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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08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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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1996) 联合国安理会第1087(1996)号决议
S/RES/1087(1996)
1996年12月1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088(1996)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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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7(1996)号决议

1996年12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372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决议及其后的各项有关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6年12月2日的报告(S/1996/1000),

重申其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重申重视安哥拉政府和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全面执行《和平协定》(S/22609,附件)、《卢萨卡议定书》(S/1994/1441,附件)和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

提醒安哥拉政府和安盟毫不拖延地严格遵守《卢萨卡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和它们在利伯维尔和弗朗斯维尔作出的承诺,

强调必须尊重人权,并强调安哥拉各方必须更加注意防止侵犯人权的事件、调查据称侵害人权的情事、并依正当法律程序惩处那些被认定有罪的人,

欢迎秘书长、其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第三期联安核查团)的人员、安哥拉和平进程的三个观察国、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共同体)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所作的努力,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促进安哥拉的和平与安全,

1. 欢迎秘书长1996年12月2日的报告;

2. 表示关切和平进程整体步伐缓慢,但注意到在其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积极的步骤;

3. 决定将第三期联安核查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1997年2月28日;

4. 核可秘书长1996年12月2日的报告第30至第32段中提出的建议,在1997年2月恢复撤出第三期联安核查团军事编组单位,但有一项谅解,即撤离的速度将与在营区、在复员和在国家行政权延伸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相称,第一阶段的撤离工作将按计划于1997年2月开始;

5. 授权秘书长,如果前战斗人员按照《卢萨卡议定书》迁出营区,而且其他因素也有利于核查团撤离而不会危及和平进程的顺利完成,则可在1997年2月以前开始将第三期联安核查团军事编组单位逐步渐进地撤离个别营区,并随后加快撤离日程;

6. 强调双方必须立即开始合作将选定的安盟军官和部队编入安哥拉武装部队和使留在营区的人员复员,并强调安哥拉政府必须提供它所许诺一切的必要经费,加快处理复员证和其他行政事项;

7. 提醒各会员国现在迫切需要通过联合国支援安哥拉机构间联合呼吁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以促进前战斗人员的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

8. 吁请安盟同安哥拉政府合作,立即建立联合的安哥拉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这些部队应本着《卢萨卡议定书》的精神,在第三期联安核查团的监测下,开始逐渐、有秩序及和平地将国家行政权延伸到原安盟占领地区;

9. 敦促安哥拉政府避免采取超出在原安盟占领地区恢复和维持治安所绝对必要的进攻性军事行动;

10. 回顾安哥拉总统和安盟主席有必要尽早在安哥拉境内会晤,并吁请双方迅速采取政治步骤实现民族和解,包括安盟的代表和官员就职上任,然后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一个民族团结与和解政府;

11. 敦促双方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就安盟主席作为最大反对党主席的特殊地位达成协议,但不把这个问题同成立民族团结与和解政府的问题联系起来;

12. 呼吁安盟主席前往罗安达以成立民族团结与和解政府,然后尽量增加留在罗安达的时间,以便增进对该国民主体制及和平进程不可逆转的信心;

13. 欢迎安哥拉政府继续进行解除平民武装的方案,并强调必须全面和更有效地执行该方案,包括解除民防团的武装;

14. 重申关注在和平进程执行期间违反1995年2月8日第976(1995)号决议第12段而获取武器的行为;

15. 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充分执行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吁请所有国家采取必要行动,有力、严格地执行第864(1993)号决议第19至第25段的规定,并深表关切各国、尤其是安哥拉的邻国不这样做就是不符合和平进程和破坏经济复苏;

16. 要求安哥拉当事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人员及房舍的安全,包括非政府组织人员及房舍的安全,并保障人道主义供应物品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自由流动;

17. 呼吁双方加紧排雷工作,重申必须继续致力于和平,在第三期联安核查团监测和核实下销毁库存地雷,并表示支持联合国在安哥拉的各种排雷活动,包括旨在提高国家排雷能力的计划;

18. 敦促安哥拉政府和安盟拆除妨碍人员和货物在该国各地自由通行的所有非法检查站;

19. 敦促国际社会迅速履行其提供援助的承诺,以促进安哥拉国民经济的复原与重建和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并强调必须在此时提供这种援助以巩固和平进程所取得的进展;

20. 秘书长按照其1996年12月2日的报告第33段所述方针继续规划联合国的后续驻留,其中包括军事观察员、警察观察员、一个政治机构、人权监测员和一名特别代表,以保持联合国在安哥拉的有限驻留,并至迟在1997年2月10日就此提出报告;

21. 表示愿意为此考虑在第三期联安核查团任务期限届满之前向安哥拉派遣一个安全理事会特派团的可能性;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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