关专家参加,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还请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听询情况;
13. 欢迎钻石业的某些成员承诺不买卖原产于冲突区、包括塞拉利昂的钻石,促请参与未加工钻石贸易的所有其他公司和个人就塞拉利昂钻石作出同样的宣布,并强调有关金融机构必须鼓励这些公司这样做;
14. 强调必须将政府的权威延伸到钻石产区,以期持久解决在塞拉利昂境内非法开采钻石的问题;
15. 决定至迟于2000年9月15日对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进行第一次审查,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后每六个月再进行这种审查,届时并审议需要采取何种进一步措施;
16. 促请所有国家、有关联合国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报告可能违反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的情况;
B
强调必须确保切实执行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所规定的关于军火和有关物资的措施,
强调所有会员国,包括塞拉利昂的邻国,有义务充分遵守安理会所规定的措施,
回顾西非经共体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轻型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
17. 提醒各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1171(1998)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并呼吁它们,如果尚未这样做,则应酌情执行、加强或制订使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上活动的其他个人违反该决议第2段所规定措施的行为在国内法内定为刑事罪,并至迟于2000年7月31日向委员会报告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18.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报告可能违反安理会规定的措施的情况;
19.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其成员不超过5名,最初为期四个月,负责:
(a) 就可能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措施的行为以及钻石贸易与军火及有关物资贸易之间的联系收集资料,包括通过访问塞拉利昂和其他适当国家,并与他们认为适当的人,包括外交使团进行联系来收集资料;
(b) 为了查出涉嫌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规定的措施载运军火和有关物资飞越国界的飞机,审议该区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否适当;
(c) 如有可能,参与上文第12段所述听询;
(d) 至迟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加强执行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以及上文第1段规定的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
20. 表示准备,除其他外根据依照上文第19(d)段编写的报告,考虑对经安理会认定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上文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国家采取适当行动;
21. 促请所有国家对专家小组履行任务给予合作,并强调在这方面秘书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的合作和技术专门知识至关重要;
22. 委员会加强与各区域组织、尤其是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包括刑警组织的现有接触,以期找出办法改进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措施的有效执行;
23. 委员会通过适当新闻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开发布它认为有关的资料;
24. 秘书长公布本项决议的规定和决议规定的义务;
2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168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马里)弃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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