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4/M号法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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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

附件I 一九九五年施政方针
1994年12月30日
附件II 一九九五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

一、经济及财政政策[编辑]

在本领域内,一九九五年度的施政方针将循著巩固过去数年所定策略的方向展开。

预计明年落成的澳门国际机场,将成为澳门在自主及反映经济潜力方面的重要转捩点。

一九九五年将肯定因这一重要的基础工程所产生之动力而带来强大影响,亦将为本地区的经济带来期待已久的活力。

随著相继兴起的非传统行业的地位日益加强,工业结构多元化的新趋势将得以持续,另一方面,亦逐步扩大了本地区经济的第三产业。

本地经济由于在一九九三年的内部生产总值有5%的增长,预料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将持续增长,虽然当今国际局势仍存在不利因素,但因邻近经济区域的发展及内部的殷切需求而将之抵消。

通货膨胀率自一九九一年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至一九九三年底已降至6.7%。预计本年度仍会低于6%,虽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可能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随著贸易关系的不断扩大,仍可能达到这一指数。

另一方面,我们期望失业率如同以往数年一样保持在2%的较低水平。

汇率的稳定性及金融体系的现代化,将继续成为经济及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支柱,从而保障经济参与人的信心。

在财政领域内,本地区行政当局将继续关注现采用的公共收支平衡的正确政策。为此,继续执行严格控制公共财政的政策,使行政当局具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应付基础设施现代化的计划、社会福利服务的改善,以及过渡期内出现的各种负担。

一.一、经济活动领域[编辑]

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工业现代化,同时以实际多元化作为在经济领域内对占重要地位的传统工业的补充方式。

在这一方面,税务及财务的鼓励制度发挥著充分作用,故在可能对其作出改善而不忽视本地区经济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展开有关评估该制度效益的研究。

另一方面,将为这活动范围设立职业培训统筹机构。

此外,将修正有关取得设备及购置或取得设施的工业信贷补贴制度。

在新的生产活动范畴内引进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在此方面最为突出的是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IPIM)的新近重组,及以本地区为大股东的联生工业村发展公司(SPIC)的设立,这一切均足以证明当局在此领域内的政策是积极的。

新近重组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将展开及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尤其是辅助本地出口商及投资者的职能方面,并配备资源以便向出口市场及投资上的决策者提供必要及补充资料。

此外,亦设法开展推动企业界的活动,将澳门置于澳门、广州、香港三角地带的发展三角点上,并特别是透过这一目标及策略的确定,加强澳门与广东省会之间已扩大的联系。

同样应予关注的是,应向企业界宣传加强生产力及提高产品质素的重要性,使澳门的出口多元化,以便开拓新市场及推出新产品。

在引进投资的整体策略上,拟优先发展科技,并同时著重引入专业技术劳工。

为此,将实施一项关于给予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合资格的人才居留权的法例。

促进投资将不再主要集中于工业方面,而转为优先发展服务业,并创造对其发展有利的条件。

按照地域策略,这将集中于两方面,一方面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区域的联系;另一方面,从亚洲及欧洲的经济中吸引一些有意在本地设立工业单位或服务设施的投资者。

现正对在澳门国际机场(AIM)启用后举办第一届澳门国际展销会的事宜作出研究,届时可利用这一新的交通设施,使企业家及经济参与人了解本地区的能力及潜力。

“世界贸易中心”新大楼将于一九九五年初落成,从而更进一步具体落实其中一项既定策略,希望藉著发展其章程所订的活动,在促进业务方面增加实质贡献。

行政当局尚有意设立一间有其参与出资的风险资本公司,且将之纳入经济结构以冀在经济活动的范畴内引入一些优质及现代化的标准,并借此使接受其出资的各公司有更大的竞争能力。预计该风险资本公司将辅助设立一“企业之家”,其由一些被公认有创新潜力的本地年青企业家藉提交计划书而组成,虽然这些年青企业家有这些计划,但不一定具有财力发展。

此外,将建立发出对外贸易活动准照的新制度,并预计将这一制度配合货物转口活动,尤其是在透过澳门国际机场转口贸易方面。

在内部贸易范畴内,将制定规范零售业的法例,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

有关澳门参与国际组织方面,将继续跟进国际贸易的多边谈判工作,致力于本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实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作的承诺。

在法律本地化方面,致力于制定本地区的特定法例,目的是根据贸易及合作协定与欧洲联盟合作保护工业产权,并且在该协定所规定的各领域内继续推动使之得以巩固。 继续以全面参与的形式去推动新近成立的经济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各经济参与人的意见,使政策更有效配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实况。

再者,将设立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担负起职业培训及促进新科技的使命。

外地劳工政策应具选择性,目的在于解决劳工市场的局限,并使之与整体及局部经济增长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与此同时,将提高本地人力资源的运用,以达致全面就业。 将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意见,俾能使输入外地劳工的政策配合无论在整体经济上甚至是经济活动的各项范畴内的实际需求。

经济司的重组,将使这一作为行政当局基本工具的组织单位更能符合本地区经济管理的要求。

一.二、税务、预算及财产领域[编辑]

经在本年度作有关研究后,将于一九九五年实施有关物业转移税、继承及赠与税、旅游税的新制度;旅游税的新制度是继规范酒店及类似行业活动的规章后订定。

鉴于新近公布的关于汽油的法例及对车辆课征税项的有关工作,将对消费税作整体修正。

在税务领域内,将重新订定印花税并开始对评估设立单一所得税的可行性作出研究,旨在简化课税制度。这样做并不影响本地区保留的低税政策。

最终应保障纳税人能享有税务上的公正及衡平,并著手修正有关税捐程序的法例以及税务执行法典。

继各自治实体及各市政厅的新财政制度实施后,将在财政管理范围内,为仅具行政自治权的实体制定规范。

此外,将订定规范管制以常设基金支付开支的制度,以及修正本地区总预算中收支的分类。

还要完成有关预算架构的规范性研究。

在公务员本地化政策范围内的重要措施是,修正公共行政当局本地工作人员的住宅分配制度,此乃贯彻公务员本地化政策之重要措施。

继续致力于改善属本地区的居屋管理标准,逐步使之与实际状况及行政当局与住户的利益相切合。

为在财政范围内的既定策略得以具体落实,将筹设财政司的新组织结构。

一.三、金融体系及货币汇兑政策领域[编辑]

一九九五年将继续进行与澳门整体金融体系规范架构的现代化及深化有关的工作,以及继续对其进行监管。

为此,行政当局在此方面工作的宗旨为,应创造更多条件,使澳门整体金融体系长期配合本地区整体经济发展带来的增长及不同需要,同样,亦须配合其逐步国际化的有利机遇。

在此方面,应反映出本地区需要并顾及国际趋势,主要是在法例结构及由国际性机构所提供的建议方面,尤其是在对各机构的监管方面。

在银行业范围内,所展开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及实施特定的法律及规章,旨在设立新机构,尤其是金融中介机构及澳门币信用卡发行机构,以及修正风险资本及“离岸”业务的法例。

有关保险业方面,推行完善及/或实施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工作,修正保险业的法律及规章、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守则,以及福利基金及私营退休基金的法律制度。

在汇兑政策方面,货币暨汇兑监理署(AMCM)的工作,将在以维持汇率的稳定性以及现时港币与澳门葡币挂钩的制度为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展开。

在货币领域方面,按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协定,中国银行在与大西洋银行共同分担之制度下,开始发行钞票。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通则已修正,故在执行上已具备特征面对自治实体的新制度以及巩固金融体系的监管职能及货币市场的调整功能。

一.四、统计编制领域[编辑]

本地区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过渡期内的自然变化,显示出迫切需要最新及可信的统计资料。

政府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以及经济参与人及一般市民所作的选择,均对统计资料的需求不断增加,而这些统计资料是了解本地区的现状及需要所不可或缺的。

在经济统计范围内,一九九五年将使用由家庭开支调查(IDF93/94)结果所得出的家庭收支结构的新指数,以及本地消费品及服务性质结构的新指数。在这一领域内,将以一九九五年为基础开展对消费物价指数的修正工作,并加入“租金调查”计划的结果一同实行。

有关“批发及零售业”、“运输业”及“服务业”,在统计该等活动场所的数目后将进行新的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该等行业在本地区发展中日益重要的特性,同时,完善工业界及建筑界的一些已公布的统计资料。澳门经济活动分类表的应用,将有助于更准确了解澳门经济各行业所展开的活动,此外,将对该分类表作第一次修正。

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普查行动的抽样调查,旨在评估及测试定期人口普查活动的所有程序及工具,从而取得自上一次人口普查后人口主要待征发生变化的初步结果。

基于与环保活动有关的各公共及私人实体编制资料系统化的工作已完成,故与澳门环境状况有关的统计指数将供使用。

在就业统计方面,“工资与收益”及“劳工需求”调查的工作方式将予调整,同时,将对这些统计调查工作能否伸延至其他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展开研究。已修正的澳门职业分类表的官式化及其应用,将有助于改善关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之状况的资料质素。

