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2号法律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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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2号法律
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

2012年11月1日
第10/2012号法律 (2018年)
《第10/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8月6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8月20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2年8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的标的为:

(一)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进行幸运博彩的条件;

(二)禁止未满二十一岁的人在娱乐场内从事职业活动;

(三)规范被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额及其赢取的彩金或其他幸运博彩收益的价值的归属。

第二条
禁止进入娱乐场

一、禁止下列者进入娱乐场:

(一)未满二十一岁的人;

(二)经确定的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

(三)明显精神失常的人;

(四)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公务法人的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人员,但经行政长官许可者除外,且不影响第五条规定的适用;

(五)明显处于醉酒状态或受毒品作用影响的人;

(六)携带武器、爆炸装置或爆炸物的人;

(七)携带主要用于录像或录音,又或除录像、录音外并无其他重要用途的仪器的人,但经有关承批公司许可者除外。

二、上款规定的禁止导致不得直接或藉他人在娱乐场内进行任何幸运博彩,禁止范围包括所有经娱乐场入口方能进入的地方。

第三条
禁止在娱乐场内工作

一、禁止年龄未满二十一岁的人于娱乐场内以自雇或受雇形式从事职业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如未满二十一岁的人因具备专业技术而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按个别情况许可其于特定娱乐场内以自雇或受雇形式从事职业活动。

第四条
特别禁止在娱乐场内博彩

一、以下的人可自由进入娱乐场,但不得直接或藉他人于娱乐场进行任何幸运博彩:

(一)行政长官;

(二)政府主要官员;

(三)行政会委员;

(四)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的机关成员及其陪同的被邀请的人,但以相关批给所包括的娱乐场为限。

二、上款所指的人不受第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承批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藉他人于其雇主所经营的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

第五条
为执行公共职务而进入娱乐场

一、以下的人可为执行职务而进入娱乐场,但不得直接或藉他人进行任何幸运博彩:

(一)法院司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

(二)廉政公署公务人员;

(三)审计署公务人员;

(四)博彩监察协调局公务人员;

(五)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

(六)海关公务人员;

(七)澳门金融管理局公务人员;

(八)获行政长官按个别情况给予许可的其他公务人员。

二、上款所指的人不受第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六条
应请求禁止进入娱乐场

一、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确认由其配偶、尊亲属、卑亲属或二等旁系血亲所提出的禁止其进入娱乐场申请时,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禁止其进入全部或部分娱乐场,为期最长两年。

二、被针对人可随时请求废止上款规定的禁止措施,但有关废止自提出请求之日起计满三十日后方产生效力。

三、第一款所指禁止措施于逾期或被废止后,得在被针对人提出或确认新申请时,延续有关期限。

第七条
保留允许进入的权利

承批公司可阻止其认为不适宜进入娱乐场的人入场,或决定其认为不适宜逗留于娱乐场的人离场,但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尤其不得作出性别、种族、民族、肤色、血统、国籍、居住地、语言或宗教的歧视。

第八条
紧急情况

本法律的禁止进入娱乐场规定,不适用于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中提供救援或民防服务的人,尤其消防员、医疗及医护人员。

第九条
驱逐出娱乐场

一、除违反本法律的禁止规定者外,作出以下行为的人亦应被驱逐出娱乐场,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一)在违反禁止进场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进入娱乐场;

(二)第十条规定的任一实体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时拒绝出示;

(三)在下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进入被驱逐出的娱乐场;

(四)违反幸运博彩规则;

(五)构成滋扰;

(六)未经承批公司许可在娱乐场内出售或意图出售任何财产或服务,又或进行任何财产或服务交易;

(七)作出阻碍娱乐场的良好运作或妨碍其他客人的行为或表现。

二、因违反上款(二)至(七)项的规定而被驱逐者,禁止在被驱逐之日后第三个工作日结束前进入相关娱乐场;在实施驱逐时,应告知被驱逐者有关禁止事宜。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于上款所指的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起处罚程序,以及倘提起处罚程序时决定是否采取第十六条规定的防范性措施。

四、宣告禁治产或命令禁止进入娱乐场的确定司法裁判,须由相关的法院办事处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十条
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及驱逐的权限

一、除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以下的主管当局在执行职务时也可要求娱乐场客人出示身份证明和命令驱逐娱乐场客人离场: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督察及有关主管人员;

(二)娱乐场的管理层人员。

二、上款(一)及(二)项所指实体在执行职务时遇到反对或抗拒的情况,得依法要求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提供必要的合作。

三、负责监察进入娱乐场人士的承批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要求进场者出示年龄证明并禁止拒绝出示证明者进场。

第二章 投注及彩金[编辑]

第十一条
投注金额及博彩彩金

一、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额及其赢取的彩金或其他幸运博彩收益的价值,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二、为著上款的效力,当彩金或其他幸运博彩收益为财产或服务时,博彩监察协调局须计算其相关价值。

三、承批公司须应博彩监察协调局为顺利执行本条规定的要求提供协助。

第三章 处罚规定[编辑]

第十二条
违令罪

以下的人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普通违令罪处罚:

(一)不服从治安警察局或司法警察局人员发出或确认的驱逐令的人;

(二)被适当地通知禁止进入娱乐场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但不服从有关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的人。

第十三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作出以下行为的人,如对其不适用较重处罚,则科澳门币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第二条第一款(一)、(五)、(六)及(七)项,以及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的规定进入娱乐场或于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

(二)在娱乐场内被治安警察局或司法警察局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时拒绝出示;

(三)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进入被驱逐出的娱乐场;

(四)以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陪同被代理人进入娱乐场;

(五)违反幸运博彩规则;

(六)在娱乐场内滋事;

(七)未经承批公司许可在娱乐场内出售或意图出售财产或服务,又或进行任何财产或服务的交易。

二、如幸运博彩承批公司作出以下行为,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一)允许未经许可的年龄未满二十一岁的人以自雇或受雇的形式在其属下娱乐场内从事职业活动,即使属单纯的过失亦然;

(二)允许年龄未满二十一岁的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或已被适当地通知因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而被禁止进入娱乐场者进入娱乐场、于娱乐场内逗留或进行幸运博彩,即使属单纯的过失亦然;

(三)允许工作人员在其属下的娱乐场内博彩,即使属单纯的过失亦然;

(四)在博彩监察协调局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合理要求时,不提供协助。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外,可对违法者科处禁止进入一间或多间娱乐场,为期最短六个月、最长两年的附加处罚。

第十四条
职权

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具职权科处本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诉

对本法律规定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作出的决定,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第十六条
禁止进场的防范性措施

一、就第十三条第一款(三)、(五)、(六)及(七)项规定的任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组成卷宗期间,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可采取防范性措施,禁止违法者进入娱乐场。

二、上款所指措施具紧急性,且须维持至对有关程序作出最后决定为止。

三、如处罚决定包含实施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处罚,则在利害关系人未获通知有关决定前,维持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章 最后规定[编辑]

第十七条
承批公司的监督义务

承批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本法律的规定得以遵守。

第十八条
获转批给人

本法律关于承批公司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获转批给人。

第十九条
过渡规定

一、第三条第一款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前由承批公司或其他实体聘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娱乐场内执行职务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工作人员。

二、承批公司须于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三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符合上款所规定要件的工作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废止

废止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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