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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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0号法律
医生职程制度

2010年9月6日
《第10/201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8月25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0年9月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医生职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的医生。

二、本法律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医生。

第二章 资历水平[编辑]

第三条
资历水平的特征

医生职程所要求的资历水平应符合本法律所规定的医生资格级别。

第四条
医生资格

一、医生资格以医生专业培训过程中获得的技术能力及知识为基础认定,并包括下列级别:

(一)*

(二)专科医生;

(三)顾问医生。

二、医生资格以级别划分,而级别作为专业资格证明由卫生局按所取得的专科能力水平,透过开考而给予。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五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六条
级别的取得

一、**

二、专科医生级别须在合格完成专科医学培训并获得专科证明后取得。*

三、顾问医生级别须在专科考试合格后取得。

四、取得顾问医生级别的条件由行政法规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七条
级别的使用

医生从事及公开其专业活动时,应提及其所具有的级别及相关的职务范畴。

第三章 职程架构[编辑]

第八条
职务范畴

一、医生职程按以下职务范畴划分:

(一) 医院;

(二) 全科;

(三) 公共卫生;

(四) 牙科;

(五) 中医。

二、上款所指的每个职务范畴均有符合其工作性质的从业方式, 该等从业方式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九条
职级

医生职程的进程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分为普通科医生、主治医生、顾问医生及主任医生四个职级。

第十条
职业特征

一、医生是指具法定资格行医,有能力对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进行诊断、治疗、预防及促进康复,并能向个人、人群或群体提供医疗服务及医疗介入,以保障或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的专业人员。

二、医生工作时具科学技术的自主性,应透过正确执行其职务全面履行职业责任,并与其他辅助专业人员合作及协调跨专业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职务上的义务

在不影响相关职级的职务内容及体现各医学专业相关的技术科学自主性的情况下,医生须遵守适用的职业规则及专业道德规则,履行下列职务上的义务:

(一)从事其专业时尊重就诊者及社群的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二)向就诊者适当说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确保知情同意的有效性;

(三)热心专注执行职务,负责小组工作,确保医疗服务的持续提供并保障质素,以及使所有参与者有效配合;

(四)参加应对紧急及灾难情况的小组;

(五)遵守职业保密、职业道德原则及一切道德义务;

(六)为个人专业发展及改善工作表现而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七)在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工作中与所有参与者合作,以利于相互间的合作、尊重以及认受关系的发展;

(八)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间,也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况发生,以及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下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科医生职级的职务内容

普通科医生的职务尤其包括﹕

(一)提供医疗服务;

(二)参加医疗小组或急诊小组;

(三)协助培训活动;

(四)收集及整理医疗及流行病学资料;

(五)协助进行改善医疗服务的研究工作;

(六)与卫生当局及其他当局合作;

(七)参与促进不同层面的医疗服务之间互相配合的工作;

(八)履行其他交由其执行的职务。

第十三条
主治医生职级的职务内容

主治医生职务涵盖普通科医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提供专科医疗服务;

(二)当被指定时,加入开考的典试委员会;

(三)当被指定时,担任教学职务;

(四)参与及协助开展科研计划;

(五)协助普通科医生的专业发展;

(六)辅助顾问医生及主任医生;

(七)参与所属部门的管理;

(八)在跨专业小组内负责相关职务范畴的工作,包括有关社区健康诊断及其后相应的卫生及医疗介入方面的事宜。

第十四条
顾问医生职级的职务内容

顾问医生职务涵盖主治医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在相关职务范畴内推动科学研究;

(二)规划、执行及评估因属较复杂而须在法定的专科进行专业培训的医疗工作;

(三)订定并采用能对就诊者健康状况作出系统评估的指标;

(四)在所属专科方面向医疗小组及社群提供技术支援;

(五)指导及监督其辖下单位或部门的普通科医生及主治医生;

(六)就相关职务范畴内的医疗服务单位的发展发表意见;

(七)促进并协助订定或更新相关专业范畴内的服务规范及标准。

第十五条
主任医生职级的职务内容

主任医生职务涵盖顾问医生职级的职务,尚须负责下列职务:

(一)管理相关职务范畴的医疗服务单位及制订医疗单位的专业发展计划;

(二)在执行医疗工作、培训领域及订定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计划方面,协助订出优先次序;

(三)对医疗服务事宜发出技术意见、提供说明及资讯,用以决定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参与订定卫生政策及医疗服务标准,对卫生部门及场所进行一般性评估并订定相关运作指标;

