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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5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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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5号法律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抚恤金及修改第1/2000号法律

2005年4月11日
《第1/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4月7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4月1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至第三条 *[编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2007号法律

第四条 修改第1/2000号法律[编辑]

第1/2000号法律第二条,现修改如下:

第二条
报酬

一、(… …)

二、薪俸得按照公职薪俸表100点数值的修改比例自动调整,无须任何程序。”


第五条 废止[编辑]

废止:

(一)八月十日第9/87/M号法律

(二)六月二十二日第2/92/M号法律

(三)七月十四日第5/97/M号法律

第六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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