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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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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24年4月20日被第5/2024号法律废止。
第4/2009号法律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

2009年5月18日
《第4/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4月2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4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编辑]

附于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通过的《印花税规章》内的《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修改如下:

条文编号 征税范围 税率 缴税方式
42.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 百分之一 凭单
二百万元以上至四百万元 百分之二 凭单
四百万元以上 百分之三 凭单
加上第十五条的印花税。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书或行为种类而定出的印花税,但属规章第五十一条第三款b项所指之预约合同者除外。

 

第二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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