在对外贸易统计方面,随著对现今仍生效的法例修正,将按照即将核准的外贸系统流量及基数制定新统计数据,以及修改即将公布的资料。为著继续已开展的工作,根据澳门经济活动分类表(CAM),以及依协调制度制作的澳门外贸产品目录(NCEM/SH)所编制的物价指数将供使用,此外,并透过采用自动处理记录资料的监控规则,改善这方面统计资料的质素。

在统计的全面性及统筹性方面,为必须拥有一全面、一致及适合澳门现况的本地区帐目系统,将从各机构及经济生产角度出发,重组及实行一帐目系统,并使之符合一九九三年联合国就这一事宜所通过的指引。

为适时及更好回应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将继续实施及巩固资料库,透过采用由现代资讯科技所提供的通讯设备及方式,供使用者提取上述资料,并提高现存统计资料的数量与质素。

随著设立统计暨普查司的新组织架构的法例实施,以及澳门统计资讯系统的相应更改,透过将已实行及正在运作的各附属资讯系统纳入一总系统,重整已编制的统计资料。为使统计谘询委员会(CCE)属下的专责小组发挥作用,在其组成方面及权限上应予以加强,以使委员会代表中的统计资料优先使用者作出更实质的参与及确实的贡献。此外,预计将核准统计活动本身的规章,其目的是为制作可动用并对了解澳门为必需的统计指数以及使用该等资料的实体界定及规范其参与范围、责任及保障。

二、运输及工务政策[编辑]

一九九五年运输及工务领域的施政方针,自然与往年施政方针政策的延续相配合。事实上,制定一项政策指引,即使该指引仅属某范畴,亦不能以不协调、孤立或仅限于一个年度的行为而执行,故有必要将之纳入于长期计划内,而该计划须依随澳门整体发展而作适当调整,亦须与行政上其他范畴相协调。

因此,无须惊讶现在介绍的与往年的在各方面有相似的地方。

一九九四年本领域的施政方针引言内主要提及的,可以说是在一九九五年继续推进与过渡期问题有关的实际行动,包括重组机关、推动公务员本地化,上述领域已于一九九四年迈开了决定性的步伐。

虽然本施政方针的构思是过往政策的延续,但要强调的是一九九五年是该施政方针发展的新台阶。这样,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四年内,巩固了基建性质的大型项目,以及奠定下一阶段发展的基础。在即将到来的一九九五年内,虽然继续执行有利于澳门长期发展的各项不同性质的基建工作,但重点集中于有关过渡期的问题,如准备有关行政当局新人员架构。

在这前提下,为运输及工务领域内各方面而制定的计划,计有:

二.一、大型基建项目领域:[编辑]

二.一.一、澳门国际机场[编辑]

澳门国际机场基建工程,即包括人工岛、客货运大楼、停机坪及相关服务区域,以及连接上述两个区域的道路工程,正按计划进行。根据承批者澳门国际机场管理公司(CAM),提供的资料,该基建工程约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完成。

空运协议的商讨正进展顺利,在编制本施政方针时,已与巴西、芬兰正式签署协议,也具备条件与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纽西兰等正式签署协议;同时亦与瑞士、丹麦、挪威、瑞典、德国草签了协议,现正待中葡联合联络小组通过。

另一方面,已与星加坡、泰国、南非订定协商日期,并正与其他亚太区国家,如菲律宾、南韩、马来西亚、越南、汶莱、日本商讨空运协议。

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当局订定航空空间的管理系统,并与香港民航当局商讨有关程序。 拥有澳门与外间航空联系专营权的澳门民航公司(AirMacau)经已在澳门成立。本地区在该公司出资百分之五,而公司的有关机关,即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已全面开始工作,亦已委任总经理。

另一方面,CAM已与由中国民航MASC及葡国公共企业ANA共同组成的ADA签署管理AIM整体的合同。而与经营AIM及关于推广、宣传机场新措施的“市场推广”行动有关的各项转批给,现正在商讨中,期望在九四年内完成。

航空运输经营者建议的航空役权的法定制度正处于待核准阶段、豁免税项及关税的制度则处于接近完成阶段,而《航空规章》的制度亦接近完成,这将是航空法例的主要法规。

最后,为设立与机场运作有关的必要服务,尤其与安全、防火、海关、移民及其他有关服务的跨部门行动正在展开。该等行动需要承批者、澳门民用航空局、澳门保安部队彼此间的紧密合作。

面对澳门民航计划的发展,一九九五年内主要集中于发展或完成下列工作:

——在AIM试飞;

——为各项转批给建造基础设施;

——培训机场人员;

——制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协定的航空系统的程序手册;

——巩固澳门民航公司,选择航线、购买飞机、聘用及培训航空人员、发出有关证明,并为澳门民航公司成为空运经营者发出牌照,以及通过有关程序手册;

——制订《航空规章》的航空补充法例及规范,并公布之。

二.一.二、九澳港[编辑]

一九九四年九澳港货柜码头由有关承批者负责经营。以货柜装载的货物及一般货物均有增加,在友谊大桥启用后该码头的运作能力已达至其最高运作能力百分之六十,预料一九九五年吞吐量达至其最高运作能力。

最近已开设直接来往于台湾澳门间的海上定期航线。本地区作为运输商品到珠江西岸的中途站前景乐观,九澳港货柜码头的经营条件亦会有所改善。

因此,现在正是展开经营九澳港第二阶段计划的适当时机。为此,所需的土地(填海)绝大部分已经批出,这使卸货码头外围的停泊位置及现有货柜大楼储存面积得以扩大,并预留相当广阔的土地,以便设立与港口事务有关的工业及服务。

在本领域内,新燃料储存码头将开始经营,而燃料集中储存将改善本地区的安全条件。

二.一.三、污水处理厂[编辑]

现正进行建设澳门污水处理厂(ETAR)的液体阶段及固体阶段的工作,工程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完成,预料同时完成妈阁至黑沙湾的污水下水道网。

氹仔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划及建造经已判给,工程预计于一九九六年下半年完成。

已准备路环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划及建造等招标工作,预料于一九九五年初开始招标,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完成该工程。

在一九九七年完成本地区的污水网络。届时,污水在出海前经过适当处理,对保护环境及改善生活质素非常重要。

二.一.四、氹仔及路环间的堆填区[编辑]

本计划的目标及精神已在九四年的施政方针内阐明,所完成的报告亦肯定了这项计划对本地区的都市扩展及发展具重要意义。该计划的实现,连同澳门国际机场、九澳港及为广珠交通而设计的铁路及高速公路伸延至澳门的可能性,均对本地区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已完成有关指导计划及初步研究,现正待审议,土地小组中葡双方正进行必要的接触,以便就上述计划全面达成协议。

二.一.五、其他工务[编辑]

一九九四年施政方针提及的计划因各种原因须跨越一九九五年继续进行。部分原因由承批工程的承揽人引致,受延误的包括氹仔体育馆及黑沙湾消防分局。

以有关准备活动为基础,于一九九五年推行若干新计划,其中较为重要的,计有:

——澳门文化中心,预料于一九九六年下半年完成;

——外港新填海区与友谊大马路连接的外围道路;

——在凯悦酒店前将要填海的区域兴建主题公园;

——在路氹公路侧的卫生堆填区,兴建用以休憩及运动的公园;

——重新利用及改造氹仔益隆炮竹厂旧址土地,有关设计图则已公开竞投;

——外港堆填区公园将扩至友谊大马路另一面,工程包括兴建一座地下停车场,面积达18,500平方米;

——兴建二龙喉中葡小学;

——在黑沙湾澳门污水处理厂ETAR附近兴建多层停车场;

——兴建特警队新大楼UTIP;

——兴建氹仔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新设施;

——兴建AIM区域内治安警察/水警稽查队联合警司处办公大楼。

二.二、本地区整治领域[编辑]

各项整治都市计划继续进行,下列项目的计划经已完成,并待审议及决定:

——氹仔北区都市建设计划;

——封闭氹仔厚望圣母湾的都市建设计划。

一九九五年继续进行下列都市化计划的研究:

——路环都市化计划;

——澳门西北区都市及道路重整研究;

——内港重整计划;

——林茂塘、沙梨头南部都市及道路重整研究;

——主教山/妈阁都市化计划的重订。

二.三、环境卫生及有关基础设施领域[编辑]

一九九四年预计的基建工程绝大部分已完成。

以下工程延续至一九九五年或于一九九五年开始:

——进行澳门半岛西北部即B河床雨水排放网及污水网工程,并将该工程伸延至沙梨头南部填海区;

——鸭涌河整治工程现正在计划阶段;

——进行整治筷子基半岛堤坝工程;

——进行北区西北部基建工程;

——进行黑沙湾加压站、外港新堆填区加压站、与澳门污水网有关的外港新堆填区的加压水管工程;

