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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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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51号令 总统令
中华民国 1 0 7 年 1 月 3 1 日
华总一义字第 1 0 7 0 0 0 1 1 0 6 1 号
2018年1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9791号令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107年1月31日)
总统府公报第7347号第64页

兹修正地政士法第十一条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赖清德

内政部部长 叶俊荣

地政士法修正第十一条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发给开业执照;已领者,撤销或废止之:

一、经撤销或废止地政士证书。
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之撤销或废止时,应公告并通知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地政士公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依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发、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者,于原因消灭后,仍得依本法之规定,请领开业执照。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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