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中小及新创企业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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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中小及新创企业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辅导业务,特设中小及新创企业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政策、法规与辅导措施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二、中小及新创企业财务发展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三、新创企业、知能发展、育成产业与社会创新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四、中小及新创企业服务创新与城乡特色产业发展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五、中小及新创企业数位转型、技术创新与循环经济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六、中小及新创企业行销通路拓展与商机促进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七、中小及新创企业国际合作交流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八、中小及新创企业地方服务网络与工商团体业务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中小及新创企业发展辅导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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