——兴建连接机场的道路。

二.四、土地批出领域[编辑]

不动产市场现正处于衰退期,故需求减少,有相当数量的楼宇空置,等待购买,批地因此减少。

由于该情况以及鉴于管理可供利用的土地应遵守的合理标准,故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间没有完成全部既定批给。

虽然如此,由批地带来的收入仍高于预计的金额,这不仅因过往数年批地的支付计划,亦因众多租赁及长期租借土地的批给合同修改所致。该等土地现正重新利用,并订立有关溢价金。

二.五、道路整治及公共运输领域[编辑]

有关道路畅通问题,即包括公路基础设施、交通整治系统、公共运输及停泊问题,我们认为已有妥善计划及评估。

在排除以行政手段限制车辆入口的情况下,考虑澳门地理及都市的特点,解决方法已于往年提出,并在以后数年继续实施。

有关方案包括以下行动:

——重整城市道路;

——兴建高低交错通道及行车天桥;

——兴建并充分利用公共停车场;

——劝喻市民充分使用公共运输工具,尤其前往繁盛市中心区;

——以中央交通灯系统改善交通情况;

——加强监察交通规则及有关泊车的法例的遵守。

一九九五年本领域的计划的主要工作计有:

a)道路网方面

——连接松山隧道北部及高士德大马路的行车天桥工程拟于一九九四年展开;

——扩展妈阁前地的通道工程,以便建造连接南湾湖至内港的濠沟;

——在拱型马路及青洲大马路架设行车天桥,以便连接罅些喇提督大马路及台山巴波沙大马路,工程将于一九九四年展开;

——在氹仔雅利雅架前地架设行车天桥,以连接美副将大马路及史伯泰海军将军马路,工程正处于计划阶段;

——连接外港堆填区及外港新堆填区的行车天桥工程;

——在氹仔北区架设行车天桥,以连接高励雅马路至史伯泰海军将军马路;

——在外港新堆填区东面架设行车天桥,以连接濠沟边缘的马路及友谊大马路;

——在青洲大马路上,架设西北马路的行车天桥,连接西北马路至高士德大马路;

——在罅些喇提督大马路上,架设高士德大马路行车天桥;

——架设行车天桥,以连接黑沙湾马路及友谊大马路;

——在靠近圣若瑟学校旧址的一段若翰四世大马路、友谊大马路(连接外港堆填区及外港新堆填区)建造行人通道。

b)停车场方面

——镜湖马路、新丽华广场的公共停车场工程将于一九九五年初完成;

——在内港、林茂塘、卑利喇街兴建新公共停车场;

——因批给合同而规定须向行政当局作出回报或行政当局自发而兴建停车场,如南湾E区停车场、关闸警区地下停车场、黑沙湾公共汽车停车场,后者以从污水处理厂所获得的馀下土地建造。

上述活动的领域尚包括:

——修改澳门泊车公司批给合同,该公司仅拥有经营公共停车场及在其内装置设备的专利权,故不包括停车场的建造;

——正分析澳门街道的交通灯自动化,工作需四至五年时间完成;

——澳门运输网的能力、对其调整的可行性、为配合澳门地区发展而给予集体运输工具优先的研究报告的制订,正在展开招标;

——分析专门实体对澳门泊车的研究结果,虽然该结果大部分与准备实施的措施相同。

二.六、法例及规章领域[编辑]

下列法规、规章现正制订,亦于一九九五年继续制订:

——修正《都市建筑总规章》RGCU;

——《澳门供水及污水排放规章》RADARM;

——修正《楼宇内车辆停泊法》;

——修正《公共工程承揽及材料供应总制度》;

——《水凝水泥混凝土规章》;

——《楼宇结构及安全规章》;

——《地基规章》;

——《水凝水泥混凝土结构及加强规章》;

——《三合土规定》;

——《楼宇钢筋规定》;

——《安全及防火规章》。

二.七、地图绘制及地籍领域[编辑]

在一九九五年继续推行下列活动:

——继续本地区的基础地图绘制、巩固大地网络及路环的几何水准网络,以及继续澳门、氹仔及路环的基础地图绘制;

——有系统制定本地区的地籍,继续更新地籍及其相应的地籍资料库;

——地籍的公布——分阶段公布花地玛堂区(第二阶段),风顺堂区及圣安多尼堂区,在几何领域内提出对地籍平面图的异议,更正并发出确实的地籍平面图;

——澳门地理资料系统的发展(SIGM)——第一阶段——将订定有关需要并分析拥有适当工具的使用者的资料。

接著组织并准备输入各使用者的特定资料,并使用SIGM。

除该等基碍活动外,继续支持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对有关土地的几何表示。

二.八、气象学及地球物理领域[编辑]

本领域的施政方针在指引上与往年的一样,于一九九五年展开下列特定工作:

——继续并加速培训澳门国际机场气象中心的人员;

——与CAM商讨设立气象中心与该中心投入运作的有关措施;

——兴建并装备位于氹仔的地球物理暨气象台新大楼。

二.九、供电供水与电讯的公共服务领域[编辑]

一如过往符合公共服务批给的精神,行政当局主要监察承批者的业务,以便合同条款的履行与向大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协调,该项服务具显著的社会性质。

一般来说,除偶然发生特别事故外,我们认为提供的服务尚令人满意,亦与相当高度发展的地区的水平相符合。

虽然承批者有责任推行业务计划,但由于该等企业相当重要,而提供的服务对民生有紧密关系,故不能不提及其发展计划的重要所在。

发电及分配电力的领域[编辑]

为新氹仔、黑沙湾、南湾/主教出的66/11千瓦变压站所计划的工作继续进行。

在一九九五年继续扩建路环发电厂,安装计划中的两部柴油发电机的其中一部。短期内,安装发电厂的最后扩建阶段的第二部机组。

由于本地区耗电量不断增加,故应展开有关土地的准备工作,以便在路环兴建新发电厂。

现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接触,以便落实一项合资计划,目的是澳门电力公司及其他葡国企业在中国南部兴建发电厂,条件是向本地区供应电力。

水的供应及处理领域[编辑]

一九九四年计划目标大致已达至,以下为一九九五年的计划:

——外港的水质新处理厂已完成,增加的能力每日多处理六万立方米水量,工程耗资澳门币三千万元;

——开始建造氹仔新水塘,于一九九六年第一季度完成,工程投资约为澳门币一千万元;

——扩大并改善总输水网,以便应付日益增加的需求,并确保减少水的流失,工程投资约为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

电讯领域[编辑]

主要活动为:

——扩大本地区及国际的电话中心,多开设一万三千个电话机位,由此,在年底前澳门电话机位总数增至十六万个;

——扩大流动电话网络,预料增加一千四百个使用者,用户数量于一九九五年底可增至二万三千个;

——在电讯领域推行新服务,例如GCM数码流动电话网络、国际电话免费专线服务、电讯服务的国际信用卡、私人电话交换机PPCA的集中化服务、电子邮寄的公共服务。

二.十、邮务及电讯领域[编辑]

在邮务领域的工作按往年方式继续推行:

——合理化、现代化及行政程序规范化,以便巩固资讯化及业务自动化;

——使传统服务面向市场而现代化,研究并引进新服务及邮品;

——扩大出售网络以配合人口增长,利用新设施的公众空间(外港码头、关闸边防站及将来的国际机场);

——改革专门法例,使之适应实况,以配合本地区新需要;

——巩固以经营收入的利润为基础的过往数年的集邮政策,以推广澳门形象、发行高质量邮票。

有关活动的规则现正制定,并于一九九五年继续《邮电纲要法》及《用户电讯基础设施规章》草拟工作。

有关申请参加的电视陆上服务——一般称为有线电视——批给计划现正在准备。

最后,于一九九五年完成海角游魂的重修计划,并加以利用,该计划包括兴建一所邮政电讯博物馆、一旅游中心及具备绿化区的休憩公园,并建造新步行径。

二.十一、海事及捕鱼活动领域[编辑]

本领域和去年相比没有明显更改,而施政方针继续朝向下列方面:

——确保一般的海上安全及海上人命安全;

——搜集水文资料,以便监察并控制航道及码头操作范围的水深;

——建造一艘拖船、一艘浮标船,继续更新现有船舶;

——将国际航海公约伸延至澳门;

——继续在澳门航海学校培训海上作业人员;

——支持澳门海事博物馆发展,使其继续作为文化推动及更新的机构。

另一方面,与土地工务暨运输司协调下现进行修订设立重整内港码头计划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而目的为更符合现时的实况,重新分配在各码头发展的活动,及编制一项非码头业务范围的都市细则计划,以便实行对澳门非常重要地方的利益及重新赋予动力。

二.十二、社会房屋及经济房屋领域[编辑]

本领域所定的政策在于继续达至下列基本目标:

——加速建设社会房屋,该等房屋是经济困乏、没有能力购置经济房屋的阶层所需的;