(五)对医疗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及评估,以及为改善部门管理及提高服务水平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指导、监督及评核其下辖的单位或部门的普通科医生、主治医生及顾问医生;

(七)就取得用于卫生护理的物料及设备事宜发表意见。

第四章 职务进程[编辑]

第十六条*
入职

进入医生职程须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进入普通科医生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学历且已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经进行实习或获适当认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训而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者,均可投考;

(二)进入主治医生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学历且已根据第18/2020号法律的规定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和合格完成专科医学培训或获适当认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训者,均可投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十七条
晋阶

对医生职程的晋阶适用公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晋级

一、晋升至主治医生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具专科医生级别资格的普通科医生可投考。

二、在主治医生职级服务满五年并具备顾问医生级别资格者可无须开考晋升至顾问医生职级。

三、晋升至主任医生职级须以考核方式的开考为之,在顾问医生职级服务满五年者可投考。

第五章 开考[编辑]

第十九条
一般原则

一、开考属招聘及甄选医生职程人员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开考应于编制内职位出缺日起计两年内进行。

第二十条
典试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一、典试委员会由许可开考的主管实体以批示设立。

二、典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两名正选委员组成,并须指定两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三、典试委员会成员须从开考的相关职务范畴的医生职程的医生中委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四、典试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职级均不得低于开考的职级。

第二十一条
开考程序

在不影响本章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开考程序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该批示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六章 工作制度[编辑]

第二十二条
提供工作的制度

一、医生的工作制度有如下形式﹕

(一)正常工作;

(二)加时工作;

(三) 特别工作。

二、正常工作制度为每周在部门工作三十六小时。

三、加时工作制度为每周在部门工作四十五小时。

四、特别工作制度为每周在部门工作四十五小时,且有义务随时应传唤往部门执行职务。

五、根据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工作制度提供工作,须经相关医生提出申请,由卫生局局长作出许可。

六、为更佳及更有效满足部门运作的需要,应在许可批示中订定医生的工作时间。

七、卫生局局长可以工作需要为由作出暂时更改工作制度的决定。

八、相关医生可申请更改其工作制度,但须提前至少三个月申请。

九、为适用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有关特别工作制度及加时工作制度的要件以及其批给及维持的条件,由卫生局局长以批示订定。

第二十三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二十四条
每日正常工作时段

一、正常工作制度的每日工作时间定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

二、在急诊部门或全日应诊部门于上款所指的上午八时至下午八时的时段以外提供的工作,以及于该时段以外提供的最多为连续十二小时的轮班工作,均计入每周工作时数内。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的安排

一、工作时间是由卫生局局长应副局长的建议而订定,以确保有足够人员应诊及维持部门运作。

二、如证实部门有需要,工作时间可由卫生局局长以具适当理据的决定更改。

第二十六条*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医生受公职法律制度有关兼任及不得兼任的一般规定约束。

二、医生不得以自由职业方式从事私人业务。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七章 专业培训[编辑]

第二十七条
持续培训

一、对医生的培训具持续性,且应按计划及编排动用适当资源以促进其职业特征的发展及逐步专科化;培训应包括有关其他专业范畴的必要知识,以及领导及主管职务方面的资讯。

二、应确保透过课程及研讨会向医生提供更新知识及进修的资源。

第八章 报酬[编辑]

第二十八条
薪俸

医生的薪俸载于本法律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九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三十条
薪俸增补

一、适用加时工作制度的普通科医生职级的医生,可收取相当于其薪俸百分之三十五的薪俸增补。*

二、适用特别工作制度的高于普通科医生职级的医生,可收取相当于其薪俸百分之五十的薪俸增补。*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本法律所指的薪俸增补与薪俸兼收并纳入薪俸定义中,但属计算退休金、公积金及超时工作报酬的情况除外。

四、为计算因超时工作增加的报酬,有关的工作小时值应按职级薪俸并以正常制度的工作时数为基础计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8/2020号法律

第三十一条
领导、主管及其他职位的人员的报酬

一、获委任担任局长、副局长及主管职务的医生,可向行政长官申请选择按上条的规定收取报酬,并分别加上以相关职级薪俸点计算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五的附加报酬。

二、卫生中心主任、医疗部门及医疗辅助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实习医生培训委员会成员,均收取其职级薪俸百分之十的附加报酬。

三、上款所指的主任及负责人的据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可由卫生局局长批示指定代任人,并维持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的期间收取附加报酬的权利。

