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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乌重裔等俸料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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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乌重裔等俸料诏
作者:李恒 
(唐穆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65

前刺史乌重裔等,并位居守土,职在牧人。加税纵缘军须,岂得不先闻奏,遇赦虽当原宥,亦合量有科惩。乌重裔、令狐楚、魏义通等宜各罚三月俸料,知州官释放。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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