——为了无能力在自由市场购买房屋的居民,以房屋发展合同及特别合同制度加速建设经济房屋,并根据该等合同出售价格受控制的住宅单位;

——提供上述的房屋,从而有计划拆卸僭建房屋,重新利用该等空置地段,以发展本地区都市及基建计划;

——以有系统的维修工程计划重修房屋司屋村,由于有些楼宇面积大,保养状况极差,故该等工程费用昂贵;

——加快研究入住房屋及其他支助的新措施,以便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由于他们拟入住质素较好档次较高的房屋,故不愿意购买经济房屋,但因楼宇价格上升而没有能力在自由市场中购置房屋;

——修正有关法例: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促进居住政策;管理根据房屋发展合同所建设的楼宇的共用空间;租赁社会房屋(修改现行法例,以配合受益家庭新需要及特点);制定一项法规,使根据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建造的社会房屋的承租人在将来能够购置其租赁单位。

三、司法政策[编辑]

三.一、司法体系领域[编辑]

三.一.一、一九九四年推行的工作旨在巩固本地区司法上的自治。其中在聘任及培训懂双语的本地人员为司法官方面,已核准《司法参事通则》(一月二十四日第7/94/M号法令)及进入法院司法官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实习制度(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

因本地化的需要,司法部门的重组以及早日实现司法文员的职业及语言进修及培训的计划,亦为此领域的优先工作。

三.一.二、为达到这些目标,将实行下列措施及工作;

——根据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的规定,开始进入法院司法官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实习;建立澳门司法官培训中心并使其开始运作;

——继续录取司法参事的程序;

——为在法院普及双语及充分利用本地公务员,开展及鼓励司法文员的语言及职业的学习、培训及进修的计划;

——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的前提下、评估实际需要及考虑到纳入编制后的情况,重组及重整人员编制;

——就入职要件及晋升方面,重订司法文员职程;

——继续司法体系资讯化的工作,并维持及改善已作出有关该方面的工作;

——促进澳门与其所处区域的公共及私人的机构及团体的技术及学术上的交流及合作,以便推动司法界各职业组别的活动。

三.二、司法部门范畴[编辑]

六月二十日第30/94/M号法令公布的对司法事务司的重组,旨在回应司法、登记、公证、监狱事务及社会重返各领域的急切需求,从而确保各部门在运作上,能够有更高的效率及更能回应过渡期的挑战。

为此,在一九九五年,将实行下列措施:

——通过《公证法典》及《澳门物业登记法典》,至于有关草稿现已完成,而目前处于谘询意见阶段;

——通过新《登记及公证组织法》,至于有关草案现已完成;其中就入职要件及晋升方面,重订登记及公证文员职程;

——为在登记局及公证处普及双语化及充分利用本地公务员,开展及鼓励登记及公证文员的语言及职业的学习、培训及进修的计划;

——继续各部门的资讯化计划,并根据登记及公证业务的新法规,维持、完善及重订原资讯化的工作;

——在合理利用人力资源的前提下、评估实际需要及考虑到纳入编制后的情况,重组人员编制;

——继续跟进及监察私人公证员的业务;

——促进与澳门尤其是与其所处区域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登记及公证方面的技术及学术上的交流及合作。

三.二.一、在监狱事务及社会重返方面,透过核准剥夺自由处分的新执行制度的法规(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号法令)及短期内核准狱警纪律制度的法规,已建立新机制有效回应本地居民所要求的信心及安全感,预防一般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同时改善帮助囚犯改过自新及重新纳入社会的辅导计划。

在此领域,将实行下列措施及工作:

——透过制订规范及实施看守工作所需的科技,完善路环监狱的安全条件;

——规范及执行在监狱内对待少数者的计划,及设立一评审所有对待囚犯计划的制度;

——继续开展狱警的长期培训活动;

——维持及改善在路环监狱内的资讯运用;

——主要透过加强澳门与其所处区域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监狱及社会重返方面的技术及学术上的交流及合作。

三.二.二、在打击青少年犯罪及在青少年感化院了解青少年犯罪方面,将实行下列措施:

——为执行辅导及看守未成年人职务的人员,设立特定职程,并培训及训练属该职程的人员;

——改善对未成年人实行的刑罚措施,尤其是半容留制度、健康护理、心理辅导以及入住教育机构等方面的措施;

——在青少年感化院进行适当的改建工程,以设立女性活动区。

三.二.三、在整体管理系统方面,开展人员的语言及职业培训活动,以便实行双语化及充分利用本地公务员,以及根据本地化的进展,继续经常评估重组编制的需要。

同时在行政及财政管理方面,促进开展新资讯运用。

三.三、民事及刑事认别证明领域[编辑]

三.三.一、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身分证明司的新组织架构,旨在将居民证件及葡萄牙证件分开,以便于过渡,并确保于一九九九年将发出葡萄牙证件的工作转移予共和国有权限部门,而不影响该司的正常运作。

一九九四年已完成发出居民身分证的工作及将发出护照予外国人的工作予以资讯化,并完成本地区民事认别证明系统。

一九九四年已完成有关制定《社团登记规章》及《刑事纪录规章》等草案,并已设计刑事纪录资讯化计划。另外,已完成储存及查阅指纹的设备及以光学认别查阅文件的系统的安装。

三.三.二、考虑到过渡过程的需要,一九九五年优先实行的措施为核准新组织法及重组各部门,其中包括:

a)建立新组织架构,尤其是:

——委任本地人为领导人;

——组织葡萄牙证件厅;

——处理刑事纪录。

b)为达致本地化,实行语言及职业培训计划。

一九九五年实行的措施亦包括:

——修正居民身分证规章,以更灵活处理中文姓名的登记;

——研究及取得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发出的居民身分证的新格式,包括光学认别带及使其具不易被假冒的特征;

——建立指纹资料库及查阅储存于光学碟上的文件的资料库,以提高民事及刑事认别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及操作性。

三.四、预防、侦查及打击犯罪领域[编辑]

在此范畴内欲达到的优先目标系巩固历年所开展的工作,以使司法警察司有能力确保整体安全,从而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为该司公务员的本地化及提高人员质素,继续招聘人员进入刑事侦查职程,以培养将来所需的主管。

因此司法警察学校除开办晋升及专门培训课程以及语言培训课程外,亦将为录取二等督察开办培训课程。

另一方面,为更好预防犯罪,司法警察司继续开展对犯罪情报的分析及处理,以及继续与本地区的其他机构及保安部队,尤其是与治安警察厅及水警稽查队合作,共同计划及完成预防犯罪的活动。

为此,将采取适当地打击有组织罪行的特别措施,尤其是关于青少年犯罪方面。

在改善设施方面,将进行扩建工程,在原大楼侧建造一新楼宇及开始研究修葺原大楼的核心部位的工作。

为实现各部门本地化的目标,亦应促使对规范司法警察司的法规的研究,以作修改。

三.五、法律本地化领域[编辑]

在法律现代化及使法律配合现况方面,一九九四年已核准司法范畴的一系列重要法规,其中有:

——《行政程序法典》(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

——《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号法令);

——《司法援助系统》(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

——《法医检验法律制度》(一月三十一日第9/94/M号法令);

——《司法参事通则》(一月二十四日第7/94/M号法令);

——《进入各司法官团之实习制度》(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

三.五.一、法律本地化系过渡期的优先工作,考虑到法律政治架构及法律体系连续原则下,将使主要法规符合本地区的特殊情况。

为达到此目标,已完成大量重要法例草案,尤其是各大法典,而处于此状况的法例草案计有:

——《刑法典》草案,已交予联合联络小组作最后谘询;

——《刑事诉讼法典》草案,经翻译后,将送交作所需的预先谘询;

——《公司法》、《核数师通则》及《商业登记法典》草案,现正等待澳门律师公会的意见;

——为使《民事诉讼法典》配合本地区的新司法组织,对其首次中间修正作研究报告,其中尤其涉及上诉、诉讼的形式、传唤及通知等方面;

——《自愿仲裁法》草案正处于谘询阶段。

三.五.二、继对本地区法律体系的编列及系统化的工作后,一九九四年已编排共和国自1910至1994年发出的规范性行为(1623件)的临时性名单,且已由行政当局的不同部门作出分析,以确认该等行为是否仍然生效及列出本地区行政管理转移后应继续生效的法规。

一九九五年,对需在澳门继续生效因而应纳入有关部门的本地化程序的规范性行为作出在时间上安排的最终计划。

最后,基于已完成的适用或将适用于澳门的国际法文书的调查工作,为辅助本地区的有权限实体,一九九五年将开展使有关文书配合本地区法律体系的程序。

三.六、法律翻译领域[编辑]

一九九五年在法律翻译领域开展的工作,主要目标为在立法及司法领域扩大中文的使用,从而巩固双语法律体系的基础,使之得以跨越一九九九年,主要有下列工作:

——在立法及司法领域深化澳门官方语言的地位;

