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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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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3号法律
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4月2日
2013年4月15日
《第4/202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3年3月2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3年4月2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3年4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编辑]

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逗留许可

一、(……)

二、属上款所指的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的情况,则六个月内不得向同一非本地居民发出新的许可,但有关逗留许可基于下列原因而终止效力除外:

(一)许可期限届满,而新的逗留许可是由有关许可失效时雇员所属的雇主提出申请;

(二)劳动合同失效;

(三)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

(四)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

(五)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六)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上款(三)至(六)项规定的情况,同一非本地居民仅在六个月内从事的新工作与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许可中所获准从事的职业相同,方可获发新逗留许可。

四、第二款的规定不影响关于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例的适用,尤其在逾期逗留方面的适用。”


第二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编辑]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的情况。

第三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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