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民国59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59年12月8日(非现行条文)
1970年12月8日
1970年12月23日
公布于民国59年12月23日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民国73年)

经济部工业局组织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59 年 12 月 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59 年 12 月 23 日公布总统(59)台统(一)义字第 797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列总统府公报第 2230 号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6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统(一)义字 1912 号令修正公布
</onlyinclud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加速工业发展,设工业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工业政策及法规之拟订事项。
  二、工业发展计画之拟订事项。
  三、工业之管理、辅导、监督及统筹配合事项。
  四、工业发展环境之改善事项。
  五、工业创造、研究、改进、推广之奖助事项。
  六、工业团体目的事业之指导、监督事项。
  七、中小工业之辅导事项。
  八、军、公、民工业配合及工业动员之研议与协调事项。
  九、工厂登记及考核事项。
  十、工业技师之登记及监督事项。
  十一、工业区及加工出口区规划之指导事项。
  十二、工业外销品原料核退标准之拟订,及进口工业原料、成品、设备、技术方面之审核事项。
  十三、工业技术合作及投资事项。
  十四、工业人力训练之协助、建教合作之协调及工业安全管理与工业公害处理之协助、推动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工业发展及工业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七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译及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其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七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副组长七人,职位列第七至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九人至十二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四人,编审一人或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四人,科员十二人至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一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三人至二十二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三人至十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经建行政、工业行政、工业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电子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化学、纺织、铁路、冶金、税务、法制、人事行政、会计行政、一般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经济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