——订定本地现行法例中仍无中文译本的法例的翻译计划,并优先处理《澳门组织章程》开始生效后所公布的法例;

——制定在《政府公报》公布的行政行为的中文格式,供各公共机关使用;

——扩大以中文向广大居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专家推广澳门法律;

——出版新《葡中法律词汇》。

三.七、法律资讯及法律体系推广领域[编辑]

此范畴的目标仍为以中文提供法律资讯及推广法律的活动,借此,使广大居民对澳门的法律体系有一定认识。

为此,将实行下列具体工作:

——在立法事务办公室及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CAIP)的合作下,继续法律谘询办公室的活动,旨在使居民中的经济能力较薄弱阶层能有求诸法律的途径;

——以双语定期出版一本具法律技术性的法律杂志,在学说及司法见解方面探讨本地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

——透过参与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专门会议、讲座或研讨会,向外介绍澳门法律体系,使外地对本地区的政制、法制及司法体系有更深入的认识。

四、卫生及社会事务政策[编辑]

在卫生及社会事务领域之施政方针,主要是继续一向致力之完善有关系统的工作,向群众提供较高质量之服务,使资源管理合理化,以及在为过渡期及过渡期后各机关之正常运作所需技术人员之培训及本地化等方面作出努力。

四.一、卫生领域[编辑]

在卫生领域内,将继续以预防疾病为首要目标,并使不同部门和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上述目标所进行之活动得以相互配合及加强。

事实上,从各种资料显示,澳门居民一向拥有较佳之健康状况,此乃一直以来在卫生教育及疾病预防方面不断努力之成果,而这些都是必须继续保持及加强的。

为达致上述目的,在卫生领域上将开展一系列计划,其中在初级卫生护理方面,将实行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成人保健及老人保健等计划,亦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建、饮食方面的教育、饮食卫生,以及预防肺结核病等一系列工作。此外,关于保持本地区生态环境的平衡,将由环境技术办公室展开研究工作及作出有关行动。至于采取措施,以改善工作地方、居所及向公众提供服务之场所等地点之卫生条件,则属各卫生当局及负责工作安全及卫生部门之职责。这样,透过多个部门的参与、相互协调,共同实施各项措施,对危害卫生的因素作最有效的控制及打击。

在上述方针指引下,并以加强预防疾病的措施为目标,初级卫生护理计划将包括一些新项目,如鼓励母乳育婴;实行乳癌检查计划;对预防循环系统、新陈代谢及赘瘤等方面的疾病之药物使用制定规则;继续推广始于去年的预防乙型肝炎疫苗注射;开展一项关于预防循环系统疾病的健康教育计划,此计划将针对吸烟的害处、饮食习惯、久坐及精神紧张等方面而制定。此外,亦包括为食肆制定卫生规章。

在稽查公共卫生方面,将为各个具有监察及控制水质、食品等职责的实体界定工作范围,一方面加强有关控制之效力,另一方面,消除重叠的稽查工作及避免出现双重标准的情况。

对于在市场或商场供应之食水及食物,政府将加强质量管制。这是公共卫生领域内其中一项主要目标。为预防疾病而对食水及食物作质量管制的工作,即使已有改善,但仍须努力,使本地区达致发达国家的质量水平。

为了对因进食受污染食物而引起的疾病作预防,将进行研究,为本地区以外的核电厂发生意外时所必须实行之紧急计划订定具体措施。

加强在打击爱滋病工作中所采取之行动,并从国际认可的指导方针中选择较适合澳门状况者作典范,而有关行动将明确指出爱滋病的危险并非仅存在于某特定社会群体内。

为与一系列致力预防疾病的措施相结合,将推广一项由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反吸烟运动,目的为减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间之烟草消费数字。

为了继续保障医院所使用的血液的质量,将开展一项鼓励自体输血的运动,希望藉以逐渐减少因输血而感染疾病之风险。

预防疾病的另一项行动乃致力消除因不当使用药物所引致的危险,这项工作将受特别关注,尤其是透过制定及通过崭新且严格的规则,以管制药物的宣传广告,以及加强控制传统中国医药产品的质量,这将由随后通过的法律所实现,即规范对供应该等医药产品场所发出执照的法律。

作为公共卫生稽查工作中的重点,将会加强公共卫生化验室的回应及参与能力,更新其设施、设备,并给予其他必需资源。

经过多个部门合作组成的特别工作小组研究后,将建议通过一项有关精神健康问题的特别法规。该法规一方面订定关于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以及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等工作方面应遵守之规则,另一方面,肯定精神病患者亦应享有基本人权,并为该等权利获得尊重而建立保障。

打击对药物依赖的危害属卫生领域内的一项优先工作,十多个有关计划将预期实行,主要集中于防止药物依赖者的产生、对药物依赖者之治疗及康复工作,以及在反吸毒运动方面培训人员,并与各本地区机构及国际机构合作。

此外,旨在鼓励群众参与为打击毒品订定策略的工作,将设立一生命计划谘询会,该谘询会将由与解决吸毒问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之机关及机构之代表组成。

在专科卫生护理方面,将透过对现有资源之充分利用和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学术及技术水平,使医院的运作能配合对医院服务需求日益增加的情况。

为此,除了加强公立医院(仁伯爵综合医院)之医生队伍,以应付有关需要外,将继续向镜湖医院提供补助并与其保持紧密联系,以发挥两院间之互补作用。

随著加强癌症的预防及治疗措施,将研究设立放射性治疗服务的可行性。

至于仁伯爵综合医院方面,将开始执行一系列必需的措施和有关内部组织的措施,以配合该医院所属类型,这项工作将以一直以来对该医院的特点所作的研究为基础,更好利用其现有设备及人力资源、方便居民寻求医院医疗护理、令使用医院的病者对医院服务更为满意,及体现整个医疗系统系专为病人提供服务的精神。

最后,鉴于近期在医院内所作的移值手术有增加的趋势,本地区在有关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捐献及收集方面应具有适当法律制度,因此,将向立法会建议通过一项有关该方面的法律。

四.二、社会福利领域[编辑]

社会福利政策将继续著重于向在本地区发展社会福利活动的不牟利实体及机构提供技术及财政上的帮助,尤其是对一些需要帮助的家庭及群体,如小孩、青年、老人、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士及残疾人士等提供帮助之实体及机构。

为此,将核准一项关于行政当局对上述实体及机构给予补助的法律,以订定所包括之情况及给予补助之应遵条件。

除了私人发起之社会福利事业外,公共行政当局将透过澳门社会工作司直接参与公益事务,实行有关下列事宜的年度活动计划;开设两所托儿所及两所社区中心;于青洲设立一所接待中心:向托儿所及青年宿舍的负责人开办培训课程,以及开办关于社会设施内安全措施的课程;为用作社会福利用途之楼宇及住宅进行修葺及提供保养;加强对灾民及难民之收容能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尤其是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合作。

为发展最近通过的《家庭政策纲要法》内斯定的原则,将在社会服务方面为老人提供家庭服务,而社会工作司及卫生中心合办之卫生护理项目,亦包括在家庭服务范围之内。

将在献给妇女的十年中最后一年——一九九五年内发展一系列活动计划,宗旨为使群众关注现代社会的妇女问题,重点在于对本地区妇女的社会及家庭状况进行研究;并透过座谈和讲座的方式,讨论为保障妇女所享有的机会平等权利方面应采取之适当措施。

在社会保障领域内,将研究给予结婚津贴及分娩津贴的可行性,以配合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所订定之提供社会保障之一般规范。同时,亦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之成果,以巩固该基金履行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义务之能力。

四.三、劳工及就业领域[编辑]

在劳工及就业方面之施政方针将继续以下列者为首要目标:

——加强与各社会伙伴的合作,以维持社会稳定,提高人力资源之价值,以及致力使年青人投身社会;

——透过有效之监察行动及提供有关劳工及雇主之权利和义务的资讯,来完善劳资双方关系;

——透过加强稽查及预防职业上之危险,以改善工作环境。

在就业问题上,将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是经常收集有关劳工的需要及职业介绍所的资料、开展对职业能力的评估,以及职业辅导,目的为使劳工的供求关系相配合,此乃就业市场之正常运作及增加生产力之必要条件。

根据本地区经济活动的发展及变化的现有资料,将加强职业培训,其目的一方面是使劳工获得新的及更多的专业资历,另一方面,是为协助劳工转职及提供职业进修机会,以配合劳工市场的变化。

在工作的卫生和安全方面,将致力消除职业危险的情况,旨在更广泛及更有效保护劳工的健康。

为达致上述目标,将加强有关职业性噪音、建筑工地卫生及安全、劳工意外保险及职业病保险等之培训、提供资讯及监察工作;同时,致力实行对工作地方的稽查计划,以评估工作环境在化学及物理上之污染程度;对于从事易引发职业病的工作之劳工,实行定期及临时性的身体检查计划。

最后,为使劳工法律体系能配合本地区的现况,将鼓励各社会伙伴,就规范劳资关系的法例应作出的修改进行研究和讨论,尤其是在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劳动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

