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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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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授权特区接收原澳府资产

1999年12月20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公布:

国务院业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接收和负责核对原澳门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长官公告,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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