四、代任人有权收取以上数款所规定的附加报酬,金额与被代任人收取的金额相同,有关负担由“重叠薪俸”项目支付。

五、卫生局的领导职务、主管职务或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协调职务须由顾问医生职级及主任医生职级的医生担任,但经适当说明理由的情况除外。

第九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编辑]

第三十二条
已展开的开考

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基于已开始及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所作的任用。

第三十三条
职程的撤销

撤销根据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号法令设立的全科医生职程、医院医生职程及公共卫生医生职程,以及根据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的规定设立的牙科医师职程及牙医职程。

第三十四条
转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编制内全科医生职程、医院医生职程、公共卫生医生职程及牙科医师职程的医生,转入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的医生职程。

第三十五条
转入的规则

一、上条所指的转入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属全科医生职程、医院医生职程及公共卫生医生职程主治医生职级的医生转入主治医生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二)属全科医生职程、医院医生职程及公共卫生医生职程主治医生职级,且具有医务顾问级别的医生,根据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的规则,转入顾问医生新职级中相应的职阶,为此其在医务顾问级别的服务时间予以计算;

(三)属全科医生职程、医院医生职程及公共卫生医生职程主任医生职级的医生转入主任医生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四)现有的全科医生转入普通科医生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五)属牙科医师职程的医生,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实际服务满三年者,转入普通科医生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二、按上款(二)项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三十六条
牙科医师

一、属牙科医师职程的医生,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实际服务未满三年,转入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三所载的牙科医师职程的职级,并纳入与其原有职阶相应的职阶。

二、如属上款所指的情况,牙科医师一旦实际服务满三年,可向卫生局局长申请转入普通科医生职级,并纳入与其原有职阶相应的职阶。

第三十七条
非专科医生

一、非专科医生根据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的规则,转入普通科医生职级中相应的职阶,为此其作为非专科医生的服务时间予以计算。

二、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三、上款引致的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第三十八条
中医生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备中医学学士学位学历,并在仁伯爵综合医院或公立的卫生中心的中医范畴实际服务满三年的医生,根据晋阶所需的服务年数及在该段服务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评核的规则,转入普通科医生职级中相应的职阶,为此其所提供服务的时间予以计算。

二、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三、第一款引致的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第三十九条
处于职程顶点的人员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处于原职程的最高职阶的全科医生,有权将在所处职阶提供服务的所有时间计入晋阶所需服务时间。

二、上款所指人员根据本法律所定的晋阶的规则,转入相对应的职阶。

三、按上款的规定经计算所需服务年数而转入相对应的职阶后,尚馀的服务时间计入晋升至下一个较高职阶所需服务时间。

第四十条
转入的手续

转入根据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一条
转入的效力

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产生效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转入后的医生在编制内的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连同工作表现评核亦将予以计算。

第四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

一、本法律所引致的修改延伸适用于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医生,而修改只须在合同文书上作简单附注,并送行政暨公职局跟进。

二、为晋阶及晋级的效力,上款所指的医生在本法律生效两年内投考编制内空缺的开考且合格获进入有关空缺,其在职程、职级及职阶内提供的服务时间将予以计算。

三、上款所指的医生如在有关开考中不合格,则维持原有状况,直至有关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现有个人劳动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及其续期,继续受该等合同的原有条款规范。

二、经当事人建议并获双方同意,可选择订立受本法律规范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选择,应于本法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订立新的个人劳动合同,而新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经考虑法定学历要求或专业资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件表一所载的相关职程进程订立,而工作人员原有的职级及职阶维持不变。

五、如属第二款所指情况,其晋阶及晋级所需服务时间自新合同产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人员编制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的意见后,载于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号法令附表的人员编制所指的医生职程人员组别须自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作出修订。

第四十五条
负担

为实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卫生局本身预算内存有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当有需要时,由财政局动用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第一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二)附于八月十五日第22/88/M号法律的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修改的表七、表八、表十三及表十四,该等修改载于上述法令;

(三)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号法令

第四十七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所指的转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修改而出现的薪俸点调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仅适用于人员的独一薪俸,有关人员有权收取一笔款项,其金额为人员于转入前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与转入后所处职级及职阶的对应薪俸点之间的差额。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编辑]

表一 (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所指者) 医生职程[编辑]

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º
4 主任医生 880 890 900
3 顾问医生 800 820 840 860
2 主治医生 740 760 780
1 普通科医生 560 570 580 590 600

表二 (第二十九条所指者) 全科实习及专科培训的实习医生[编辑]

专科培训的实习医生 620
全科实习的实习医生 480

表三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者)[编辑]

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º
牙科医师 440 465 490 520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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