四.四、环境保护领域[编辑]

在施政方针中,环境保护乃公共行政当局内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因维护生态平衡及健康的环境有赖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在设计及执行本地区整治计划、基础建设及工程时,亦须注意以保护环境为指导思想,目的是增加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及意识。

为达致上述目标,在这一年内,将在群众间开展一系列有民间机构及团体参与之活动计划,让市民认识到每个人在保护环境方面均有责任。

上述计划包括展览、讲座、座谈会、比赛及有关作品的出版及推广、国际会议及关于环境保护之本地法例。

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将开展一项消除环境噪音的运动,该运动系继旨在消除或减少本地区噪音污染主要来源之法例获通过后举行。

另外,将制定法例,使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有关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内所列之本地区应承担之义务得以贯彻执行。有关法例生效后,将开展对氯氟碳化物(CFC悆)及使用该等物质的设备之生产、入口和出口实行控制的运动。

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还有以下目标:改变经济参与人的行为及态度,向其解释环境保护,并向其提供相关之培训,以及研究及准备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适用于对环境之破坏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为此,将实行下列计划:

——油质之转化——对通常投入排水网络的油质进行转化工作的计划;

——澳门的噪音——评估澳门及离岛各区域的噪音污染情况之计划;

——澳门空气质量——评估本地区空气污染情况之计划;

——环保教育——在学校课程内增强环保教育。

研制长期的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调整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预防及控制环境污染的情况以及改善市民的生活质素的依据。

四.五、保护消费者领域[编辑]

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之施政方针,将继续以作为公共行政当局有关职责之两个主要参与领域为主。

其中一个参与领域是对在市场出售之产品的质量及安全进行监察及控制,另一个是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其权利以及在选购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资讯。

在监察及控制工作方面,有关法律已向多个公共机关及机构赋予对资产及劳务进行监察的权限,而使有关监察权力更为有效及切实可行乃必须继续努力的目标。此外,将更新有关订定及处罚妨害经济或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之法例。

建立消费者的批评意识,使其更认识产品,乃透过适当的资讯提供而达致,而有关工作需要技术协助,在这方面,政府将对于立法会提起的重组消费者委员会工作尽量提供帮助,旨在加强该委员会对消费者的请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作出回应的能力。

将设立一资料中心,透过定期刊物和社会传媒,提供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新讯息。

最后,为使消费者委员会与各公共机关的工作相配合,将透过定期接触和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存保护消费者权利上各方所采取的措施,致力促进双方的合作。

五、行政、教育、青年及体育政策[编辑]

行政当局在过渡期内必须在结构上作出更新及现代化,提高其人力资源的质素及使之本地化。

同时,随著规范纳入葡萄牙共和国部门、进入澳门公共部门职位及在职程内晋升等程序的法规的公布,使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得以作出有关选择,因此,有必要促使充分利用本地人材、贯彻行政现代化及扩大使用双语。

在该领域,培训人材仍占首要地位。同时,鉴于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系统的效率有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普及教育与提高教育质素在为过渡期及创造澳门未来所订定的策略中将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五.一、行政及公职领域[编辑]

在行政组织方面,除公共机关的重组外,尚应继续简化工作程序及行政程序,以及改善服务质素、回应速度及在与公众的关系上采取适当的态度。

提高公共行政人力资源的质素为过渡期基本任务之一,因此,近年一直贯彻执行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及个人质素的措施,以有系统的方式达至本地化的目的。为达至本地化,将尤其针对认为对公共行政的有效运作所必要之领域,加强培训活动及提供特别奖学金。

应特别注意,准备分配于各部门翻译员专业化的培训,以及善用双语人员,尤其藉以改善公共行政当局与市民的联系。

在技术法律领域上完善公共行政当局的法律体系,以回应过渡期的特殊需要,尤其是产生于人员本地化进程之需要。

在资讯技术方面,将InforMac(行政当局资料通讯网)扩大至各部门,以便将电子邮件系统用作部门之间联系的通讯基、使各部门得以接达具共用性的资料基以及综合管理行政当局所需的资讯及综合管理对改善向市民提供资讯的工作所必要的资讯,而改善系透过公布行政当局的行为及公布其为市民提供的服务而达至的。

促进公共机关与高等教育机构之交流,以便改善尤其在资讯科技方面解决办法的质量。

为了分析部门的运作,以更正程序上之不当,并为程序订定指引,应继续开展一些视察活动及技术性行政审查工作。

澳门公务员纳入葡萄牙共和国部门与承认及实行由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所设立的选择的程序,应与公务员本地化进程配合而发展。

然而,在各机关存在之公务员本地化临时计划将由确定计划取代,而该确定之计划将以协调的方式且权力不集中在司级部门之情况下执行。订出培训适量及优质之中、高级人员为优先项目,并加强条件以便本地人员可晋升至主管职位,而晋升系按资格及保证能留在行政当局工作作为标准。

市政厅的活动应继续得到协助,以便创造条件,使在其负责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得以更好实施。

五.二、教育领域[编辑]

澳门教育制度的发展涉及整个社会,与本地区的发展及现代化息息相关,其目的为唤起青年维护标志澳门特色的价值观,并提高他们的质素,以面对转变的挑战。

五.二.一、高等教育[编辑]

鉴于过渡期、行政当局结构现代化及公民社会的需要,对在科学、文化及技术等领域上的高质素本地人材的需要不断增加,所以一直以来,高等教育系朝著对该等需要作出适时回应的方向而发展。

由于研究生培训活动系高等教育发展策略的一环,所以应透过扩大硕士及博士课程以推动该培训活动。

应重新评估由澳门大学及澳门理工学院所提供的课程及教学大纲,使该等课程及大纲不断得到调整,以配合因澳门社会不断现代化而产生之需要。

同时,尚应研究及促进新措施,尤其应透过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合作,以推展学术及技术的研究,其中应重视与葡萄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的合作。

在充分利用高等教育机构的人力、技术、财政及财产等资源的前提下,应使有关组织结构、部门运作及管理手法现代化,并且应扩建上述机构,以回应不断增加的学生数目及所举办的培训活动。

鉴于所订立的协议,透过澳门基金会,对“联合国大学国际软件技术研究所”提供有关协助。

五.二.二、非高等教育[编辑]

准备于一九九五年在教育领域投入巨大资金及努力,以巩固由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规定的适合澳门实况的教育系统。

在人力资源方面,为各种学科及教育等级订定培训教师的法例,以及与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及其他从事培训职前或在职教育工作者之机构合作,加强培训课程,同时亦应完成教师职程通则。

为在均等机会之条件下确保可接受教育,致力完成1993年至1995年准备的学校网络计划,展开第二期学校网络计划,并开始实施第一期包括小学预备班及小学的免费及普及的基础教育,同时,在学校福利工作范围内,对贫穷学生给予津贴以及对促进成人及弱智人士教育活动之实体给予津贴。

仍在这范围,将采取措施以确保对学生进行全面培育,推行促进其健康的活动,并透过有权限机关的合作,致力防止及消除学龄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为使教育系统更好配合就业系统的变化,应设立技术性专业课程,以培训中层工作人员,帮助青年完成学业及提高其在社会的价值,尤其应资助私立教育机构所举办的活动。

透过编制幼儿教育、小学预备班及小学的教学大纲,并在教育委员会的协助下,订定中学及技术性专业教育课程编排的指导性框架,以及订定成人教育的课程及课程计划,促进以中文教授的课程的发展。

对于作为发展上策略性因素的终身教育及延续教学,应特别重视旨在肯定本地居民文化特色的活动,同时,应为此完成法规,以设立在终身教育及成人教育上的规范性框架、有关计划及参与机构。

同时,应制作并推广学校教材及其他教学工具,尤其出版符合本地区教育实况及文化实况的教科书。

透过取得多用途的设备的方式,完善尤其属学校网络的设施,以使该等设施的使用更具灵活性,使学生占有更多空间,以及提高教学质素及学生在学校的福利。

五.三、青年领域[编辑]

青年人在建造本地区未来上扮演改革者的角色,他们应积极、有目标及具创意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保存澳门文化特色。

在这方面,作为发展个人能力及促进与社会接触的因素,青年结社应继续得到加强及促进,尤其应透过培训在青年活动方面的导师及推动者,以及透过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同类团体的合作来实现。

为使青年能投入劳动市场及提高其资历以应付需要并更好发挥其创造潜能,应促进培训活动。

透过青年中心及学校,开展有关环境、生活质素、健康教育、预防药物依赖及打击不法活动等事项的培训活动。

透过加强对技术资源及设施的运用,以及使青年得到基础体育培训及鼓励他们参与体育比赛,促进体育活动。

五.四、体育领域[编辑]

