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7/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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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7/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不牟利私立教育事业的扶助

1977年12月31日
《第13/77/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77年12月29日通过,总督李安道于1977年12月30日颁布,并于1977年12月3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规定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以规章性法规公布其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非牟利私立学校津贴的金额,以及简化在教育司的登记手续。

总督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函表明未能在所指期限内遵守该法律的规定,要求立法会将有关期限推迟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且不妨碍所给予优惠的追溯效力。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项之规定,制订以下条文:

独一条——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规章性法规)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总督以规章性法规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规则,并订定津贴的各项金额和简化在教育司学校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生效)

一、本法律于规范它的法规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供款和税项的豁免以及津贴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

著颁行

总督 李安道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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