在现代化社会中,体育活动在共同参与及各种文化交流方面具有其重要性。

因此,应尤其透过本地区各体育组织的代表机构,致力辅助及促进市民参与体育活动,而在各领域上,尤应强调学校体育及青年体育。

在发展体育方面,应继续透过“体育发展基金”向体育团体提供财政资助,同时亦要完善及扩大有关基础设施。

此外,参与体育活动兴趣的不断提高及在筹备体育活动方面越来越高的技术要求,意味著需要改善可动用的人力资源的质素,因此,应继续透过“体育暨运动学校”以及透过其他培训活动促进有关专业培训。

再者,鉴于“运动医学中心”在监督体育活动及对其提供医学辅助方面的重要性,应普及医学检验活动。

为与其他体育群体建立联系及使本地运动员获得比赛的先进经验,应资助澳门参与在本地区及外地举行的国际赛事。

六、安全政策[编辑]

施政方针在安全政策方面以继续近年来的努力为指导,并透过不断采取之措施加以落实,旨在更有效达到一维持不变的目标:确保本地区的生活条件,以使经济发展体现在个人及集体福利上,并维持秩序、公共安宁、对人及财产的保护、社会安定,以及面对来自违反法律、犯罪、不受控制的移民及严重事故、灾祸或灾难的威胁时,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正常行使。

将要实施的安全政策受到不同方面及性质的条件限制,他们反映了本地区固有的特殊情况。

本地区的地理位置与中国大陆相临,且随著边境两边填海工程的进行而不断靠近;而其地形之不连续性造成与其所占面积不相称的边境伸延。边境不严密与这两点有关。

有关基础设施计划的大型工程之落实及承担,造成邻近地区船只、车辆、物资及人力的大量流动;另外,社会经济地区差异显著,由于澳门地区有令人羡慕的发展程度、福利及安全,吸引著游客和投资者,因此造成极强的移民压力亦是边境不严密的理由。

在控制边境方面,将要实施之方针除提及的几点外,还受到澳门经济生活基本利益的其他限制,因为在发展工商业等重要活动、新移民的定居及都市化进程的加快、或与邻近当局发展关系时,将导致旅游者及劳工在边境检查站的每日大量流动。

另一方面,大量居民聚居在这块细小的地区,他们在种族及文化上有差异,欠缺归属感,有时被排除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以及由于本地区所开展的经济活动的类型使得流动人口增加,这些都是违法、犯罪率上升的因素。

葡萄牙法律体系维护赋予居民个人权利、自由及保障优先地位的宪法及刑法价值,澳门处于他的人道传统庇护下,然而在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之刑法较严厉,故对本地区面临的犯罪及安全情况造成威胁。

尽管这些考虑都很重要,但打击犯罪,安全政策显然是以现行法律架构及尊重居民的权利、保障自由为限度。

另外,澳门人口过于集中于市区,加之古老建筑密集,以往建筑并未考虑安全问题,而现时建筑的公共道路又不适应居民的密度,地区的不连续性及与外地必须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海上和空中联系的类型,以及澳门的气候特点具有经常及强烈的气候变化,这些都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灾祸的发生。

在民防方面,安全政策应以必要之合作为前提,居民——不论是个人或是私人或公共机构的成员应提供合作以预防及限制此类灾难所造成之损害。

在这些方面,我们定出了安全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

边境控制领域:阻吓并遏制未纳入法律规定之移民规范措施内的人进入本地区或在本地区逗留,以及由于经济、卫生或安全及不遵守现行法律体系等原因,阻吓并遏制有关货物进入本地区。

打击违法及犯罪领域:透过法律措施预防、阻吓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以确保其对正常活动所造成的危险及限制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并且创造条件以吸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游客及投资。

民防领域:救援并帮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预防危险的发生,减少发生的可能性、限制集体风险及减低严重事故、灾祸或灾难对人、财产及环境的影响,以保障满足个人及集体生活的基本需求。

一九九五年的施政方针,在安全政策方面,除继续、加强及完善前几年所开展的活动外,将特别重视建立在立法会所通过法规规定的组织结构及澳门国际机场(AM)一般安全计划。

为了落实既定目标,所开展之活动的指导方针如下:

结构性质之方针

——根据有关重组之立法工作,建立澳门保安部队之部队及机构的新组织结构,并使行动方式适应新的法律和组织架构;

——加快本地化进程及为加强双语而展开培训活动;

——致力人员培训,尤其是澳门国际机场安全所需之特殊人员的培训;

——完善人员的一般培训,特别在公民教育方面,以提高服务效率,改善与公众之关系,改善形象,取得居民的信任,以及提高居民的参与及合作程度;

——透过适当的保养及现代化计划的制定,提高设备的运作;

——更新及改进现有的基础设施,使其能更好运作,从而令使用的部队及机构具有更大的回应能力及效率;

——安排新的及更合适的设施予某些部门以提高其应变能力及效率,尤其是移民局(外港新填海)、特警队(关闸总部)及机场联合警司处;

——建立光学纤维缆网络,以加强通讯中心间及资讯系统间的联系,并使这些系统能更快作出反应;

——就澳门保安部队内部及外部事务,尤其加强其机构及部门与行政当局各机关紧密及长期的合作。 行动性质之方针:

——透过社会传播媒介及安全运动,向居民提供资讯及展开宣传活动,使其主动参与预防及打击违法及犯罪、阻吓及打击非法移民、预防严重事故或灾难的危险,以及制订发生此类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

——推行非官僚化及接待公众查询的计划,并运用现有的机制确保与居民的直接接触,以清楚及及时阐明其权利、义务,以及机关的职责,从而使居民充分利用该等机关所提供的服务;

——透过机关资讯系统的相互联系及改善给予公众的资讯,推行资讯综合管理;

——在本地区现行处罚幅度之调整,特别是调整严重及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以阻吓可能出现的违法方面,与有权限实体合作;

——在预防和打击犯罪及控制边境人及财产的流动方面,加强及深化与邻近当局的联系,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的联系。

六.一、特别在边境控制领域:[编辑]

——维持边境检查站的有效运作,尤其是将于澳门国际机场运作的边检站,并加强监察工作,以有效控制货物进出本地区,特别是毒品和武器的进入;

——加紧在海上管辖区的巡逻,以监督船只及船员,并阻吓及侦破非法移民;

——加紧认别及监察行动,以补充上述两项行动并遏制非法移民;

——发展与海关合作委员会的联系。

六.二、在预防及打击违法及犯罪领域:[编辑]

——向企业及场所宣传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以其为目标的犯罪行为或减少犯罪行为的后果;

——以经常发生的事故为鉴,制定应变计划,并进行演习,藉以完善警察部队的行动;

——提高应变能力,以打击严重暴力、制止破坏公共秩序,消除其他特别威胁,并向执行该等任务的保安部队提供适当训练、指导及设备,特别是有关澳门国际机场开始投入运作所必需者。

六.三、民防领域:[编辑]

——根据以往应付危险情况的经验,扩大“TAI FONG”民防计划的范围,在容易引起大面积火灾的地区或地方,回应由此而来的危险情况,从而调整该计划;

——在民防领域,准备及验证应付发生明显严重事故时的应变计划,尤其是机场及燃料码头发生事故时的应变计划;

——提供资讯及展开宣传活动以便法人实体主动参与及协助采取减少损失及提高救援效率的措施;

——透过与公共及私人实体订立合作议定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资以加强民防计划的行动能力;

——与指导民防计划的区域间国际机构发展合作关系,特别是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的合作关系;

——透过与中国当局的通知协议,如大亚湾核电站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及时通知并在本地区采取准备措施;

——完善“紧急救护”制度,以有效回应救援要求。

七、传播、旅游及文化政策[编辑]

透过保存澳门具有意义的文化、人文和建筑财富以及透过各种文化的共存和交流,以保持及发展澳门本身之特点或独特性;在本地所处区域和国际上推广、突出和确认澳门之形象;分享资讯和知识方面的全面通讯网的存在,以上都是澳门处于目前政治过渡的历史时期和建设澳门自治、安全、稳定的未来的基本条件。

推进行政当局和市民间作为信任和稳定有力因素的沟通和长久性对话,确认澳门作为旅游最终目的地,发展旅游项目及使之多元化,创造和增强有关条件使“澳门——文化之域和通向中国之大门”成为现实,并一直保持至未来,以上都是行政当局在传播、旅游和文化方面的长期关注事项,而且要创造和发展现在的基础建设,使其作为对繁荣和充满信心的未来澳门的有力支持。

七.一、传播领域[编辑]

澳门处于决定性的历史时刻,因此需要加强及整体处理对内对外的传播和信息渠道。

必须加强对话和传播,因为行政当局认为这不仅是确保互相理解和合作的因素,亦是在本地所处区域及国际上推广一项实现未来自治的策略,以及推广本地区作为经济、政治及文化交汇点的良好形象的工具。

以下是行政当局在传播领域上之目标:

——继续一直以来推展的培训计划,不仅是为了提高现有的社会传播专业人士的水平,亦是为了培养本地区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的新人才;

——加强非官方的传播渠道,并加强日常资讯的传播,特别是和社会传播媒介合作,以宣传澳门的现在及其潜力,并在本地、本地所处区域和国际范围内树立澳门的真实、深刻和被接受的形象;

——发展关于澳门整体上的资讯文件的制作,并透过所有可能使用的方法,不仅在澳门,而且在国际上进行宣传和推广;

——继续《澳门》杂志的出版、发行和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强分析工作,以向行政当局提供关于社会舆论的真实和客观内容;

——加强行政当局与社会传播媒介的接触,继续已展开的透明政策;

——支持和鼓励社会传播媒介科技现代化;

——创造条件,使葡文书面和视听社会传播媒介在澳门将来继续存在,而该等媒介属体现葡萄牙在这区域数百年存在的特色;

——尤其透过加强以两种官方语言制作资讯和文件,以及透过语言培训,以普及在行政当局、社会传播及居民关系中双语之使用;

——继续发展及加强有关保持中文和葡文之电视及电台公共事业之条件和工作,并建立必要的法律架构,以促进特别在电视广播领域资讯推广的新形式新科技的出现和发展;

——随著获通过之重组架构,以及透过配备懂双语之人员,加强新闻司之服务,使之成为行政当局与社会传播媒介及其他对象沟通的主要渠道,并在分析及制作方面对行政当局给予有力支持。

七.二、旅游领域[编辑]

澳门——一个拥有其本身独一无二特色的地区,由于地处经济蓬勃发展和极具旅游潜力的地理区域——在旅游业方面获得重大增长,澳门1995年旅游业的持续增长将受到澳门国际机场的落成这因素的积极影响,该因素亦将推动澳门商业的各个领域。

毫无疑问,此项基础建设将使澳门获得确认为旅游最终目的地,并使致一深刻的变革,本地区旅游业官方及私人实体采取深刻改革,把程序现代化,(思想、思维与办事方式改变)。

因此,培训及改善服务质素;使旅游项目丰富及多元化;加强各机构与旅游及酒店业经营者之联系;确定澳门作为旅游最终目的地;鉴于本地所处区域内传统市场和正在发展的市场,以及其他旅游目的地越来越多元化和越益激烈的竞争,需要客观和竞争性地推动、保持和发展旅游项目的文化基础,以上各项都是制定1995年之旅游政策时的主要关注事项。

旅游领域的目标为:

——透过“澳门——文化城市和通向中国大门”使澳门作为旅游最终目的地和得到确认,加强澳门在所在区域中的独有特色;

——透过推行培训,以加强和改善整个旅游业对顾客的服务质素,重点是:设立旅游高等学校,以及重组旅业学校,使之作为中等程度之培训架构;完成新设施之建设;采用具实用技术内容之教学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课程计划;加强与本地经营者的联系,以便将知识实践及在该等单位内进行实习;

——落实与欧洲联盟的合作议定书,以培训师资及举办IATA之专业课程;

——努力进入和争取“会议与奖励”市场,这方面的努力因公营和私营部门兴建的基础建设而得到支持,并能满足该市场的需求,在该方面的重点为旅游活动中心之整体设备及全面管理工作以及开始建设未来文化中心的礼堂;

——增加旅客在澳门停留时间,使旅客逗留的天数和平均消费额增多,努力使旅游项目增多并多元化,以及定期举办有助吸引游客的大型活动项目。

以下是应执行和落实的计划:

——氹仔岛的主题公园及游乐场;

——望厦山及妈阁山的城市公园;

——国际机场和路环的旅游谘询中心;

——旅游活动中心的大赛车博物馆和酒陈列室。

也是将推行的活动:

——氹仔岛海边马路的旅游计划;

——使旅游点和古迹,如嘉思栏公园、大三巴牌坊、大炮台、岗顶前地、亚婆井和福隆新街得到美化、保存和有良好照明设施;

——建立澳门旅游特点的形象,并透过开展宣传活动将之推广;

——重新确定推广策略的目标,集中开拓有客源潜力的市场和成为与澳门有直接航空联系地点的市场,与澳门机场公司和澳门民航公司建立紧密联系,以充分利用旅游航线;

——重新制定“Macau Tourism and Information Bureau”(MTIB) 的结构和功能,使其更具竞争力和符合澳门旅游业的需要;

——加强与本地经营者的联系和对话,以便鼓励其更积极参与对内及对外的推广活动,改善其服务质素和配合澳门有国际机场的新情况;

——加强与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机构的合作关系;

——发展及改善可提高机关效率和服务的资讯计划,特别是在自动发出牌照、多种媒介、行政手续和完善统计数据库等方面;

——重组旅游司,使其内部程序与在新的《酒店及同类性质业务之规章》、行政准照之发出制度及规范旅行社业务方面法例的修改相配合。

七.三、文化领域[编辑]

澳门是西方和东方作首创性对话的象征。

在承认不同群体的差异和互相尊重的情况下,促进相互了解和积极共存,计划和施行将来在世界这一角落保存葡国文化的活动,并使澳门成为文化传播中心,这些均为1995年主要的行动方针。

因此,以下为致力达到的目标:

——保存及丰富澳门文化、人文和物质方面的财富;

——促使加强澳门居民的认同感,同时推广对历史的认识及尊重,进一步加强本地不同群体的共处;

——推广书籍和鼓励阅读,尤其是对中葡文书籍和阅读的推广,保持及负责从事这方面工作机构的运作;

——加强澳门与葡萄牙和其他东方国家,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方面的联系,同时促进对葡国文化、中国文化和附近国家文化的互相认识;

——促使加强澳门与东方其他说葡语群体之间的历史文化联系,传播发现史及其侨民在外地的历史;

——鼓励文化研究、创作及艺术培训;

——与本地区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协调建设澳门文化中心和澳门历史博物馆。

为达致文化领域的目标,将推行下列活动:

——为肯定及发展学术、艺术、文学及文物的价值及为提高居民文化水平而创造条件;

——保护、保存及丰富本地区的历史和文化财产,以确保其继续存在、得以利用及广为传播;

——透过促进教育、培训、艺术进修、学术研究及学术专业,支持及鼓励个人或团体进行尤其与澳门有密切关系的艺术、学术和文化创作;

——支持和推广旨在对本地区文化之实况、动力和不足有进一步了解所进行之研究,根据完整及全面计划确定优先的研究领域、标准和目标;

——根据所确定的优先发展目标,透过促进研究计划,提供研究奖学金,提供具体津贴,支持研究、搜集及整理资料的活动,发展辅助研究及出版史料的资料库,以及其他有助研究的工具,鼓励、促进和支持研究,以帮助认识和加强澳门居民的归属感,以及对其历史的尊重;

——促进、鼓励、举办及支持举办学术大会、研讨会、讨论会以及以澳门的科学、历史、艺术、文学及文化为重要主题的其他形式的交流,将本地区与有联系及相同之处的地区和国家连系在一起;

——加强旨在确保将来有条件使澳门文化得以留存的架构和资源方面的工作;

——搜集、处理及宣传有关澳门历史及葡国在东方,特别是在远东历史的重要文献;

——建立安全档案馆,旨在保护及促进对文献遗产的研究,这些文献为研究澳门历史不可多得的史料;

——关注智力创作作品的完整、真实及保护;

——促进本地区现有的各种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使在文化创作及其宣传方面所投入的资源和力量得以获取最大的效益;

——透过合作及交流计划,增加与葡国、中国及国际上类似机构的交往,尤其是与所处区域范围机构的联系;

——增进与亚太地区说葡语的居民及葡裔居民的文化交流;

——继续协助举办纪念圣保禄学院成立四百周年的活动;

——促进举办不同活动,旨在推动本地区文娱及在国际上宣传本地区,尤其是:

——第九届国际音乐节;

——第六届澳门艺术节;

——第十三届青年音乐节;

——第二届澳门美术双年展;

——展览会;

——舞蹈及戏剧表演;

——独奏会及音乐会,尤其是澳门中乐团及澳门室乐团的节目;

——对葡国驻本地所处区域一些国家大使馆的文化处给予支持;

——重新确定和继续澳门在“跨文化”活动计划方面的参与,以确认澳门作为东西方文化交汇点和桥梁的地位;

——继续演艺学院的培训工作,提供音乐、舞蹈及戏剧方面的教育条件;

——落实澳门演艺学院有关音乐、舞蹈及戏剧方面的课程计划;

——透过出版及其他文化表达形式,推广澳门作家以及著写内容与本地区有关的其他作家的作品;

——继续以中文出版“葡国作家丛书”集;

——为交流出版事业及推广澳门文化,开办及推动澳门书展,并参加在葡萄牙、中华人民共和国、葡语国家及其他国家所举办的书展;

——继续以葡、中、英语文出版《文化杂志》;

——为改善培育本地文化界人才,提供津贴以资助文化社团;

——取得及保存关于本地区或有关其历史的文献及书籍,尤其是本地区所处的区域者。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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